来源: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03-26 |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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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大湾区〔2021〕4号
广州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关于推进共建
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实施意见》和《广州市关于推进共建
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三年行动计划
(2021-2023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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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关于推进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实施意见》和《广州市关于推进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业经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金融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反馈。
附件:1.广州市关于推进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实施意见
2. 广州市关于推进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广州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
2021年3月25日
附件1
广州市关于推进共建粤港澳大湾区
国际金融枢纽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发挥大湾区核心引擎作用,携手港澳共建国际金融枢纽,共同打造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典范,结合我市金融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的决策部署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广州国家中心城市、综合性门户城市引领作用,构建与广州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功能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大湾区金融规则对接及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将广州打造为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的核心引擎,为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二)实施原则。
一是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一流湾区。围绕金融和科技双轮驱动、服务业主导的一流湾区产业集群,推动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深度融合,创新设立服务湾区的金融机构和平台,构建完整高效的现代金融产业体系,提升资源配置能力,强化集聚外溢功能。
二是突出金融创新驱动,推动高质量发展。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创新,用足用好国家和省赋予我市各类金融先行先试政策措施,加快推进资产管理、科技金融、绿色金融、跨境金融、金融要素交易、金融科技等领域的改革创新,推动我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是强化规则对接,优化营商环境。借鉴港澳金融领域先进的监管及服务理念,充分发挥内地金融先进基础设施功能,推动三地规则衔接,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提升核心竞争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四是加强协同防控风险,构建金融安全运行区。共建跨境风险监管和预警机制,推进重点领域金融风险防控工作,共同维护大湾区金融稳定发展,营造健康的金融生态环境。
(三)发展目标。
紧密对接省、市实施《规划纲要》发展目标,按照“三步走”安排,推动我市金融工作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各阶段取得实效:
第一步,到2021年,以服务高端高质高新现代产业新体系为导向,结合大湾区需求完成广州金融产业规划布局并全面实施各项工作任务,构建广州金融支持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建设的政策体系,金融支持大湾区发展的力度不断加大,在监管协调、金融机构互设、金融产品互认等规则对接领域实施重点突破,在推动与港澳金融互联互通、重点金融机构、金融交易市场和重大合作平台建设等方面取得一系列突破。
第二步,到2023年,广州参与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建设成效显现,与港澳金融机构协同发展,金融市场进一步深化融合,对港澳资本项目有序开放程度不断提升,资金在大湾区内跨境流动更加便利,互联互通取得显著成效,与大湾区金融机构合作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国际金融业务取得积极成效。
第三步,到2035年,广州形成配置高效、便利安全、生态优良、充满活力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的核心引擎,推动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在国际金融市场发挥重要影响力。
二、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
(四)发挥现有金融体系服务效能。
加强金融机构组织协调体系建设。发挥金融机构在穗总部、区域总部管理功能,优化内部管理制度,统筹大湾区分支机构业务。加强金融机构在穗区域总部与港澳分支机构协调联动作用,推动大湾区客户认定、授权管理、授信政策以及产品创新高效衔接,同时加强跨境业务协调和风险管理。
加大金融服务湾区实体经济力度。推动在穗金融机构充分对接湾区建设重大项目和重点产业融资需求,加大对湾区项目的信贷投放等金融支持力度。开展常态化产融对接活动,发挥各级各类产融对接机制,提高金融对接服务湾区项目效率。
推动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在穗先行先试。支持在粤港澳跨境金融业务领域具备基础和优势的在穗金融机构参与各项创新业务试点。支持在穗金融机构积极向总行(总部)争取适应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需求的创新业务并在穗先行先试,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
(五)强化金融科技运用。
推动金融机构加大金融科技技术应用。推动广州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广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加快发展,探索设立粤港澳金融科技联合实验中心,积极打造金融科技服务实体经济的生态圈。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在穗金融机构将金融科技纳入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和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整合内部数据资源、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优化信用评价模型、提高营销获客能力、提升贷款投放效率,改进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降低金融服务成本。
推动金融科技技术创新。支持金融机构的产品研发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软件开发中心以及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高端制造业企业等金融科技研发企业及单位开展金融科技的技术研发,为金融业务开展提供技术支持及相关场景搭建、引流、赋能等服务。
加强与社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加快推进金融机构与政务服务信息资源互联互通,构建金融服务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推进省市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建设,加强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六)建设大湾区资产管理中心。
构建资产管理业务组织体系。大力引进境内外特别是港澳资产管理类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和功能性总部。积极争取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的理财、资管、科技公司(子公司)落户广州。积极培育和发展本土资产运营、财富管理等功能性金融机构。鼓励在穗金融机构针对大湾区建设需求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满足居民与企业投融资需求,优化社会融资结构。
