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金融办 时间:2012-09-16 |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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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金〔2012〕7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融资担保公司退出
融资担保市场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工商局,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市场监督管理局,顺德区金融办、市场安全监管局:
为加强对我省融资担保公司的科学监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退出融资担保市场工作机制,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3号)、《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融资担保公司退出融资担保市场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金融办、工商局。
2012年9月12日
(省金融办联系人:廖晓生,联系电话:020 一83135337商局联系人:陈彬彬,联系电话020 一85587232 )
广东省融资担保公司退出融资担保市场
操作指引
为加强对我省融资担保公司的科学监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退出融资担保市场工作机制,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本指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含分公司,下同)退出融资担保市场,是指经省金融办组织审核批准,由市金融局(办)收回融资担保公司《矜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取消其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行为。
一、退出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金融办组织审核批准,由市金融局(办〕收回其《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一)融资担保公司自愿申请退出.由融资担保公司主动向市金融局(办)提出退出申请。提出退出申请的条件是:1 .与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全部解除在保责任(在保余额为o ) ; 2 .虽存有少量在保责任,但有关各方已签订并落实了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9 号第19 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批准设立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
(三)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9 号第21 、24 条有关规定,融资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的。
二、退出程序
(一)融资担保公司提交自愿退出申请或市金融局办)提出处理意见
1.属上述退出条件中第(一)种情形的,由融资担保公司向市金融局(办)提交自愿退出申请。应提交的主要资料有:
(1)申请书。载明申请事项、公司简况、自愿退出事由、在保责任解除情况(如存有少量在保责任的,应附上涉及有关各方签订并落实的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2)股东会作出的自愿退出融资担保市场的决议。
(3)承诺书(版本见附件)。
2.属上述退出条件中第(二)、(三)种情形的,由市金融局(办)提出收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处理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查批准。处理意见应载明:公司简况、违规事实、在保责任解除情况(如存有少量在保责任的,应附上涉及有关各方签订并落实的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二)审查批准
1.省金融办收到各地上报的融资担保公司退出材料后,及时向广东银监局核对拟退出融资担保公司在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在保责任情况。
2.根据广东银监局反馈的情况,结合市金融局(办)上报的审核意见,省金融办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审查。
(l)经审查同意退出的,省金融办批复并及时通知有关市金融局〔办),由市金融局(办)于接到批复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收回《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并通知公司于3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等变更登记或者公司注销登记。
(2)经审查不符合退出条件或暂不宜退出的,省金融办将申请材料退回市金融局(办),由市金融局(办)指导融资担保公司继续整改。
3.省金融办以及各市金融局(办)应当将批准退出融资担保市场,并被收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的公司名单及时抄送公司登记机关和广东银监局。
其中: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由省金融办函告省工商局;在各地登记注册的公司,由市金融局(办)函告其登记管辖工商局。对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公司,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公告
对审查批准同意退出融资担保市场的公司,由省金融办统一公告。
三、其他事项
(一)融资担保总公司退出融资担保市场的,其所有分公司应一并退出。
1.属于自愿退市的,由总公司提出包括分公司在内的退市申请,提交总公司所在市金融局(办),由总公司所在市金融局(办)征求各分公司所在市金融局(办)意见后,报省金融办组织审查批准。
2.属于市金融局(办)要求收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由总公司所在市金融局(办)提出包括各分公司在内的退出市场意见,分别征求各分公司所在市金融局(办)意见后,报省金融办组织审查批准。
(二)融资担保公司分公司也可单独提出退出市场申请,或市金融局(办)要求其退出市场,其操作程序类同法人机构。但是,分公司所在市金融局(办)在收到分公司自愿提交的退市申请后或拟对分公司提出收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处理意见之前,应征求其总公司所在市金融局(办)意见。
(三)融资担保公司被收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需要解散、撤销或破产的,应当依照《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
承 诺 书
本公司已认真学习《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清晰知晓融资担保公司退出融资担保市场后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本公司郑重承诺:
一、本公司自愿退出融资担保市场,不再经营融资担保业务,并及时在媒体进行公告。
二、本公司严格按照《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上缴《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及时办理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等手续;本公司提供的申报退出材料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公司在持证经营期间,未从事非法集资、骗取贷款等违法活动,没有为民间借贷活动提供担保。
四、本公司退出融资担保市场后,若需要解散或注销的,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公司对退出融资担保市场后仍可能出现的遗留经营风险,愿意在法定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股东签名(盖章): 公司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