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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已失效)

来源: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0-01-05 分享到:

穗金融规〔20194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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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银行、各保险公司:

  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穗金融规〔20189号)。现按照机构改革等要求,将穗金融规〔20189做出如下修改:一是根据机构改革修改单位名称,由“广州市金融工作局”修改为“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工作部门”修改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二是删除原第十、十一条(五)“其他须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明事项兜底条款;三是在第十六条明确文件实施的具体到期日。其他条款和办法有效期均不变。

  现将该文印发,请遵照执行,穗金融规〔20189号同时废止。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1231

  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7306号)和《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及保费补贴的资金。市财政每年在市金融局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风险补偿及保费补贴以该3000万元为上限,超过部分政府不予补偿。

  第三条 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管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资金安全使用,指导相关金融机构开展资金的申报工作,审核申报材料,并做好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的对象是按《实施办法》规定承办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费补贴的对象是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农业企业、科技企业、小微企业及农业种养大户、城乡创业者。

  第五条 对每笔不良贷款,保险公司和银行统一按照80%20%比例承担本金损失。对于每一季度末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50%的部分,由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对保险公司给予全额补偿。需由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给予补偿的部分,先由保险公司赔付,之后再由保险公司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偿。贷款的利息损失由银行承担。

  第六条 对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给予贷款本金1%的保费补贴,由保险公司在向借款人出具保单时予以标明,在实际收取保费时先予以扣除,再由保险公司在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补贴。

  第七条 保险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的统计口径,为该保险公司与其所有合作银行开展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产生的保费收入和相应赔付,具体参照原保监会规定的综合赔付率指标进行计算。保险公司开展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承保利润率超过5%时,超出部分在次年申请财政资金补偿时扣除。

  第八条 银行和保险公司对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须建立呆坏账核销和追偿制度,保险公司当年追回的已核销呆账金额扣除追讨费用后按比例应缴还市财政部分,直接上缴市财政。

  第九条 对于保险公司存在未到期保险责任的,政策性小额贷款资金继续运作,待所有保险责任到期后,再根据保险公司的累计承保和实际发生赔付情况,按照本办法前述规定进行清算、补偿。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为每季度结算一次。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由保险公司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上一季度发生的赔付损失,提交相关资料。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风险补偿资金在一个月内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保险公司。

  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材料:

  (一)保险公司书面申请文件(加盖公章):应写明申请补偿的金额、基本情况说明、受偿账号等;

  (二)赔付明细情况汇总表;

  (三)单独核算的利润表;

  (四)相关银行收到保险公司赔付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保费补贴资金为每季度结算一次。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由保险公司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上一季度需要的保费补贴,提供相关资料。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保费补贴资金在一个月内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保险公司。

  保费补贴申报材料:

  (一)保险公司书面文件(加盖公章):应写明申请补贴的金额、基本情况说明、受偿账号等;

  (二)补贴明细情况汇总表;

  (三)保险公司保单;

  (四)相关银行提供的贷款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按季度统计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开展情况,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审核拨付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的依据。未按要求报送者不可申请补助(贴)。

  第十三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可通过委托审计、委派中介机构、财政监督等方式,对申报的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呆坏账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或虚报冒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除全额收缴贷款风险补偿金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市政府网上办事大厅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发布《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申报指南、项目资金申报情况、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以及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

  第十五条 各区政府、市职能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发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1025日。《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穗金融规〔20189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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