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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

来源:市金融局  时间:2015-12-11 分享到:

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就《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1221日前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或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1.邮寄至广州市广仁路1号广仁大厦三楼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处非办(邮政编码:510032);

2.传真:020-83171690

3.电子邮箱:magic435160@126.com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20151211

 

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工作的实施办法

(征求公众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工作方案》,有效化解各类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和金融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和马凯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求,充分认识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坚持疏堵结合、防打并举、标本兼治原则,进一步完善机制,落实责任,逐步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全面提高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水平,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

依据: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第二章第(一)条。

(二)工作目标:经过市区两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迈上新台阶。非法集资高发态势得到遏制,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大案要案依法妥善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健全,非法集资苗头问题得到及时处置;市民法律意识和辨识能力明显增强,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意识氛围逐步形成;金融生态环境不断优化,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依据: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第二章第(三)条。

二、建立完善责任机制

(三)建立基层政府主体负责制。基层政府(包括区镇街)是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各区要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工作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责人员,落实职责分工。各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要求,推动责任主体下沉,建立镇街主体负责制,充分发挥基层主体作用,调动辖内资源,统筹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各区人民政府)

依据: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第三章第(四)(六)条、广东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一)条、广州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纪要(〔20151号)第三条。

(四)落实行业主(监)管部门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行业主(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一线把关职责,将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作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对需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一般经营项目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行业主(监)管部门按照广州市商事改革办《关于制定实施商事制度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工作方案》(穗商改办〔20153号)确定。(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市工商局)

依据: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第三章第(五)条、广州市商事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制定实施商事制度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商改办〔20153号)。

(五)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市区两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表彰奖励先进,鞭策落后。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追究失职责任。(市委组织部)

依据: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第二章第(四)条。

三、加强监测预警

(六)全面加强监测预警。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坚持早发现早打击,努力将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设立各级非法集资举报电话,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来电登记、梳理、通报、移送工作。在接到举报信息后,认真进行核查,对确有风险隐患的企业综合运用提醒、调查、约谈、告诫等方式,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警示。(各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

依据: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第四章第(七)条。

(七)建立基层信息员制度。建立街道、社区、村镇信息员制度,调动基层群众力量,依靠群众,及时发现非法集资信息,群防群治,提高对非法集资监测和防范能力。(各区人民政府)

依据:参照广州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纪要(〔20151号)第三条。

(八)建立高回报高收益项目举报排查机制。各区政府对辖内各类经济活动信息进行监测、跟踪,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索。对辖内号称“高回报、高收益”产品开展监测排查,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各区人民政府)

依据:参照广州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纪要(〔20151号)第四条。

(九)建立商业银行异常账户举报机制。发挥金融机构监测防控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特征的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进行分析识别,并向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对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商业银行,各级财政部门可优先配存部分财政资金作为鼓励。(广东银监局、市处非办、市财政局)

依据: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第四章第(九)条、广州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纪要(〔20151号)第五条。

(十)加强对高风险企业的排查和分类处理。公安机关定期对报警报案的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进行排查梳理,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立案打击,对排查出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或苗头但又不够立案标准的企业,根据所属行业和地区,交由对应责任部门进行处置。(市公安局,各行业主监管部门)

依据:参照山东省的做法以及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建议。

(十一)建立非法集资企业和人员黑名单制度积极整合各类信息资源,推动实现工商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公安打击违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决执行信息等相关信息的依法互通共享,进一步发挥好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用,建立非法集资风险隐患记录,将拒不接受风险提示、拒不整改风险隐患、拒不落实政府监管指令的市场主体及其负责人,列入非法集资“黑名单”。(市公安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据: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第四章第(七)条、广州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纪要(〔20151号)第七条。

四、完善打击处置机制

(十二)加强部门间的协同联动综合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辖内市场主体的监管管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

依据: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第四章第(八)条、广州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纪要(〔20151号)第六条。

(十三)及时立案、快侦快办。防控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风险。对资金链确已断裂、风险充分暴露、主观诈骗恶意明显、社会影响恶劣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快侦快办,提高打击效能。把追赃工作贯穿于刑事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的全过程。加大追赃力度,充分运用各种侦查手段,依法追缴集资人及一般参与者的非法所得,并注重做好判后的继续追赃工作,消除集资人“执行刑罚即不用还钱”的侥幸心理,有效震慑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依据: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第五章第(十一)条。

(十四)做好应急预案、全力推进维稳。落实非法集资信访、维稳属地管理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不稳定因素和矛盾化解在当地,防止集资人员到省进京上访。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于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加强舆论引导,制定统一宣传口径,适时对外发布,保证社会公众知情权。(市委维稳办、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

依据: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第五章第(十三)条。

(十五)依法开展涉案资产处置等善后处置工作。严格遵守上级部门制定的处置工作方案,依法开展涉案资产查封、资金账户查询和冻结等工作。按照处置非法集资“三统两分”(统一办案协调、统一案件指挥、统一资产处置,分别立案、分别维稳)原则,依法妥善做好跨区域案件的处置工作。强化全局观念,加强沟通、协商及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共同解决处置难题,提高案件处置效率。探索引进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参与案件善后处置工作,提升处置效率。(市处非办、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

依据: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第五章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处非联发〔20084号)。

五、加大宣传力度

(十六)加强综合性宣传。建立健全常态化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社区、进家庭,实现广覆盖。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特别是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责任意识,最终达到使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能识别、不参与、敢揭发的社会效果。(市处非办、各区人民政府)

依据: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第六章第(十六)条。

(十七)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封堵。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封堵涉嫌非法集资咨询信息。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知识培训,提高广告审查人员、行政监管人员的甄别认定能力。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严肃追究违法广告主体责任,净化市场环境。(市工商局)

依据: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第六章第(十六)条。

(十八)大力开展行业宣传。各行业主(监)管部门结合本行业本部门实际,根据行业领域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本行业领域宣传教育活动。对案件高发、风险隐患聚集的行业及领域,加强对其性质及合法经营范围的宣传,引导行业主体及从业人员规范经营。(各行业主监管部门)

依据: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第六章第(十五)条。

六、加大保障和考评力度

(十九)加强基础支持工作。在当前非法集资高发多发形势下,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编制、人员、经费等保障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市编办、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依据: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第九章第(二十二)条。

(二十)建立处非考评重大案件“一票否决”制。对各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综合治理考评,建立重大案件发生“一票否决”制度。加大非法集资案件指标权重,根据案件发生情况综合评定得分,原则上发生非法集资重大案件的区当年考评得分不及格。(市处非办)

依据:广州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纪要(〔20151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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