开展大湾区跨境资产管理业务创新。充分借助香港国际资产管理中心的引领、辐射和带动作用,吸引香港金融机构扩大在穗业务,引进港澳先进的财富管理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大湾区居民和企业需求开展跨境资产管理、财富管理业务和产品创新。鼓励金融机构依托港澳金融市场积极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创新金融产品,继续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业务,吸引更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穗集聚发展。争取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推进大湾区跨境资产管理业务发展。
加强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构建审计、律师、会计、咨询等资产管理、财富管理高端中介服务体系,发展各类市场化的资本中介、担保增信、金融信息与研究等新型中介业务。加强培育和引进各类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人才,为港澳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专业人才来穗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七)建设大湾区绿色金融创新中心。
深化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完善绿色金融市场体系,加强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发挥资本市场对绿色产业的融资功能,支持在穗企业注册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并研究推动其投资于绿色发展基金或主要用于企业绿色产业领域业务发展。创新绿色保险产品经营模式。充分发挥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的平台功能,搭建粤港澳大湾区权益与金融服务平台,加快推进碳排放权及其他环境权益交易,稳步推进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基于林业碳汇的生态补偿等碳金融业务创新。探索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外汇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以外汇或人民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
提升绿色金融产融对接成效。将绿色金融作为常态化产融对接活动的重要内容,定期举办产融对接会,搭建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项目的对接平台。充分运用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和项目库建设成果,动态管理绿色企业和项目库,建立入库企业和项目与绿色金融扶持政策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广州市绿色金融服务中心作用。优化绿色金融产融对接系统,提高绿色金融产融对接效率,开放接入大湾区内其他城市的绿色项目和金融机构,推动大湾区绿色企业和项目信息共享。
深化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依托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机制。支持香港打造大湾区绿色金融中心,鼓励在穗金融机构加强与香港同业开展绿色金融合作。支持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在香港设立机构。鼓励更多在穗企业利用港澳平台为绿色项目融资及认证,支持广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港澳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及其他绿色金融产品,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广州绿色企业和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特别是港澳机构在穗开展绿色债券信用评级业务。支持澳门建立绿色金融平台。充分发挥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作用。
(八)建设大湾区科技金融创新中心。
大力发展科技金融。从创业投资、科技信贷、多层次资本市场等方面对科技金融工作科学谋划,协同港澳构建多元化、国际化、跨区域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培育发展科技信贷专营、科技保险等金融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大湾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粤港澳大湾区科技金融联盟、科技金融路演中心的作用,构建新型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加快发展科技信贷市场,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科技型融资产品,推动支持科技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赴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在新三板、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公司债以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组建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科技成果产业化及科技企业孵化领域,服务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深入开展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创新,积极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等政策工具,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知识产权证券化。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与知识产权创新主体联合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模式创新。支持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加快发展,推动该中心与香港知识产权交易所等境外机构合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广大创新主体提供以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知识产权跨境交易为特色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
(九)建设大湾区跨境投融资服务中心。
大力拓宽跨境投融资渠道。鼓励在穗企业赴港澳发行境外人民币债券回流使用,支持在穗境外上市企业资金回流。鼓励企业开展跨境双向投资、并购。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扩大跨境人民币贷款规模,创新跨境抵质押贷款等跨境业务合作模式。支持银行开展跨境贷款业务,为境内“走出去”企业或合作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试点。支持内地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港澳开展跨境业务。
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探索实施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推进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探索建立适应大湾区发展的账户管理体系,研究建立与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稳步推进港澳居民代理见证开立个人Ⅱ、Ⅲ类银行结算账户试点,优化银行账户开户服务。
开展跨境保险业务。对符合银行保险监管机构规定和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保险业务,进一步便利在穗银行为已购买港澳地区保险产品的内地居民提供理赔、续保、退保等跨境资金汇兑服务。鼓励港澳人民币保险资金回流。支持港澳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为合格境外投资者提供投资渠道。支持在穗保险机构与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满足市场实际需求的创新型跨境保险产品,为跨境保险客户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赔等服务。支持大湾区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研究发展航运保险、物流保险、邮轮游艇保险等业务。
(十)建设大湾区金融要素区域交易中心。
