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金融办 时间:2016-01-15 |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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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在区委区政府正确领导下,在省市金融办关心支持下,越秀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仅入驻广州市民间金融街的小贷公司就有 XX 家。预计到2014年,将达到XXX家。
小额贷款公司的迅速发展,也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提出更高要求。为此,区金融办与广东技术师范学院金融系的老师们合作编写了这本监管手册,以利于加强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手册共有6章,分别是:第一章监管机构、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三章非现场监管、第四章现场监管、第五章行政处理措施、第六章文书体例。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手册目前国内外尚未见正式成册的资料。我们尝试首次编写,加之时间比较短,因而编写时的确遇到不少困难。编写小组的成员们加班加点,终于完成了手册的编写。我们对编写小组的同志们表示衷心感谢。本手册编写人员是:谢林林、吴英杰、林欣、尹志海、蔡祥锋、吕晖斌、吴伟雄、曹会勤、洪冬青等,龚文艳、郭超群、 等参与稿件的审核等工作。
由于时间紧,又是首次编写,手册编写留下不少需改进之处,也难免存在错误之处。请读者提出宝贵意见。
1.监管机构
1.1监管机构、监管对象与原则
1.1.1监管机构与监管对象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制定《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制定的《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越秀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越秀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下称区金融办)是越秀区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1.1.2监管原则
1.1.2.1依法监管原则
所谓依法监管,就是监管法定,是指金融监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包括监管主体法定性、监管内容的法定性、监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监管权力的法定性等。区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必须以《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越秀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规为依据。
1.1.2.2 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是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安全经营的首要原则。小额贷款公司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企业,多为私人企业, 它们的经营自主权较大, 在高利润的诱惑下, 容易从事高风险业务, 这样就为小额贷款公司倒闭埋下隐患。因此, 区金融办应以风险监管为本,通过检查监督, 并采取各种预防性措施, 促使小额贷款公司遵纪守法, 稳健经营。
1.1.2.3 持续监管原则
持续监管原则是指监管者通过科学的机制设计和有效的运行系统不断推进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持续提升,并以此促进辖内小额贷款公司整体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过程。从外在形式上看,持续监管要求监管行为和效果在时间上的连续性;从内在本质上看,持续监管要有先进科学的监管理念、明确的监管目标、以风险为本监管定位、良好监管运行机制和适应风险管理要求的技术支撑。
1.1.2.4 效益性原则
效益性原则一方面是指区金融办要为小额贷款公司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 提高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益;另一方面是指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 使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保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或客户的长期利益。这一原则还要求监管部门以最低成本达到最佳监管效果,监管者要用负担最小的方式达到金融监管目标,降低监管成本。
1.1.2.5 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监管,一方面是指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必须以保证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为前提,不得损害市场调节整体的自然性,不得通过监管而压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竞争和发展的活力。另一方面适度监管也意味着监管机构在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管过程中既要追求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安全,又要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营效率,在二者之间维持适度的平衡。因此这一原则要求区金融办以市场的自发性调节为基础,遵循市场规律和市场“自然生态平衡”,同时做到安全和效率的并重。
1.1.2.6 公开﹑公正监管原则
公开监管原则, 或称“透明度原则”,是指有关监管的目标﹑决策及依据﹑数据和其他信息,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都需要全面﹑方便﹑及时有效地告知社会公众和当事人,以保障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对于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的知情权。公正监管是指区金融办要按照公平、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行为,保证市场正常有序运行。
1.2主要监管职责
1.2.1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初审
受理越秀区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对设立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指导、帮助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
1.2.2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初审
受理小额贷款公司名称、股东、注册资本、住所、组织形式、章程、经营范围及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变更,设立分支机构,停业整正、撤销、关闭等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1.2.3负责日常非现场监管
1.2.3.1负责对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使用、公司治理、资产质量、流动性、财务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
1.2.3.2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和落实监管信息报送制度,确保监管信息采集渠道的畅通。应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完整地报送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
1.2.3.3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安装“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系统”,民间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加安“广州民间金融街风险监测系统”,并应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贷款、融资等相关数据。
1.2.3.4及时对新闻媒体、独立评级机构等社会监督机构发布的可能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变化事项的信息及时核实。
1.2.3.5分析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纸质报表资料及系统报备的信息,作出全面的分析并比对审核,分析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或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确认和证实。必要时应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有资质的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鉴证和评估资料。
1.2.3.6对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控,指导其规范经营。依据有关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资本充足状况、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财务、融资、风险集中度等动态监控,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建立健全贷款分类、拨备等相关制度。
