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0-03-23 |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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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其他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省金融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可参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广东〈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省政府2010年第149号令)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具体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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