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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分类处理信访投诉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3-17 分享到: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分类处理

信访投诉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

法律依据清单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中按照“法定途径优先”原则,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的信访事项具体分类梳理如下:

一、不服行政行为类诉求

(一)不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1)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的审批、退出的初审,变更事项的审批及备案;

2)受委托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及注销试点资格审批,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审批;

3)典当行设立、变更、终止许可的初审。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贷款担保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金〔20098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09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159号)、《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粤金贷监〔2016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东省金融办关于转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粤金函〔2018496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

(二)不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1)对限期整改、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4)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5)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终止业务经营许可的;

6)不服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罚行为的。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1.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20201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二、检举控告类请求

主要是指:检举、揭发政府金融部门及金融部门各级党组织、党员及工作人员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等行为。

(一)检举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1)反映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

2)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投标;

3)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企业等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4)插手干扰“一行两局”依法监管事项;

5)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对区域性金融风险失管失察,造成影响的;

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行政纪律行为。

  1. 法定途径: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2.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二)检举政府金融部门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1)反映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2)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使用干部;

3)违反党内组织程序及原则议事决策的;

4)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违反“八项规定”等;

5)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1. 法定途径: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2. 主要政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三)检举各类有关的地方金融机构、地方交易场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1)检举揭发由地方金融工作部门监管的机构违法违规活动;

2)检举产权交易市场、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违法违规经营;

3)检举揭发有关机构、法人、个人及其他组织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活动。

  1. 法定途径:向属地公安机关及政府金融部门检举揭发。

  2. 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

三、意见建议类请求

主要是指:对省以下各级政府金融部门制定和实施的相关规章、制度、办法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对政府金融部门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

  1. 法定途径:向各级人民政府提起信访投诉。

  2. 主要依据:《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

四、信息公开类请求

主要是指:政府金融部门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1. 具体投诉请求:

1.需要政府公开有关金融工作信息的;

2.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职能的;

3.认为政府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 法定途径:向各级政府金融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2. 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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