1.2.4负责现场监管
每半年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一次现场检查,查验有关文件、账册、单据、银行流水和计算机系统信息,并将现场检查结果报市金融办和区政府。区金融办在必要时应提请市级监管部门会同银监部门和人行营管部等,进行现场检查。
1.2.5督促指导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
督促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开展风险管控、防范、处置等工作,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年度总结上报市金融办和区政府。
1.2.6督促、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年度审计
督促、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年度审计并上报审计报告。金融办应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针对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临时特殊审计。
1.2.7对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检查监督
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者风险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上报市金融办。
1.2.8向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监管信息及政策规定
区金融办应适时将监管分析的结果、监管措施以监管通报的形式通报小额贷款公司,并要求其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区金融办还可根据需要,将监管通报发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利益相关方。
1.3监管理念、目标
1.3.1监管理念
1.3.1.1坚持以风险为核心的监管内容
坚持以风险为核心的监管内容就是以风险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围绕信用、市场、操作等各项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不断改进监管的方法和手段,促使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这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风险监管是区金融办的基本职责。面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和业务量的快速增长,只有抓住了风险才抓住了本质。二是管风险与合规监管相辅相成。事实上,合规监管对风险的防范有一定的局限性,而风险监管是主动的、事前的和动态的,强调对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管控,并在此基础上对风险进行预警。因此,要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并重,并逐步以风险为基础的持续监管。
区金融办应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风险进行跟踪监控,对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置。
1.3.1.2坚持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构建风险的内部防线
坚持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构建风险的内部防线就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本身一定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内部管控机制。在此基础上,监管者的任务主要是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不断完善内控制度,改进内控水平,提升内控效果,提高风险管控能力。风险控制的关键在于小额贷款公司内部。小额贷款公司内部业务的实际操作人员,事先对风险旳评估、过程中的控制、事后相机性的灵活调整等,都是影响风险的关键因素。只有处理好这些环节才能真正控制经营中的风险。外部监管不论多缜密严格,也只是相对的。监管不能也不应该代替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的管理,而应该重在指导和监督小额贷款公司不断完善其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
区金融办应坚持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率的提高,注重构建风险的内部防线。
1.3.1.3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
所谓“提高透明度”,是指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披露相关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让公众方便地获取有关资本充足率、风险状况等重要信息,以加大市场约束力度。同时,要求区金融办提高履行职责的透明度,规范监管行为,接受公众监督。提高透明度的好处在于:一是便于市场约束。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透明度是省市区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基本精神,意义在于借此强化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有效性监督。二是有助于增进市场信心。只有良好的信息披露,才能使社会公众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风险情况有较深的了解,为其决策提供必要旳信息支持,也有助于对区金融办依法履职进行市场监督,从而有助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健运行。
区金融办应通过加强监管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提高监管工作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透明度。
1.3.1.4建立以专管员为基础的监管岗位责任制
专管员制度指的是为了更好的监督管理辖内小额贷款公司,了解掌握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经营与变动情况,克服区金融办监管人员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情况了解不足,掌握不实,疏于管理等问题的一项制度。专管员是指直接面对小额贷款公司,负责管区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初审和日常监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与变动进行动态跟踪,撰写管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报告,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档案的监管岗位。专管员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体系中最基础的监管岗位,也是其他监管措施与手段实施的基础。其他监管岗位人员,以专管员提供的小额贷款公司情况报告和审查意见为依据,作出监管决策,提出或实施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专管员的职责是:
1.督促、辅助新开业小额贷款公司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2.负责传达上级部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通知和咨询辅导工作。
3.负责初审小额贷款公司的事项变更并提出初步意见。
4.负责管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
5.实时掌握管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动态。
6.不定期巡查管区小额贷款公司。
7.及时向领导反映管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变动情况。
8.每月撰写管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报告。
9.负责对分管的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的资料归集、整理、保管和归档。
以专管员为基础,还应设立各监管小组或部门,区金融办主任是区监管层面的最高负责人。
1.3.2监管目标
监管目标是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主要有四个具体目标:
1.3.2.1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小额贷款公司是资金借贷市场中的新成员,缺乏资金借贷经验,风险防控能力有待提高,资金来源渠道相对狭窄,经营规模较小,竞争实力不足。区金融办应保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合法利益受到来自种种不公对待、不当竞争等方面的侵害。
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但还有从银行、基金融资及获得捐赠资金等其他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但应防止其集资、洗钱等非法活动,侵害小额贷款公司客户和投资者的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区金融办作为主要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护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客户和投资者的利益,既是监管的主要目标,也是加强监管与防范风险的落脚点。区金融办应促使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防范和控制风险,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客户利益保护的同时,客观上也保护了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3.2.2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促进其健康发展
