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告单位昆明泛亚有色公司等4公司、被告人单九良等21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一案集资参与人补充信息登记核实公告(二)

来源: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时间:2023-10-26 分享到: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告单位昆明泛亚有色公司等4公司、被告人单九良等21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一案集资参与人补充信息登记核实公告(二)

 

被告单位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4公司、被告人单九良等21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以下简称泛亚有色案)涉财产部分,我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我院已于20201231日至2021129日及2021721日至827日组织开展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工作及补充登记核实工作,并于20212月及20219月对有效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资金清退发还。因部分集资参与人未在上述登记核实期间完成登记,为维护该部分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将依法再次开展泛亚有色案集资参与人补充信息登记核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核实时间

补充信息登记核实工作期限:20231023日至20231026日,为期4天。

二、登记核实对象

补充信息登记核实对象为在泛亚有色交易平台注册会员并投入资金,但未于20201231日至2021129日及2021721日至827日期间在昆明泛亚有色案信息登记核实系统有效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已在该期间完成注册,但未完成代理、继承关系确认,以及未提供有效接收案款账户的受损集资参与人,务必在补充登记核实期间完成后续法律关系确认、接收案款账户登记等工作。

已于20201231日至2021129日及2021721日至827日期间在昆明泛亚有色案信息登记核实系统有效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无需再次登记。

三、登记核实方式

补充信息登记核实采用全线上网络登记方式进行,受损集资参与人通过微信小程序(程序名:昆明泛亚有色案信息登记核实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系统程序启用时间:20231023日,系统关闭时间:20231026日。

四、登记核实内容

线上登记核实平台将对集资参与人以下信息逐项登记、核实:

1.身份信息:自然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类别)、企业(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2.联络信息:通讯地址、手机号码;

3.账户信息:集资参与人本人的收款账号、开户行名称;

4.集资信息:在泛亚有色交易平台上的注册账号,银行账户转入交易平台金额、交易平台转至银行账户金额。

五、登记核实流程

登记核实流程包括登录本公告公布的微信小程序,线上核实身份、收款账户采集、集资数据确认等环节。对信息登记核实系统提供的银行账户转入交易平台金额、交易平台转至银行账户金额有疑义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拍照上传系统,并将证据原件通过EMS邮寄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核(邮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485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泛亚有色案登记核实工作组,邮编650228)。

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权利继承等特殊情形,由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或继承权利人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进行注册后,按照系统提示上传材料,经审核通过后进行后续登记核实。并将材料通过EMS邮寄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核(邮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485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泛亚有色案登记核实工作组,邮编650228)。

六、登记核实所需材料

1.身份信息材料

集资参与人为自然人的,应在进行信息登记前准备好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集资参与人为企业的,应在进行信息登记前准备好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为确保信息登记核实准确,原则上应当由集资参与人本人进行信息登记核实。集资参与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除提供第一款、第二款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对委托手续进行公证的公证书原件。上述委托书中应注明代理人具有代为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平台上完成全部流程操作并确认损失金额的权利。自然人确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建议尽可能以近亲属作为代理人,配偶代理的无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近亲属代理的可不办理委托公证。

集资参与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登记核实;所需提供的材料除第一款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户口本或监护证明等能够证明双方法定代理身份关系材料的原件。

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由其继承权利人进行登记核实;继承权利人应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证明继承权的公证文书、法院生效判决或有继承权的身份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集资参与人有多名继承权利人的,各继承权利人应协商确定推选一人进行登记核实,并提供相关公证文书。未能协商确定的,将以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第一个进行登记的继承权利人为登记人,各继承权利人之间对发还案款的分配问题由继承权利人自行解决。

2.收款账户材料

集资参与人应准备本人名下银行卡,并将收款账号、开户行等信息录入系统。为便于款项的接收,所提供账户应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状态正常的类账户。

3.集资信息材料

集资参与人对银行账户转入交易平台金额、交易平台转至银行账户金额有疑义的,应提供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

七、风险提示

信息登记核实的结果是案款发还的基础信息,请受损集资参与人及时参与,避免因不按时、不按要求参加登记核实而影响自身合法权益。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的,将自行承担本案已归集到案的资金无法发还的不利后果。

八、注意事项

1.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为最大限度提高效率、节约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成本,所有受损集资参与人均应通过人民法院提供的网络登记系统完成登记核实,人民法院不设立线下信息登记核实窗口。对信息登记核实工作有疑问的,请查看公告所附的工作说明,仍有疑问或有相关意见建议的,可通过信息登记核实系统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将依法及时答复。

2.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话诈骗,人民法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3.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信息登记核实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23


