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9-05-24 |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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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金融〔2019〕15号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关于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出质登记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财产份额管理,增强财产份额流动性,我市根据《物权法》《合伙企业法》《担保法》《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2016年起依托原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探索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业务试点,取得了良好成效。在试点进行期间,出现以下新情况:一是2018年7月我省区域股权市场完成整合,广东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股交)为我省区域股权市场唯一合法运营机构,原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由广东股交承接;二是我市与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开展战略合作,依托中证报价南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南方)建设区域性私募股权交易市场(私募基金份额交易市场),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业务是开展私募基金份额交易的基础条件,该项工作已列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建设项目。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业务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并充分发挥广东股交、中证南方作为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平台的功能作用,现通知如下:
一、支持广东股交、中证南方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试点,鼓励在广州市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在广东股交、中证南方办理财产份额托管、出质登记业务(相关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
二、请广东股交、中证南方为我市有限合伙企业办理财产份额托管、出质登记业务提供优质服务,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在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托管、出质登记业务完成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上传或文件报送等方式将业务数据(包括企业申请材料和业务确认文件)接入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落实风险防控措施,不断完善服务体系,切实服务企业和投资者,营造良好投融资环境,促进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三、请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利用金融监管科技手段对我市风险投资类企业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及时向有关部门、广东股交、中证南方报告风险预警信息,确保我市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业务操作指引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4日
附件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业务操作指引
一、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托管申请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的前提是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股交)或中证报价南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南方)完成财产份额的登记托管,企业需向广东股交/中证南方提交以下登记托管材料:
(一)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初始登记申请;
(二)合伙人名册(纸质版和电子版,合伙人名册应包括合伙人名称、合伙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的财产份额数量、司法冻结状态等内容,并在每页加盖有限合伙企业印章);
(三)合伙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登记服务协议》;
(五)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合伙协议复印件(加载登记机关档案资料查询章);
(七)关于同意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在广东股交/中证南方备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原件,决议内容包括:
1.同意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在广东股交/中证南方进行备案;
2.同意委托经办人在广东股交/中证南方办理份额备案的相关手续;
(八)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限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受托经办人有限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广东股交/中证南方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办理
企业在广东股交/中证南方完成财产份额托管、登记后,可办理财产份额的出质登记,需提交以下出质登记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设立登记申请表》(见附表1);
(二)合伙协议复印件(加载登记机关档案资料查询章);
(三)质押合同(需有质押合同签订的必备条款);
(四)质押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份额质押的书面文件;
(六)质权人与有限合伙企业保障质权实现的协议;
(七)质押的财产份额实缴到位的证明(如有,进账凭证等);
(八)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就合伙企业的设立、存续、投资的合法性、实缴出资情况、拟质押财产份额未受权利限制等影响财产份额质押合法性的事项发表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九)广东股交/中证南方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广东股交/中证南方完成出质登记后,填写《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确认表》(见附表2),送至登记机关完成系统出质登记标识。
附表:1.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设立登记申请表
2.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