规范经营是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的前提,只有规范经营,小额贷款公司才能防范和控制风险。区金融办应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管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区金融办应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提示,纠正和制止危及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经营行为和趋势,促使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
小额贷款公司是民间金融的重要成员,从其产生伊始就与“民间”有着天然的联系,这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优势条件。但也正因如此,这种与民众的近“距离”,其所面对的各类风险离社会公众的距离也就越近。区金融办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政策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既能促使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促进规范经营,也让公众清楚地了解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及其存在的风险,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3.2.3防止违法违规和金融犯罪
小额贷款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还不够完善,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健全,法律制度环境还有待改善,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区金融办将防止违法违规和金融犯罪、维护监管有效性作为一项重要目标。监管部门应制定并不断完善监管制度,采取切实措施,从源头上努力遏制重大案件的发生,努力提高案件堵截的成功率,降低案件的损失,建立查防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案件的长效机制。区金融办应严防小额贷款公司虚假出资、擅设分支机构、非法集资、帐外经营、暴力收贷、洗钱,打击违法违规活动,维护金融稳定。非法集资等活动破坏性强,危害大,手段隐蔽,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而且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危及社会稳定。区金融办应积极与相关管理部门做好处置工作,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等行为的识别能力,维护一方平安。
2. 市场准入
2.1 本章说明
市场准入模块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单项流程图、具体操作要求和附录四部分。
市场准入制度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制度、事项变更审批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三方面。
单项流程图,基本涉及市场准入制度中的具体事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事项变更等每个具体事项设定流程图。简要介绍所涉及的各个事项的要求,如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公示等程序。
具体操作要求,按三个层次逐步展开。第一层次是从机构层面按照事项类型分为市场准入、机构变更、市场退出。第二层次是从业务层面,逐项说明新贷款业务、扩大融资、增资等,具体体现为准入条件、申报材料、准入程序、审核工作表等。第三层次是从高管核准制管理。
附录,包括行政事项审查和许可办理规程、行政许可事项表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格式要求三个内容。其中,行政事项审查和许可办理规程是以文字描述方式介绍市场准入和业务变更事项办理程序的操作要求;行政许可事项表以表格形式,列示了各类准入事项和变更事项的名称、依据、方式及办理时限要求;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格式要求是对纸质和电子形式的行政审查和许可事项申请材料格式要求作出的统一说明。
2.2程序流程图
1.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流程图
申请人 | 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向区金融办递交申请材料。 |
区金融办 | 对小贷公司申请材料初审(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金融办。 |
市金融办 | 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做出核准或不准的意见,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
省金融办 | 备案 |
2.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流程图
申请人 | 小贷公司向区金融办递交申请材料。 |
区金融办 | 对小贷公司申请材料初审(15个工作日内完成),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金融办。 |
市金融办 | 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做出核准或不核准的意见。每个审批事项的批复文件要同时抄送省金融办 |
省金融办 | 备案 |
2.3 具体操作要求
2.3.1 机构
2.3.1.1 机构准入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阶段,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是否满足设立的条件。审核要点: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不高于5亿元人民币。
(三)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为连续经营三年以上、注册地在广州的企业,在工商、税务和公安等部门没有违规记录,诚信记录良好。主发起企业持股比例不低于20%,主发起企业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3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须从事过银行业或相关金融业工作。
(五)小额贷款公司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分析,确定市场定位,明确主要的服务行业和对象,实行特色化经营。
(六)其他条件按照《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2.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审核要点: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审核要点: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4.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为连续经营三年以上、注册地在广州的企业,在工商、税务和公安等部门没有违规记录,诚信记录良好。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财务指标(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权益性投资(含本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出资)比例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
5.关于出资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具有覆盖出资额的收入证明及房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资产证明。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的审核要点
(一)应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指标(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应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出资额;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境外机构作为投资人的审核要点
(一)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二)财务指标(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前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6.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审核要点:
一是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是公司设立方案(设立步骤、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落款为全体股东,自然人股东签名,企业股东盖章,法人代表签名)。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章程(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要符合公司法,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特点);业务管理制度(主要是信贷方面);财务管理制度(主要是资产负债利润等方面);风险监控制度(主要是信贷风险管理控制等方面);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向监管部门、股东等披露业务经营情况等方面)。
三是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活动。落款为自然人股东签名,企业股东盖章,法人代表签名,附日期)。
四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五是股东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1)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协议书(载明注册资本,各股东出资金额、比例,全体股东签名盖章,企业股东法人代表签名);
2)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承诺书(承诺相互之间无关联关系,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有关联但符合规定的,写明关联情况,承诺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3)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载明注册资本,各股东出资金额、比例);
4)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
5)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如所有股东须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局出具)、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人民银行版的信用报告,如曾经有逾期,到相应的商业银行出具证明,曾经因…原因逾期,目前已全部结清,当前逾期金额为0)等)、
6)国税、地税局出具无欠税证明(可由区国地税局出具暂未发现…企业违法税务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欠税记录),工商局出具的无违规经营的证明;
7)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载明名称、股东出资情况,且在保留期内)
七是各股东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授权所在区工作部门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本人(企业)信用状况,落款签名盖章,附日期)。
八是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过会审核前提供,包含进账单和银行询证函)。
九是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由主发起企业或公司筹备组与业主签订,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办公用途;附产权证,产权证上的业主与租赁合同出租方一致,如不同,或无产权证,由第三方出具有使用权及出租的证明)。
十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材料
十一是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二是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
十三是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7.准入程序。
区金融办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审,并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提报省金融办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阶段的准入程序
区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现场验收通过后,报市金融办,再由市金融办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即可开业。
经核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同意开业的文件,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包括国有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应向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发生《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手续。
2.3.1.2 机构变更
(一)变更注册资本;
是否符合条件:
支持和鼓励规范经营1年以上、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注入。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一是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运营情况、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结构、高级管理人员配置和管理情况,目前信贷市场的需求和变更注册资本的理由及必要性,拟变更注册资本金额、变更注册资本前后股权结构;
二是公司章程;
三是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四是公司经年审的营业执照、代码证、贷款卡、企业机读登记资料,信用记录资料(附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五是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六是拟增资扩股股东承诺书;
七是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是拟增资法人(或自然人)股东情况(具体要求与机构设立时条件一致);
九是增资后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
十是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准入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上限可由原2亿元人民币调整为5亿元,由区金融办受理并初步审查,区金融办受理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审核工作表:
——审核工作表。《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机构变更审核工作表》
(二)变更名称;
1.法人机构申请变更名称是否满足条件。
审核要点:一是变更后的名称符合规定;二是名称应当经工商部门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一是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名称变更的原因。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更名的原因或目的、拟变更的新名称(中英文)等。二是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名称的决议。三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改案;四是工商行政管理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若是因行政区划变动的,需要提供行政区划变动文件。五是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六是公司变更前经的营业执照、代码证。七是市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完成后,应提交完成名称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工商注册变更、与公司名称有关的标志、标识、印章的更换等情况说明,以及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3.核准程序。
由区金融办受理并初审,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递交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复审并作出是否同意的通知,下发区金融办,再由区金融办通知企业。
4.审核工作表。
《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机构变更审核工作表》
(三)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1.法人机构申请变更是否满足条件。
审核要点:变更后的组织形式符合《公司法》规定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一是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情况,变更组织形式的理由及必要性;
二是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改案;
三是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四是工商行政管理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五是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六是变更前公司经年审的营业执照、代码证;
七是市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3.核准程序
由区金融办受理并初审,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递交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复审并作出是否同意的通知,下发区金融办,再由区金融办通知企业。
