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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以“解债服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4-12 分享到:

关于防范以“解债服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近期,全国多地出现诸如“众合天下”“权行普惠”等所谓“解债机构”,一些不法分子以提供“债事服务”为名,以化解债务纠纷为由,声称用“创新模式运作”解除金融机构贷款、民间借款等债务,以服务费、咨询费、保证金等名义收取高额费用。据案发地公安机关取证研判,这实际上是一种以“解债服务”为名的违法行为,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

  以“解债服务”为名的非法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类表现形式:

  一是打着“债事咨询”“化解债务”旗号。所谓债事服务机构宣称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搭建服务平台,承诺收取咨询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后,通过以物抵债、现金分期等方式实现债权、代偿债务。此类机构并不审查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性,也不采取任何解债措施,本质上是以解债之名行集资之实。

  二是承诺高额回报。宣扬低风险、高收益,谎称缴纳解债金额30%—60%的费用后,即可获得全额甚至明显高于债权的现金或实物回报。此类机构并无实质经营活动和收益,所谓抵债物品价格虚高,完全靠拆东墙补西墙维系,资金链极易断裂,实质是“庞氏骗局”。

  三是大肆宣传造势。此类机构以“具有央企、国企背景”“提供等额资产保障”为噱头,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虚假宣传。有的还设置层级奖励制度,使用传销手法诱使公众投资加盟并发展人员加入,甚至设立仿冒银行的经营网点误导公众,快速扩张吸收资金规模。

  为提醒广大社会公众提高识别能力,保护自身财产安全,防范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风险,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出预警提示如下:

  所谓“解债机构”未曾获得过金融监管部门审批许可,不是金融机构或地方金融组织,只是一般市场主体,并没有接受专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此类机构运营模式明显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存在巨大风险隐患。请广大社会公众提高警惕,强化风险意识,增强识别能力。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方式,不受所谓的“解债”机构蛊惑,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不向所谓的解债机构缴纳服务费或保证金,防止二次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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