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金融办 时间:2013-05-21 |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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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粤金函〔2013〕340 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公司退出市场
操作指引推进退市工作的函
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深圳市经贸信息委,顺德区金融办:
为指导各地做好融资担保公司退出市场工作,2012 年9 月,我办与省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广东省融资担保公司退出融资担保市场操作指引》(下称《操作指引》)。经过一段时间的执行,各地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有:退市审批时间较长;拟退市的一些担保公司在保责任余额较大处置有难度;“重大违法经营行为”难以裁量等。为解决退出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一步完善《操作指引》 ,规范推进退市工作,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在保责任余额占其注册资本额10 %(含)以上的拟退市融资担保公司,应先发出停业整顿通知,对其实施至少3 个月的停业整顿;待其整顿期满后视其整改成效,再作进一步的处置。对在保责任余额占其注册资本额1既以下的公司,仍按《操作指引》执行。
二、对融资担保公司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作出具体明确。按照中国银监会等编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释义》,将违法吸收存款、违法发放贷款、账外经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等列为重大违法经营行为。凡担保公司发生以上重大违法经营行为的,可实施强制退市。同时,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进入司法程序的担保公司也应列入强制退市范围,及时责其退市。
三、对长期不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管工作的公司实施劝导退市。担保公司超过1年以上不提交统计报表、拒不接受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拒不接受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和上报整改情况的,监管部门应劝导其退出市场;对拒不接受劝导退市的,按照《操作指引》有关规定实施强制退市。
各地在退市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汇总反馈我办。
省金融办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