长按识别登录微信小程序

  




昆明泛亚有色案集资参与人补充信息登记核实工作说明


1.“泛亚有色案集资参与人补充信息登记核实的对象有哪些?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补充信息登记核实对象是在泛亚有色交易平台注册会员并投入资金,但未于20201231日至2021129日及2021721日至827日期间在昆明泛亚有色案信息登记核实系统有效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已在该期间完成注册,但未完成代理、继承关系确认,以及未提供有效接收案款账户的受损集资参与人,务必在补充登记核实期间完成后续登记核实工作。已于20201231日至2021129日及2021721日至827日期间在昆明泛亚有色案信息登记核实系统有效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无需再次登记。

本次补充信息登记核实的主要目的是核定泛亚有色交易平台受损集资参与人具体损失金额,为案款发还提供基础数据。登记核实的方式是通过人民法院开发的线上信息登记核实系统,采集其本人接收案款的银行账户信息及手机号码等信息,核对系统记载的身份信息及银行账户转入交易平台金额、交易平台转至银行账户金额等内容。

2.集资参与人在线上就能完成所有的信息登记核实流程吗?

答:线上登记平台已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系统设计亦最大限度实现简明、清晰,便于操作。同时,人民法院制作了系统操作视频和图示教程,进行直观、清晰的指引,集资参与人均可在线上便捷地完成所有信息登记核实流程。请集资参与人在注册前认真查看,积极参加登记核实。如确有操作困难,可在信任的家属、朋友等人员指导、辅助下完成操作。

3.人民法院如何确保集资参与人线上登记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答:自集资参与人注册、登记开始,信息登记核实平台将同步对操作人员进行人脸识别核对,对信息登记核实操作过程重要节点抓取图像、录音录像;进行信息核实的集资参与人在登记核实前务必确保电脑或手机前置摄像头正常开启,并通过提前准备好相应证件,按照系统提示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

4.人民法院如何确保集资参与人的信息安全?

答:人民法院已对所收集的信息采取了严格的防护措施,采用了足以确保信息正确及安全的方式操作,集资参与人所提供的信息仅限于泛亚有色案资金清退发还工作使用,足以确保信息安全。

5.有人认为登记核实确认就等于同意自己是非法集资人,权益会得不到保障,是这样吗?

答:本案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仅限于对集资参与人的身份信息、金额、账号及联络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确认,方便人民法院尽早完成案款发还,保障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受损集资参与人应当及时登记。

6.集资参与人未参加本次补充信息登记核实是否会影响到案款的发还?

答:确认集资参与人身份信息、提供接收清退资金所需的银行账号信息、核对银行账户转入交易平台金额及交易平台转至银行账户金额准确无误等是案款发还的基本条件。因此,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信息登记核实的,司法机关将无法发还款项。为了确保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请积极参与信息登记核实。

20201231日至2021129日及2021721日至827日期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昆明泛亚有色案信息登记核实系统微信小程序多次发布信息登记核实公告、提醒尽快完成信息登记核实的通告、资金清退发还公告,并通过权威媒体广泛转载、转发,已依法最大限度提示受损集资参与人及时完成信息登记核实,指引未登记人员务必在登记核实期间完成登记。未在补充登记核实工作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的,将自行承担本案已归集到案的资金无法发还的不利后果。

7.本次补充信息登记核实结束后,是否还会再次组织开展登记核实工作?

答:在首次登记及第一次补充登记核实期间,人民法院已经多次公告提示受损集资参与人及时参与登记,并充分告知登记时间、方式、逾期未登记的后果等事项。本次补充信息登记核实工作完成后,不会再组织登记核实。已经归集到案的资金,将在执行期限内对已经有效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发还。

8.登记核实过程中,集资参与人对金额提出的疑义会如何处理?

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本案核实的金额信息主要是集资参与人银行账户转入交易平台金额、交易平台转至集资参与人银行账户金额,不包含利息。集资参与人对上述金额有疑义的,由本人按照系统提示明确具体疑义、提交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将对疑义进行审核,并通过系统告知审核结果。为确保合法权益尽快得以实现,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9.登记核实过程中,对所登记的接收案款账户有什么要求?

答:为切实保护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避免他人获取集资参与人信息后恶意参加登记核实,除继承权利人外,接收案款的账户必须是集资参与人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同时,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要求,II类账户有每天累计1万元、每年累计20万元的转账金额限制,III类账户转账额度限制更严格,为避免后续资金发还失败,请确保接收案款的账户为状态正常的类账户。集资参与人可到就近银行网点查询账户状态,如账户类型为非类账户,请自行向开户银行申请升级;如账户状态为挂失、冻结、睡眠等异常状态,请及时处理,保证账户状态正常。

10.能否委托代理人代为登记?委托代理人的,应如何登记?