4.审核工作表。
《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机构变更审核工作表》
(四)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1.小额贷款公司同城迁址
审核要点
一是能够合法使用拟迁入的新住所或营业场所;
二是拟迁入的新住所或营业场所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审核要点:
一是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情况,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的理由及必要性;
二是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改案;
三是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四是新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如为租赁方式,应提交租房意向书,并在完成迁址后补交租房合同。
五是公安、消防部门对住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六是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七是变更前公司经年审的营业执照、代码证
八是市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核准程序
由区金融办受理并初审,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递交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复审并作出是否同意的通知,下发区金融办,再由区金融办通知企业。
审核工作表
《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机构变更审核工作表》
2.小额贷款公司异地迁址,主要审核:
审核要点:
一是原经营所在地遗留业务得到妥善处置,无风险隐患;二是能够合法使用拟迁入的新住所或营业场所;三是拟迁入的新住所或营业场所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消防设施。小额贷款公司异地迁址应事先向迁出地和拟迁入地地方政府报告。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审核要点:
一是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情况,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的理由及必要性;
二是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三是公司最近2年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的报告;
四是公司原所在地监管部门的同意迁出函;
五是公司原所在地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函。应当载明公司自经营以来的经营合规情况、存在问题及监管评价等事项;
六是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如为租赁方式,应提交租房意向书,并在完成迁址后补交租房合同。
七是公安、消防部门对住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六是市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完成后,应提交完成迁址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更换金融许可证、工商登记变更完成情况等;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核准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异地迁址,应首先向所在地的区金融办提交申请,同时抄报拟迁入地省金融办,区金融办受理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20 个工作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上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审查并决定。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送区金融办和迁入地省金融办。
(五)变更经营范围;
1.法人机构申请变更业务范围需满足的条件
审核要点:业务范围未超出属于省金融办的规定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一是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情况,调整业务范围的理由及必要性;
二是可告性研究报告;
三是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四是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改案;
五是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六是公安、消防部门对住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七是变更前公司经年审的营业执照、代码证
八是市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3.核准程序
由区金融办受理并初审,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递交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复审并作出是否同意的通知,下发区金融办,再由区金融办通知企业。
4.审核工作表。
《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机构变更审核工作表》
(六)设立分公司;
是否符合条件:
支持和鼓励规范经营2年以上、各项监管指标优良且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公司。(跨县域在贫困地区)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这里根据粤金[2013]1号文中第六点,“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下移机构网点,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中的第二点,建立了本条意见。具体的条件同参考了71号文中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分公司所需要的材料。)
一是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分立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分立的原因和必要性,公司分立所做的前期工作及分立安排,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的资本、业务范围、股东名称及持股数和比例等内容;
二是可告性研究报告;
三是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四是分立方案。包括债权债务处置计划、或有债务保障措施、财产分割安排等;
五是分立协议;
六是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的章程草案;
七是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拟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要求同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
八是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消防设施合格证明等材料。
九是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告核准通知书》。
十是市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核准程序:
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应征得总公司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及所在地级市金融局(办)同意,向拟设地县级政府金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由拟设地县级政府金融工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所在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复审后报省金融办审查批准。
审核工作表:
《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机构变更审核工作表》
(七)变更股权股东;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的审核要点:
一是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变更股权股东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
二是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同意股权变更的决议。
三是拟出资股东的情况
四是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改案;
五是变更前公司经年审的营业执照、代码证、企业机读登记资料
六是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七是股权转让协议书
八是拟出资股东承诺书
九是股权转让后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
十是市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拟出资法人股东的情况审核