优化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推动广州期货交易所充分发挥国家级金融基础设施和平台作用,助力粤港澳大湾区期货市场加快发展。大力支持全国性资本市场在穗深化布局,充分发挥上海证券交易所南方中心、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州基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华南服务基地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作用。充分发挥我市与香港联合交易所合作机制作用,大力推动在穗企业赴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支持广州科技金融路演中心、广州新三板企业路演中心发展,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向全国投资机构进行推介展示、表达融资需求的平台。
建设大湾区私募股权交易市场。支持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完善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科技创新板”“中国青创板”“绿色环保板”“天使板”等特色服务板块,探索“先挂牌再上市”转板培育机制。依托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建设非上市企业股权规范及风险监测体系,推动除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以外的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份(股权)集中登记托管。
建设保险要素交易平台。支持上海保险交易所南方总部运营发展,探索搭建服务大湾区发展的国际再保险、大宗保险项目招投标等业务平台。支持建设港澳保险服务中心。支持航运保险要素交易平台发展壮大,研发大湾区创新型航运保险业务。
建设产权和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支持广东省珠宝玉石交易中心、广州钻石交易中心引入港澳股东,服务大湾区珠宝玉石、钻石产业,支持各类要素交易场所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围绕湾区产业特点提供交易服务。鼓励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扩大境外投资者和交易方。
三、有序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十一)加强与港澳金融规则对接。
加强对粤港澳三地金融监管政策和规则的摸查、梳理和研究工作,梳理目前尚未能实施对接的规则清单并进行动态管理,每年选择1至2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大制约的规则开展研究,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协调三地金融监管部门围绕大湾区建设建立密切沟通协调机制,定期收集大湾区内金融机构反馈的监管不一致问题和诉求,争取国家支持共同研究制定对创新型金融机构和业务的监管要求,推动三地监管政策协调一致,为大湾区内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提供清晰指引。推动粤港澳三地资本市场和金融要素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对接。推动建设国际一流法治化环境,推动设立或指定大湾区金融法院,推进大湾区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大湾区跨境金融纠纷调解、仲裁合作机制。
(十二)加快推进金融基础设施互联。
在推动广州地区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过程中,借鉴港澳信用建设经验成果,探索依法对大湾区内企业实施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完善三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推进跨境电子支票联合结算、跨境电子账单直接缴费、支付工具跨境使用等金融服务创新。拓展移动金融在穗港澳三地的应用,提升跨境支付服务水平,推进个人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
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CEPA系列协议,争取国家关于金融业扩大开放有关政策措施率先针对港澳实施。积极落实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以放宽外资准入政策措施为重点,大力推动境内外特别是港澳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总部落户广州。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在穗设立独资或合资金融机构、参股或控股境内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在穗设立或申请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支持在穗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扩大开放政策,积极吸收港澳资等外资投资者,提高国际化水平。鼓励港澳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构在穗集聚发展。
(十四)建立产品和服务互通机制。
鼓励在穗银行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拆借、人民币即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及与人民币相关衍生品业务。推进粤港澳基金互认工作。争取跨境理财通机制尽快落地。
(十五)加强金融常态化交流合作。
加强穗港澳三地人才交流合作。大力实施“广聚英才计划”及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鼓励在穗金融机构中的港澳金融人才申报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在穗金融机构加强为穗港澳三地人才提供服务、开发创新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相关企业积极引进金融高管及专业人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健全人才双向流动机制。
加强金融文化交流合作。充分挖掘岭南金融文化特色,充分利用岭南金融博物馆在宣传、展示、研究、交流等方面的功能,开展金融知识教育和金融资讯交流,加强大湾区在金融历史文化方面的对接,增强湾区金融从业人员的文化认同感和国家归属感。加强金融智库交流合作。支持广州金羊金融研究院、广州中国金融四十人研究院、广州绿色金融研究院、亚洲金融智库、广州国际金融研究院、广东南方金融创新研究院等智库建设,打造金融智库高地,为大湾区金融合作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利用香港亚洲金融论坛、国际金融论坛全球年会、亚洲金融智库年会、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中国(广州)国际金融交易·博览会、中国寿险业峰会等高端论坛平台加强大湾区金融交流。
(十六)携手扩大金融对外开放。
借助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作用,为在穗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融资和咨询等服务。支持在穗企业赴香港设立资本运作中心及企业财资中心,开展融资、财务管理等业务,提升风险管控水平,支持香港打造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投融资平台。支持澳门发挥中葡商贸合作服务平台作用,打造中葡跨境人民币清算平台,深化穗澳特色金融业务合作。鼓励在穗金融机构与港澳同业合作为内地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供融资服务支持。会同港澳金融机构加强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规则制定等事务,共同宣传大湾区金融业发展情况及改革创新成果,向国际金融市场发出大湾区声音。
四、共建粤港澳合作发展平台
(十七)创新建设重点机构,服务大湾区发展。
推进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加快推动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打造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服务大湾区建设发展。
推进建设大湾区保险服务体系。支持上海保险交易所南方总部运营发展,探索搭建服务大湾区发展的国际再保险、大宗保险项目招投标等业务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机构在南沙区设立经营机构,推动在南沙区设立港澳保险服务中心,为在内地工作或居住并持有港澳保单的港澳居民提供人身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售后服务。
(十八)创新建设重点平台,实现大湾区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
