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时间:2016-01-13 |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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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语】
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后,我省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了清理整顿。2013年2月,我省通过了国务院清理整顿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检查验收,广州地区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均回归现货交易模式,发展平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明确规定,各类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如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当分别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应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明确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原则上不得跨区域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不得接受跨区域公司挂牌,确有必要跨区域开展业务的,应当按照37号文要求分别经区域性股权市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跨区域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在清理整顿完成后,我省出台《广东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善后处置工作完善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的通知》(粤金函〔2013〕486号,以下简称486号文),明确规定在我省新设交易场所需取得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以上文件说明,外省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在粤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如确有必要跨区域经营的,应取得广东省政府批准文件,并由外省相关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截至目前,广东省政府从未批准外省交易场所在粤设立分支机构。然而,目前有些外省交易场所却在粤以分支机构名义违规开展业务,严重影响我省金融及社会稳定。请广州企业及市民擦亮眼睛,高度警惕,坚决抵制。
【典型案例】
请仔细阅读以下案例,举一反三,谨防发生财产损失(以下案例来自于我局接待群众上访情况)。
一、投资外省交易场所造成损失
广州市民A先生和B女士分别向我局反映投资原油、贵金属产品损失情况。A先生在深圳某石油交易场所广州分公司投资原油,在一周内损失超过50万元。B女士在天津某贵金属交易场所投资白银,在两三天的时间内就形成数万元损失。A先生在未签署合同(投资协议)的情况下,就将资金转给相关账户,造成证据不足,增加了通过司法途径追回损失的难度,并在事后才发现该交易场所并未取得深圳市政府同意成立的批文,该交易场所在深圳等地的营业机构早已人去楼空。B女士在出现损失后多次赴津,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但仍无法挽救损失。
【案件警示】
根据38号文、37号文相关规定,深圳某石油交易场所的注册地为深圳(广州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A先生应向深圳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深圳为计划单列市,具有省级管理权限),实际上如果A先生在投资之前就向深圳有关部门咨询该交易场所相关信息,完全可以避免损失。天津未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检查验收,B女士如在投资之前得知该信息,也能避免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小贴士】
1.广东省政府从未批准外省交易场所在粤设立分支机构,因此外省交易场所在粤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业务属违规。建议广州市民在收到外省交易场所宣传材料、广告后切勿轻信,如参与投资应事先与外省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联系,核实交易场所是否合法合规,以免上当受骗。
2.根据38号文、37号文、486号文相关规定,以及广东省政府从未批准外省交易场所在粤设立分支机构的实际情况,我市不受理涉及外省交易场所的投诉,请投资者通过司法途径或向外省相关监管部门投诉等方式解决纠纷。
二、外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在穗发动企业挂牌属违规
注册地在我市的C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挂牌后即向我局申请“上市补贴”。我局向C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解释:一是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不属上市,如再继续宣传“成功上市”则涉嫌虚假宣传;二是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我省实际情况,外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在广东省开展业务,因此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在粤经营属违规,C有限公司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也属违规,建议C有限公司停止在外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
【小贴士】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穗府〔2013〕11号)明确规定,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广州地区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广州地区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广州地区股份制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我市唯一一家区域性股权市场。
附录:广州市属及在广州注册的省直交易场所名单
为维护广州市民合法权益,现将广州市属及在广州注册的省直交易场所名单(括号内为监管部门)公布。根据38号文、37号文、486号文相关规定,广东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商务厅等部门对我省各类交易场所进行监管,市对口部门负责协调管理工作。投资者如有疑问,请径向该交易场所及其监管部门咨询。
一、广州市属交易场所(省相关部门监管、市相应部门协调)
(一)由金融工作部门监管协调的交易场所
1.广州产权交易所
2.广州农村产权交易所
3.广州股权交易中心
4.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二)由发改部门监管协调的交易场所
5.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三)由商务部门监管协调的交易场所
6.广东塑料交易所
7.广州华南煤炭交易中心
8.广州商品交易所
9.广州钢铁交易中心
10.广州化工交易中心
11.广州物流交易所
12.广州化工交易所
13.广州国际纺织交易中心
14.广州华南金属材料交易中心
15.广州国际茶叶交易中心
16.广州华南粮食交易中心
17.广州市花都狮岭圣地皮革交易中心
18.广东浆纸交易所
19.广州华南石化交易中心
20.广州钻石交易中心
二、在广州注册的省直交易场所(由省相关部门直接监管)
1.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
2.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
3.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
4.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
5.广东省环境权益交易所
6.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