答:为确保信息登记核实准确,最大限度保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尽可能由集资参与人本人进行信息登记核实。如确需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携带委托人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在系统中拍照上传、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确认后完成线上登记。上述委托书中应注明代理人具有代为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平台上完成全部流程操作并确认损失金额的权利。自然人确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建议尽可能以近亲属作为代理人,配偶代理的无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近亲属代理的可不办理委托公证。

代理人应提供集资参与人本人银行账号,以供发还。

11.集资参与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如何进行登记?

答:集资参与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登记核实,法定代理人应按照系统提示,在系统中拍照上传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监护证明等能够证明双方法定代理身份关系的材料,经核实确认后,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在系统中完成后续信息登记核实。法定代理人应提供集资参与人本人银行账号,以供发还。

12.集资参与人已死亡的,应如何进行登记?有多名继承权利人的,应如何登记?

答: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由其继承权利人进行登记核实;继承权利人应按照系统提示,在系统中拍照上传本人身份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证明继承权的公证文书、法院生效判决或有继承权的身份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经核实确认后,在系统中完成后续信息登记核实。经核实确认的继承权利人提供其本人的银行账号,以供发还。

有多名继承权利人的,各继承权利人应协商确定推选一人进行登记核实,并提供相关公证文书。公证书中应当载明被推选登记人具有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中完成全部流程操作并确认损失金额的权利,并注明接收案款的账号。

如未能协商确定,人民法院将以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中第一个进行登记的继承权利人为登记人,各继承权利人之间对发还案款的分配问题由继承权利人自行解决。登记人在信息登记核实平台完成登记并接收案款,不代表人民法院对财产归属的认定。

13.集资参与人为企业的,应如何进行登记?

答:集资参与人为企业,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登记的,应当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根据系统提示拍照上传相关材料,录入信息完成身份确认后,继续进行后续的信息登记核实。企业委托代理人登记的,应由代理人按照系统提示,在系统中拍照上传前款材料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以核实身份信息,经审核通过后,由代理人在系统中完成后续信息登记核实。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具有代为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中完成全部流程操作并确认损失金额的权利。

无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进行登记还是企业委托代理人登记,均应提供企业对公账号,以供发还。

14.集资参与人为企业,已被注销的,应如何进行登记?

答:作为集资参与人的企业已被注销的,由该企业的权利继受人进行登记核实。

权利继受人为自然人的,应准备本人身份证、原企业注销证明、证明继受原企业权利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按照系统提示进行审核。经核实确认的权利继受人按照提示完成后续信息登记核实,提供其本人的银行账号,以供发还。

权利继受人为企业的,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原企业注销证明、证明继受原企业权利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按照系统提示进行审核。经核实确认的权利继受人按照提示完成后续信息登记核实,提供其企业对公账号,以供发还。

以上两种情形,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具有下列权限:(1)代为提交前款列明的证明材料并代为办理法律关系核实手续的权利;(2)身份审核通过后,如还需由代理人代为完成后续登记核实的,则代理人还应具有代为完成后续信息登记核实并确认损失金额的权利。

权利继受人为多人的,各权利继受人应协商确定推选一人进行登记核实,并提供相关公证文书。公证书中应当载明被推选登记人具有代为完成信息登记核实并确认损失金额的权利,并注明接收案款的账号。

15.非泛亚有色交易平台注册人员提出其为实际出资人、权益受让人的,应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只认可在泛亚有色交易平台注册过的人员为集资参与人,并向受损的集资参与人发还案款。如非交易平台注册人认为其是实际出资人的,应当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有关人员主张自己受让了泛亚有色交易平台权益的,因权利受让关系属需要另行通过法律程序审核确定,本案信息登记核实工作中无权处理,主张人应与原集资参与人自行协商解决。

16.本次补充信息登记核实完成后,案款什么时候进行发还?

答:登记核实工作结束后,人民法院将依据已经登记核实的数据及时推进案款发还工作。具体时间以人民法院发布的清退发还公告为准。

17.对集资参与人还有什么建议?

答: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是本案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集资参与人权益实现有重要作用。集资参与人务必积极参加登记核实,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核实的,人民法院将视为怠于行使权利,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本案已归集到案的资金无法发还的不利后果。


(文章来源: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RaEuOuouViu87sRmTJDIYA


相关信息

   主办:中共广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广州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 粤ICP备20020024号-3 地址:广州市广仁路1号广仁大厦
网站标识码:4401000043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7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