支持广州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建设,打造大湾区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着力发展航运金融、科技金融、飞机船舶租赁等特色金融,携手港澳建设全球飞机租赁中心。支持与港澳金融机构合作,按规定共同发展离岸金融业务。高标准建设南沙国际金融岛,推动国际航运保险等创新型保险要素交易平台发展。深化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将广州打造成大湾区绿色金融核心引擎。支持花都区发挥试验区核心作用,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中先行先试。支持中新广州知识城建设,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打造大湾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高地。加快广州国际金融城开发建设,努力打造成为大湾区金融合作示范区,鼓励引导金融机构特别是港澳金融机构进驻金融城,重点发展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高端金融业务,推动大湾区金融合作业务集聚发展。
(十九)发展特色金融功能区,推动大湾区金融业多元化发展。
支持南沙区明珠湾创新金融服务集聚区、黄埔区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越秀区文化金融集聚区、荔湾区白鹅潭产业金融服务创新区、番禺区万博基金小镇、海珠区广州创投小镇、从化区广州温泉财富小镇、增城区广州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区以及广州空港经济区航空金融聚集区等特色金融功能区,融入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建设,提升大湾区金融业特色化水平。
五、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协调与监管
(二十)建立金融监管沟通协调机制。
推动建立大湾区金融监管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跨境金融机构监管和资金流动监测分析合作,防范监管套利。建立金融机构跨境经营风险、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的金融监管信息互换和应急处理等机制,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合作机制,完善广州与港澳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机制,完善粤港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合作等机制,建设大湾区金融安全运行区。依托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强化地方金融风险监测平台功能和作用,探索建立跨境监管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
(二十一)强化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的监管。
推动完善创新领域金融监管规则,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沙盒”,引导跨境投融资需求更加透明化、公开化。
(二十二)强化属地金融风险管理责任。
强化各区政府金融风险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做好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风险防范和处置。各区结合实际参照市层面设立区级金融风险专项应对处置工作专班。深入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薄弱环节制度建设,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六、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发挥领导协调作用,积极争取大湾区金融创新试点政策优先在穗实施。强化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金融专项小组作用,定期收集、梳理有关金融领域议题,及时协调部署具体任务,研究提出需要上级支持的诉求,统筹解决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牵头作用,积极统筹协调各项工作。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及时落实分工任务。各区政府特别是承担国家、省、市金融改革创新任务的区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强化担当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穗金融机构要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积极主动参与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建设各项工作。
(二十四)加强政策支持。
构建支持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的政策体系,梳理我市现有各类金融规划政策文件,结合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建设要求调整完善有关内容,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及时性和协调性。制定推进本实施意见各项重点任务的行动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发挥政策正向激励作用,落实我市金融业扶持政策,加强对港澳金融机构开展政策宣传推介,简化港澳金融机构申报手续。优化我市高层次金融人才奖励政策,重点吸引港澳金融人才来穗工作。推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共建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的政策措施,对推进力度大、创新力度强、工作效果好的在穗金融机构,在宏观审慎评价、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开展创新业务试点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二十五)加强工作管理。
建立工作正面激励和清单式管理制度。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金融专项小组通过组织专题会议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任务单位要细化任务举措、时间节点、进度安排,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表、路线图。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针对具体工作加强管理,定期、不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计划,推动各任务单位切实落实工作任务,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总结和推广,并在全市金融招商工作和申请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时对有关单位给予倾斜。
附件2
广州市关于推进共建粤港澳大湾区
国际金融枢纽三年行动计划
(2021-2023年)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要论述,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省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系列文件贯彻落实,进一步明确我市今后三年推进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的重点任务和责任分工,结合我市金融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加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研究
1.加大对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问题研究,提出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建设的建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2.加强对港澳金融规则制度研究,提出与法律法规接轨的政策建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3.对标研究世界三大湾区、国际金融中心和国内先进城市,提出完善广州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优化广州金融发展环境的建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4.加强金融高质量发展评价、统计指标体系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研究,提出提升广州金融核心竞争力的建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配合)
5.推动开展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指数研究,持续跟进大湾区金融发展、业务创新、金融生态、市场融合情况。(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二、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