一是出资人基本情况(附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企业机读登记资料、贷款卡复印件、法定代表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信用记录资料)。境内拟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境外拟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是股东会决议。
三是最近2年有关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的综合报告(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纳税记录复印件)。
四是无犯罪证明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附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拟出资自然人股东的情况审核
一是出资人基本情况(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是入股资金来源证明,应载明个人收入情况,入股资金来源情况(是否为自有资产,来源是否合法)等;个人财产和收入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有经营实业的,应提供公司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和代码证复印件,以及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三是无犯罪证明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附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核准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由区金融办受理并初步审查,区金融办受理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审核工作表
《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机构变更审核工作表》
(八)变更董事、监事、法人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
申请材料的审核要点:
一是申请书。
二是公司最近两年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的报告(附经审计的营业执照、代码证、贷款卡复印件,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的复印件);
三是拟任公司董事、监事、法人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任职资格申请书
2.拟任人情况介绍,包括简历、未来履职计划,并附相关身份、学历证明材料
3.拟任人任职陈述书和守法尽责承诺书,并附无犯罪证明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附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四是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拟任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五是市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准入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由区金融办受理并初步审查,区金融办受理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审核工作表
《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机构变更审核工作表》
(九)变更公司章程
1.法人机构申请变更是否满足条件。
审核要点:变更后的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规定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一是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变更章程的理由及必要性,变更内容及新旧章程对照表等内容;
二是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是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四是市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3.核准程序
由区金融办受理并初审,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递交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复审并作出是否同意的通知,下发区金融办,再由区金融办通知企业。
4.审核工作表。
《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机构变更审核工作表》
2.3.1.3 机构终止
1.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解散,主要审核:
是否满足解散条件。
审核要点:一是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解散的情形。二是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是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四是其他法定事由。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满足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解散。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审核要点:一是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解散理由。二是股东大会作出解散的决议。三是解散方案。内容包括债权债务清单及清偿计划、财产清单及处置计划、员工安排计划等。四是拟成立清算组成员的简历。五是申请解散前最近24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经营管理情况。六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七是省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八是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核准程序
申请人向区金融办提交申请,区金融办受理并初步审查,并在10 个工作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上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
2.破产
是否满足破产的条件。
审核要点:小额贷款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区金融办申请并获得批准:一是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二是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机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审核要点:一是申请书。应说明机构基本情况、申请破产的理由及破产后对有关方面的影响。二是股东(大)会或者主要债权人同意破产的决议。三是公司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四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五是省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六是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核准程序
申请人向区金融办提交申请,区金融办受理并初步审查,并在15 个工作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上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2.3.2 业务
即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理财等咨询业务,主要审核:
――是否满足相应的条件。审核要点: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1 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各项监管指标优良。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审核要点:
一是申请书。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申请的理由。
二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开展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措施,收益预测及具体人员配备及分工情况。
三是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开办有关业务的决议。
四是公司最近2 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五是拟开办业务的操作规程、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情况说明。
六是拟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名单及简历。
七是省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核准程序。
由区金融办受理并初审,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递交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复审并作出是否同意的通知,下发区金融办,再由区金融办通知企业。
