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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融资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省金融办  时间:2012-04-20 分享到: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粤金函〔2012 289

 

关于做好当前融资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

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深圳市经贸信.息委、顺德区金融办:

2011 年以来,省、市金融局(办)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开展行业规范整顿,加强日常监管,取得了较好成效。我省融资担保机构规模大幅度精简,实力增强,业务稳中有升,经营渐趋规范,发挥了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应有作用.但是,受银行信贷政策收紧和一些机构自身经营不够规范等综合因素影响,个别担保机构长期累积的风险隐患开始显露,行业信誉受损,银担授信合作面临新的挑战.因此,必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

融资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核工作,是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关口.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对融资担保机构实施严监管的工作要求,现对当前融资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核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控机构规模增长,推动行业有序适度竞争、科学发展。目前,我省融资担保机构布局有待进一步优化,担保业务平均放大倍数有待进一步提高,存量资本使用效能有待进一步改善。各市金融局(办)等部门要坚持科学发展理念,切实转变发展思路,把片面追求机构数量增长转变到做优做强现有机构、重点提高机构发展质量上来;要严格按照已核定的“十二五”期间各地机构发展规划数量申报新设机构,不得超出规划数量设立新的机构。

二、保持注册资本适度增长和股东、高管相对稳定,防止频繁变更。各市金融局(办)要积极主动做好对辖区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调控,鼓励其适当增资扩股,保持股东和高管团队基本稳定,减少频繁变更,促进业务平稳持续发展。对于新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变更股权,一年内不得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等核心高管人员;对于变更持有30 %以上股权的股东、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行为,两次连续申报变更的时间间隔应至少在一年以上。

三、加强资质审核,提高股东准入和高管任职资质条件。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股东准入的审核,重点审核其出资资金合法性和持续注资能力,促进股权结构优化,防范“洗钱”等犯罪活动;要避免融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及股权相互交叉,适度分散风险,防止经营风险在两类机构之间传导;要加强对出资来源的审核,确保实际出资人与股权相统一,防止“代持”行为.为做好股东、高管人员资质审查工作,根据《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粤府令第149 号)和《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0 年第6 号)等有关规定,我办研究制定了《融资担保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条件(试行)》(附后), 请各市金融局(办)在新设机构审核中严格参照执行;对经营中的融资担保公司申请进行股权或高管变更的,也要按此资质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引导其进一步调整、优化股权结构和推进高管团队建设。

四、加强股权变更监管,打击炒卖投机行为。按照“支持正常股权流动,打击炒卖股权行为”的原则,对正常的股权变更予以积极支持,鼓励担保公司通过变更股东、重组等方式增强发展实力;对违规炒卖股权的投机行为予以阻止、打击,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对于当次变更持有30 %以上股权的股东(包括变更注册资本的同时变更持有30 %以上股权的股东),市金融局(办)要组织对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审核股权变更的真实目的和股权转让的真实对价等情况,说明是否存在炒卖股权等问题;对经现场核查发现存在炒卖股权或变相倒卖经营许可证嫌疑的,一律不予变更。

五、加强经营许可证管理,逐步建立违规处罚和市场退出机制。按照《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进一步加强经营许可证管理,逐步建立“有进有退”的违规处罚和市场退出机制。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融资担保机构,要依法处理,收回其经营许可证;对没有正当理由、持有经营许可证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获得银行授信或未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经市金融局(办)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省金融办依法收回其经营许可证。

请各市金融局(办)按照本通知和《印发融资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粤金〔2010 51号)的要求,认真做好融资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提高审核质量,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附件:融资担保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条件(试行)

 

 

 

O 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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