6.以共建共治共赢思路推进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服务大湾区建设发展。形成国际化、科技化经营特色,在跨境业务、外汇业务、投资模式等方面实现创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南沙区政府配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支持)
7.推动广州期货交易所充分发挥国家级金融基础设施和平台作用,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做好交易所开业及交易品种研究储备,落实广州期货交易所在穗落户政策兑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南沙区政府配合,广东证监局支持)
8.开展常态化产融对接活动,加大对湾区项目的信贷投放等金融支持力度。依托广州科技金融路演中心、广州新三板企业路演中心,发挥投融资服务平台作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9.推动在穗金融机构成立大湾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等协调机制,出台支持大湾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政策文件及相关业务措施,积极向总行(总部)争取创新业务试点,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10.推动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广州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广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发展,探索设立粤港澳金融科技联合实验中心,积极打造金融科技服务实体经济的生态圈。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在穗金融机构将金融科技纳入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和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整合内部数据资源、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优化信用评价模型、提高营销获客能力、提升贷款投放效率。(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11.大力引进境内外特别是港澳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和功能性总部。积极争取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的理财、资管、科技公司(子公司)等专营机构落户广州。积极培育和发展本土资产运营、财富管理等功能性金融机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12.继续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业务,吸引更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穗集聚发展,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QFLP参与投资在穗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争取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支持在跨境投资与资产管理领域具备优势的在穗企业和金融机构以更便利条件参与相关试点。(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南沙区政府配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支持)
13.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搭建粤港澳大湾区绿色企业和项目融资对接平台,并共建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的平台功能,搭建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权益与金融服务平台。探索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外汇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以外汇或人民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充分运用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和项目库建设成果,推动大湾区绿色企业和项目信息共享。(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牵头,各区政府配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支持)
14.支持在穗企业注册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鼓励在穗企业赴港澳发行绿色债券和在穗绿色企业赴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资委、各区政府配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支持)
15.依托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广州绿色金融研究院、广州市绿色金融协会、广州市绿色金融服务中心作用。优化绿色金融产融对接系统,加快推进政务信息、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及项目接入,提高绿色金融产融对接效率,开放接入大湾区内其他城市的绿色项目和金融机构。充分发挥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作用,参与搭建粤港澳三地金融业与粤港澳大湾区企业信息平台,集聚粤港澳三地金融资源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政府配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支持)
16.协同港澳构建多元化、国际化、跨区域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培育和发展科技信贷专营机构、科技保险等金融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支持广州科技企业赴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发挥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的作用,构建新型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市科技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17.深入开展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创新,积极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等政策工具,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知识产权证券化。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与知识产权创新主体联合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模式创新。支持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加快发展,推动该中心与香港知识产权交易所等境外机构合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广大创新主体提供以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知识产权跨境交易为特色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黄埔区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18.鼓励在穗企业赴港澳发行境外人民币债券回流使用,鼓励开展跨境双向投资、并购,支持在穗企业开展海外并购,鼓励港澳企业投资、并购在穗企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支持)
19.支持在穗银行在宏观审慎框架下,向港澳机构或项目发放跨境贷款。支持港澳银行在穗分支机构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贷款服务。支持在穗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按规定在开展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支持符合条件的在穗财务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序开展结售汇业务,为客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业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支持)
20.探索扩大跨境转让的资产品种,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规范开展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等业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支持)
