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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来源:广州市金融工作局  时间:2014-01-26 分享到:

广州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担保

公司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广州市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推动其健康持续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广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印发融资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粤金〔201051号)、《关于做好当前融资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核工作的通知》(粤金函〔201228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融资担保公司退出融资担保市场操作指引的通知》(粤金〔201278号)《关于省金融办网上办事大厅运行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粤金函〔201363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广州市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全国性或全省性融资担保公司在广州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市金融办是全市融资担保业务的指导和监管部门,在省金融办的指导下对全市融资担保公司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和风险处置。负责牵头建立市级联合监管机制;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融资担保公司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融资担保行业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全市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及处置;统筹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终止以及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市级审核工作;指导督促区(县级市)政府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指导市融资担保行业建协会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

第四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满足国家和省、市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所有设立和变更事项均在省、市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报和审批。其中,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法人代表、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退出融资担保市场等省级审批事项需要在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报和审批。网址一:www.gdbs.gov.cn,点击相关事项直接办理;网址二:www.gdbs.gov.cn,点击“网上办事—部门服务—省金融办—申请事项”。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司住所、变更公司名称、变更组织形式、跨市变更公司住所、调整业务范围、公司分立及合并等市级审批事项需要在市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报和审批。网址:www.gdbs.gov.cn

第五条 市金融办建立专业化的、相对固定的监管队伍,配备必要的监管设施和监管手段,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确保履行监管职责。

第六条  非现场监管。融资担保公司应根据要求及时安装省金融办统一开发的非现场监管系统。同时,应及时向市金融办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以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等书面资料。所报送资料需加盖公司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对报表所反映公司经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现场检查。市金融办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辖内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查验有关文件、账册、单据、银行流水和计算机系统等信息。市金融办可不定期通过外聘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方式对全市的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全面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机构情况。机构设立、变更等事项是否经过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情况。重点检查股东、董事、监事和经营层的权责及其分工协作关系,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否经过审批。

(三)业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经营行为:

1.是否存在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2.资本金是否足额到位,并按要求托管,有无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

3.是否将因担保业务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存入资本金托管账户,按资本金监管,单独核算,未挪作他用。

4.是否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有无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受托发放贷款等违规行为。

5.是否按规定收取担保费用。

6.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30%

7.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0倍。

8.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是否超出投资范围。

9.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并按规定履行到期担保代偿责任。

10.是否存在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违规行为,互助会员制融资担保公司是否存在为非股东单位提供担保的违规行为。

11.有无其他违规经营行为。 

第八条 账户监管。融资担保公司应选择一家或多家经营业绩良好的银行机构签署资本金和客户保证金托管协议,托管协议的内容和变更或解除等均需报市金融办备案。

第九条  信息披露。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月向市金融办报告资金运用情况、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情况、客户担保保证金余额及明细等。按年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月报应于次月10日前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应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此外,融资担保公司还应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条 社会监督。融资担保公司应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放置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照等,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举报栏,公布市金融办的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一条 进驻民间金融街的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市金融办鼓励融资担保公司进驻民间金融街。进驻民间金融街的融资担保公司由越秀区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越秀区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街内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并将现场检查结果报市金融办。每年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街内融资担保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及时将审计结果向市金融办和区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的信息发布。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公司每个工作日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发布金融街融资担保公司上一工作日市场平均费率。进驻民间金融街的融资担保公司和指定的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每个工作日1800前将当日各笔新增担保业务的金额、期限、费率等信息输入广州民间金融街信息发布平台。系统通过设定程序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出该交易日的平均费率,于第二日上午830公布。各融资担保公司要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安排专人负责信息实时报送。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市金融办报告,同时向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

第十四条 市金融办发现融资担保公司存在的违规经营行为和风险隐患,视情节轻重可采取风险提示、警告、约见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告知利益相关方、责令停业整顿、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强制退市等监管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金融风险。

第十五条  对存在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规章制度不健全、宣传资料不规范、信息报送不及时、信息内容不真实完整、股东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违规增资扩股或转让股权、违规开展贷款业务、违规向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互助会员制融资担保公司违规向非股东单位提供担保)、未按规定托管资本金、变更事项未经审批等问题的融资担保公司,市金融办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广州金融网上通报。

第十六条 对存在股东涉嫌非法集资、集合他人委托资金或借贷资金入股等问题的融资担保公司,市金融办可责令其主发起人限期整改(同时抄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并按程序上报省金融办建议取消违规股东资格。对在经营过程中涉嫌非法集资的融资担保公司,市金融办责令其限期清退(同时抄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并按程序上报省金融办建议取消现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资格,责令董事会重新选举董事长、聘任总经理。

第十七条 对拒不执行市金融办监管决定,拒不提交统计报表、拒不接受开展现场检查、拒不接受责令整改和上报整改情况的融资担保公司,市金融办7个工作日内向银行监管部门和市主要媒体通报并在广州金融网上进行公示,并劝导其退出融资担保市场。对拒不接受劝导退市的,市金融办可实施强制退市。

第十八条 对存在违法吸收存款、违法发放贷款、账外经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的融资担保公司,市金融办实施强制退市。同时,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进入司法程序的担保公司也列入强制退市范围,及时责令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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