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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广东辖区创业投资基金申请税收优惠出具年度证明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时间:2018-03-15 分享到:

广东辖区各创业投资基金: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以下简称《公告》,见附件2),试点地区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公告》明确规定申请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报送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为落实该项税收试点政策,支持辖区创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我局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监管——关于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认定标准及流程》(见附件3),为辖区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出具税收优惠年度证明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向我局申请出具税收优惠年度证明材料的创业投资基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创业投资基金注册地在广东辖区(广东省内深圳市除外);

   (二)创业投资基金满足《通知》《公告》有关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规定;

   (三)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基金的管理规范,以及中国证监会在《私募基金监管——关于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认定标准及流程》(见附件3)中明确的相关条件。

  二、办理方式

   注册地在广东辖区的创业投资基金拟申报享受税收试点政策需要我局出具年度证明材料的,应当自行比对创业投资基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各项条件。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派办理人于每年4月底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目前我局负责私募基金监管的处室是会计监管处。办理人应当联系会计监管处经办人,现场递交《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证明材料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4)一式两份及《申请表》中要求的其他书面申请材料,并向会计监管处办公电子邮箱发送申请材料扫描件。

如确因客观原因导致申请时间延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在提交书面申请的同时,提交关于申请时间延误的相关证明。

   三、联系方式

   书面材料提交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15楼广东证监局

   经办人及联系方式:广东证监局会计监管处黄茜颖 020-37853863;詹海涛 020-37853707

   申请材料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gdkjjg@csrc.gov.cn  

 

 

 

      广东银监局

201822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8号).doc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doc

附件3:私募基金监管问答— —关于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doc

附件4: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证明材料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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