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广州市各区金融涉企政策解读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2-05-12 分享到: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提出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2021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等部分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汇发〔2021〕35号),支持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随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印发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支持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债权等形式,在境内开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的各类投资活动(投资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除外),是吸引境外资金投资的有效举措。为规范开展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工作,推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四部门联合出台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工作的目标和依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和试点地区的定义。建立试点联合工作机制,负责认定企业试点资格及募集境外资金规模。试点工作窗口部门具体工作由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负责。

  (二)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有限合伙人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等有关要求。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市内外机构均可申请试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试点基金,视同境外合伙人。

  (三)明确试点基金募集境外资金应遵守的规定、可在境内用于支出的范围和投资的领域。试点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房地产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投融资。

  (四)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在取得试点资格及QFLP规模后,应到注册地外汇管理局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QFLP规模外汇登记手续。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在发起成立的各试点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只基金QFLP规模。各单只基金QFLP规模之和不得超过经联合工作机制获得的该试点基金管理企业QFLP规模。

  (五)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委托境内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试点基金的托管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完成QFLP规模外汇登记手续后,试点基金可凭所属试点基金管理企业QFLP规模外汇登记业务凭证到银行开立QFLP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境外合伙人从境外汇入或境内划入的出资。试点基金可按本办法规定便利化办理清盘前跨境收支、外汇资金结汇等手续。

  (六)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监督管理。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及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试点工作窗口部门及时报送季报、年报及其他重大变更事项。试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试点基金资金汇出、汇入和结售汇等相关数据,试点基金资产托管相关的重大事项和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经营合规事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相关信息

   主办:中共广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广州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 粤ICP备20020024号-3 地址:广州市广仁路1号广仁大厦
网站标识码:4401000043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7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