21.推进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允许符合条件企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可凭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步提交事实性证明材料。积极总结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业务试点经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继续向中国人民银行争取扩大试点银行范围。稳步推进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建设试点研究,按中国人民银行部署做好相关制度建设、方案制定等工作,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稳步推进港澳地区代理见证开立个人Ⅱ、Ⅲ类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做好业务试点运行监测和评估,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逐步扩大试点银行范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南沙区政府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支持)
22.开展跨境保险业务。对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保险业务,进一步便利在穗银行为已购买港澳地区保险产品的内地居民提供理赔、续保、退保等跨境资金汇兑服务。支持港澳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为合格境外投资者提供投资渠道。支持在穗保险机构与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满足市场实际需求的创新型跨境保险产品和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支持)
23.发挥上海证券交易所南方中心、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州基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华南服务基地的作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广东证监局支持)
24.支持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完善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非上市企业股权规范及风险监测体系。(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黄埔区政府、南沙区政府配合,广东证监局支持)
25.支持上海保险交易所南方总部运营发展,搭建服务大湾区发展的国际再保险、国际航运保险、大宗保险项目招投标和特种风险分散业务平台。支持建设港澳保险服务中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越秀区、南沙区政府配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支持)
26.支持广东省珠宝玉石交易中心、广州钻石交易中心引入港澳股东,服务大湾区珠宝玉石、钻石产业。鼓励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支持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在香港设立机构,深化大湾区碳排放权交易合作和业务创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番禺区、南沙区、花都区政府配合)
三、有序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27.加强对粤港澳三地金融监管政策和规则的摸查、梳理和研究工作,梳理目前尚未能实施对接的规则清单并进行动态管理,每年选择1至2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大制约的规则开展研究,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28.协调三地金融监管部门围绕大湾区建设建立密切沟通协调机制,定期收集大湾区内金融机构反馈的监管不一致问题和诉求,共同研究制定对创新型金融机构和业务的监管要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29.推动建设国际一流法治化环境,推动设立或指定大湾区金融法院,推进大湾区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大湾区跨境金融纠纷调解、仲裁合作机制。(市法院、仲裁委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30.在推动广州地区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过程中,借鉴港澳信用建设经验成果,探索依法对大湾区内企业实施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推进跨境电子支票联合结算、跨境电子账单直接缴费、支付工具跨境使用等金融服务创新。拓展移动金融在穗港澳三地的应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31.大力推动境内外特别是港澳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总部落户。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在穗设立独资或合资金融机构、参股或控股境内金融机构。鼓励港澳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构在穗集聚发展。(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国资委配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32.鼓励在穗银行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拆借、人民币即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及与人民币相关衍生品业务。推进粤港澳基金互认工作,争取跨境理财通试点尽快落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局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33.加强穗港澳三地人才交流合作。落实高层次金融人才政策,积极引进金融高管及专业人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健全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34.加强金融文化交流合作。积极利用岭南金融博物馆集中展示岭南金融历史和金融文化,开展金融知识教育和金融资讯交流。办好岭南金融博物馆,充分发挥岭南金融博物馆在宣传、展示、研究、交流等方面的作用,打造成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桥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牵头,越秀区政府等相关单位配合)
35.加强金融智库交流合作。支持广州金羊金融研究院、广州中国金融四十人研究院、广州绿色金融研究院、亚洲金融智库、广州国际金融研究院、广东南方金融创新研究院等智库建设,利用香港亚洲金融论坛、国际金融论坛全球年会、亚洲金融智库年会、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中国(广州)国际金融·交易博览会、中国寿险业峰会等高端论坛平台加强大湾区金融交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36.支持在穗企业赴香港设立资本运作中心及企业财资中心。鼓励在穗金融机构与港澳同业合作为内地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供融资服务支持。会同港澳金融机构加强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交流合作,共同宣传大湾区金融业发展情况及改革创新成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资委配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37.支持广州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建设,打造大湾区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着力发展跨境金融、航运金融、金融科技、融资租赁、股权投资、商业保理等特色金融。携手港澳建设全球飞机租赁中心,支持开展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跨境租赁业务及租赁资产交易,争取经营性飞机租赁业务境内收取外币租金及外币储备维修金等融资租赁系列创新政策试点落地。推动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拓展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功能和应用。(南沙区政府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38.