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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教育】谨防“股权投资”诈骗——以“广东君正埃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涉嫌诈骗案为例

来源:市金融局  时间:2015-12-08 分享到:

 

谨防“股权投资”诈骗

——以“广东君正埃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涉嫌诈骗案为例

 

【警示语】我市向来重视股权投资市场发展,致力于吸引更多股权投资机构和人才来穗集聚,推进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从20128月起,我局根据《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始为新设股权投资机构出具“意见函”,为我市新设股权投资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提供便利(“意见函”属于我局与市工商局的内部往来公文,文件属性为“不予公开”,仅用于请工商部门为股权投资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提供便利,并非批准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资质证书)。20148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令)颁布实施,明确规定股权投资机构纳入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设立股权投资机构不设行业准入审批,股权投资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20152月,我市根据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令的精神完成《暂行办法》修订工作,明确在我市新设股权投资机构可直接在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不再需我局进行协助,进一步为我市股权投资机构提供便捷。然而,一些不法分子浑水摸鱼,利用政府提供的便利,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请广大投资者擦亮眼睛,高度警惕,坚决抵制,防止上当受骗。

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以下案例,举一反三、谨防受骗。案例来自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510号)以及我局接待群众上访情况。

【典型案例】

20125月,广东君正埃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广东君正埃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君正埃美合伙企业)。我局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市工商局发出“意见函”,请工商部门为君正埃美合伙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提供便利。201210月,我局发现君正埃美合伙企业存在以股权投资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苗头和征兆,及时向市工商局发函请予以处置,随后市工商局依法吊销了君正埃美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由于当时君正埃美合伙企业未向投资者成功募集到资金,并未造成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然而,“君正埃美合伙企业”这样一家早已被取缔的企业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甚至向投资者展示我局向市工商局发出的“意见函”,印制宣传广告自称是市金融局批准成立的合法筹资企业。20133月,A女士收到“君正埃美合伙企业”的宣传广告,看到上面刊登的“雪花猪”投资项目发展前景好,有较高且固定的投资收益,有专业人士进行投资管理,且有市金融局“批文”,便放松警惕,签订“认缴出资额”协议,支付现金5万元,协议上注明“壹年不赎回投资款”。20143月,协议期满后,A女士要求“赎回投资”,“君正埃美合伙企业”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A女士向工商部门咨询才得知“君正埃美合伙企业”早已在两年前被依法取缔,便将广东君正埃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最终通过司法途径追回自己的5万元,挽救了财产损失。2015年,B先生到我局进行咨询,称“君正埃美合伙企业”向他打来电话,称“雪花猪”项目收益率高,又有市金融局批准文件,投资有保障。我局立即劝阻B先生不要相信谎言,不要将资金投给“君正埃美合伙企业”。

查看更多案件详情请点击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gd/gdsgzszjrmfy/gzsthqrmfy/ms/201508/t20150804_9988840.htm

【案件警示】

“骗子”永远不会自称“骗子”,他们会利用各种手段进行伪装,或自诩专业背景强大,或在高档写字楼办公,或宣称投资项目发展前景良好,有的甚至还会拿出不相干的公文、文件,降低投资者的警惕性,骗取信任。

【防骗小贴士】

1.投资公司如向投资者出具公文、文件等证明自身合法身份,请投资者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联系,询问该公文、文件是否真实、有效,不要轻易相信。

2.请投资者善于利用工商信息公示平台(广州工商信息公示平台网站网址:cri.gz.gov.cn)查询企业信息,着重了解公司性质、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名单、章程、警示信息、处罚信息等内容,通过查询工商信息公示平台可轻松揭穿谎言。案例中A女士如能第一时间咨询工商部门,完全可以避免上当受骗。

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令),股权投资机构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请投资者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是否备案(http://www.amac.org.cn/xxgs/),如未备案,请广大投资者高度警惕、坚决抵制。

4.股权投资机构只能通过私募方式(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即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微博、博客、微信、朋友圈、张贴广告、发放传单、电话推销、举办茶话会等方式进行宣传,如投资者遇到以上宣传手段,请敬而远之。

5.参与股权投资的合法程序为:投资者与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共同发起设立合伙制或公司制的股权投资基金,签署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案例中A女士仅签署“认缴出资额”协议是远远不够的,而且自然人投资者的投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A女士也不是合格投资者。建议投资者认真学习《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令)(网址:http://www.csrc.gov.cn/pub/

zjhpublic/zjh/201408/t20140822_2594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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