深化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将广州打造成大湾区绿色金融核心引擎。支持花都区发挥试验区核心作用,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中先行先试。支持各区依托“三旧”改造和区位产业优势建设绿色产业园,主动运用绿色金融政策和金融产品、工具,服务各区城市“三旧”改造、金融产业升级等重点领域,创新建设一批绿色产业园、绿色金融街区或展示窗口。支持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及绿色金融相关标准体系建设,参与国际碳交易业务。发挥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绿色环保板作用,鼓励广州及大湾区绿色企业挂牌融资并积极支持挂牌绿色企业发展壮大、转板。(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配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39.支持中新广州知识城建设,研究设立人寿保险公司,增强保险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和创新发展的能力。打造大湾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高地。支持开展粤港澳知识产权保险、交易、贸易活动,加快建设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充分利用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鼓励银行机构开展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质押融资服务。支持中新广州知识城内的银行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和服务,积极探索特色化发展。引导知识产权基金在中新广州知识城集聚发展。(黄埔区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40.加快广州国际金融城开发建设,努力打造成为大湾区金融合作示范区。推进金融项目加快落地。鼓励引导金融机构特别是港澳金融机构进驻金融城,重点发展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金融业务。充分利用国际创新资源,加快高新科技企业总部集聚,推动金融与科技相互促进、协同发展,促进商务服务、创意办公、现代商贸等配套服务发展。(天河区政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建局配合)
41.支持黄埔区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越秀区文化金融集聚区、荔湾区白鹅潭产业金融服务创新区、番禺区万博基金小镇、海珠区广州创投小镇、从化区广州温泉财富小镇、增城区广州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区以及广州空港经济区航空金融聚集区等特色金融功能区融入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建设,提升大湾区金融业特色化水平。推动广州保险行业综合服务中心加快建设。(相关区政府、市空港委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四、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协调与监管
42.依托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强化地方金融监测平台功能和作用,探索建立跨境监管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大湾区财经素养和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合作,建设广州金融投资者教育中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政府配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43.建立大湾区金融监管工作协同机制,加强跨城市、跨领域的地方金融监管合作,加强非法金融活动监测和信息共享,建立案件会商、案情互通的工作机制,完善大湾区金融纠纷调解合作机制,严防金融风险在不同城市、不同地方金融业态蔓延或转移,共同维护大湾区金融稳定健康发展。(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政府配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44.推动完善创新领域金融监管规则,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沙盒”,引导跨境投融资需求更加透明化、公开化。(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配合)
45.强化各区政府金融风险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做好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风险防范和处置。各区结合实际参照市层面设立区级金融风险专项应对处置工作专班。深入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薄弱环节制度建设,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各区政府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五、保障措施
46.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发挥领导协调作用,积极争取大湾区金融创新试点政策优先在穗实施。强化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金融专项小组作用,定期收集、梳理有关金融领域议题,及时召开会议协调部署具体任务,研究提出需要上级支持的诉求,统筹解决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牵头作用,积极主动统筹协调各项工作。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及时落实分工任务。各区政府特别是承担国家、省、市金融改革创新任务的区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强化担当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穗金融机构要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积极主动参与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建设各项工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大湾区金融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金融机构配合)
47.构建支持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的政策体系,梳理我市现有各类金融规划政策文件,结合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建设要求调整完善有关内容,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及时性和协调性。制定推进本实施意见各项重点任务的行动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发挥政策正向激励作用,落实我市金融业扶持政策,加强对港澳金融机构开展政策宣传推介,简化港澳金融机构申报手续。优化我市高层次金融人才奖励政策,重点吸引港澳金融人才来穗工作。推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共建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的政策措施,对推进力度大、创新力度强、工作效果好的在穗金融机构,在宏观审慎评价、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开展创新业务试点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支持)
48.建立工作正面激励和清单式管理制度。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金融专项小组通过组织专题会议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任务单位要细化任务举措、时间节点、进度安排,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表、路线图。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针对具体工作加强管理,定期、不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计划,推动各任务单位切实落实工作任务,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总结和推广,并在全市金融招商工作和申请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时对有关单位给予倾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大湾区金融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3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