2.3.3 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准制管理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同的自然人,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1.是否满足核准的条件。
审核要点: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经验及能力,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三)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核要点: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其中应清楚地界定拟任人拟任职务的名称、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
(二)任职资格申请书(见附表);
(三)小额贷款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决议;
(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和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
(六)拟任人关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书面申明,以及履职后将守法尽责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人(公司)关于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其中应具体说明对每一类任职资格条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获得的证据和结论;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一)、(七)应由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公章,(四)应加盖申请人(公司)人事部门章,(五)、(六)应由拟任人签名确认。
3.准入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区金融办受理和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4.审核工作表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类)审核表》、《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承诺书》、《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告表》。
2.4附录
2.4.1 行政事项审查和许可事项办理规程
2.4.1.1 概述
2.4.1.1(1)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越秀区金融办初审或者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2.4.1.1(2) 工作环节及其职责分工。
2.4.1.1(2)(a)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四个环节。
2.4.1.1(2)(b)金融办主任是审查和行政许可各环节相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4.1.1(3) 行政许可类文书及其格式。
2.4.1.1(3)(a)行政许可类文书包括《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说明解释通知书、举报核查告知书、组织专家评审通知书、征求意见函等程序类许可文书,也包括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实体类许可文书。
2.4.1.1(3)(b)行政许可类文书格式由越秀区金融办另行统一制定。
2.4.1.1(4) 金融办应按照管理电子信息系统的要求,及时将行政许可各环节中所涉及的相关工作的信息录入该系统。
2.4.1.1(5) 市场准入档案的管理,应遵照《越秀区金融办监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2.4.1.1(6) 本模块中的“日”均为工作日。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许可类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2.4.1.2 申请与受理
2.4.1.2(1)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通过当面提交或邮寄申请材料的方式向越秀区金融办提出审查申请和行政许可申请。
2.4.1.2(2)收文审核。越秀区金融办负责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当面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2.4.1.2(2)(a)核实申请人身份。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人应出示合法身份证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办人员应出示合法身份证件和申请人单位介绍信。
2.4.1.2(2)(b)确认申请人联系方式和地址。申请材料中应当注明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和送达行政许可类文书的地址。
2.4.1.2(3) 收文审核后的处理。
2.4.1.2(3)(a)对于符合2.4.1.2(2)规定的申请以及申请人通过邮寄申请材料的方式向越秀区金融办提出的申请,办公室应于接收申请材料当日或次日在系统中做好收文登记,并将电子和纸质申请材料一并送转相应部门办理。交接纸质文件时,应做好签收手续,注明签收人和签收日期,文件签收材料是判断文件保管职责的直接证据。
2.4.1.2(3)(b)对于不符合2.4.1.2(2)规定的申请,办公室不得做收文登记,并应即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2.4.1.2(4) 建立台账和受理审核。相应部门收到办公室送转的审查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建立台账,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2.4.1.2(4)(a)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2.4.1.2(4)(b)申请事项是否依法属于越秀区金融办职权范围。
2.4.1.2(4)(c)申请人是否提交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种类、内容、数量、格式的申请材料。
2.4.1.2(5) 受理审核后的处理。
2.4.1.2(5)(a)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2.4.1.2(5)(b)对依法不属于越秀区金融办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或咨询,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2.4.1.2(5)(c)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越秀区金融办收文登记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并明确补正期限为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逾期不告知的,自越秀区金融办收文登记之日起即为受理。
2.4.1.2(5)(d)对申请事项属于越秀区金融办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越秀区金融办收文登记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4.1.2(6) 补正材料的接受及审核。越秀区金融办负责统一接收补正申请材料,并于当日或次日在OA系统中做好收文登记后将电子和纸质补正申请材料一并送转相应部门办理。交接纸质文件时,相应部门应配合办公室做好签收手续,注明签收人和签收日期,文件签收材料是判断文件保管职责的直接证据。越秀区金融办收到补正申请材料后,应区别不同情形,对行政许可申请分别作如下处理:
2.4.1.2(6)(a)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4.1.2(6)(b)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4.1.2(7) 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补正期限届满后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4.1.2(8) 行政许可类文书的格式。《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均一式两联,第一联送达申请人,第二联随申请材料一并流转、归档。
2.4.1.2(9) 行政许可类文书的签发程序。
2.4.1.2(9)(a) 《受理通知书》由越秀区金融办监管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发,但是申请设立法人机构时的受理通知书应报越秀区金融办领导签发;
2.4.1.2(9)(b) 《不予受理通知书》由越秀区金融办领导签发;
2.4.1.2(9)(c) 《补正通知书》由监督检查部门签发;
2.4.1.2(9)(d)监督检查部门认为需报越秀区金融办领导审核签发的,应由领导签发。
2.4.1.2(10) 撤回申请。在越秀区金融办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提交书面撤回申请。办公室负责接收书面撤回申请,并按照4.1.2(2)规定核实申请人身份后,于当日或次日在OA系统中做好收文登记,并将电子和纸质材料一并送转相应监督检查部门办理。交接纸质文件时,监督检查部门应配合办公室做好签收手续,注明签收人和签收日期,文件签收材料是判断文件保管职责的直接证据。监督检查部门收到办公室送转的撤回申请后,应当在OA系统和本部门工作台账中予以记载并报经越秀区金融办领导批准后终止受理。申请人要求取回申请材料的,相应监管检查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但应当留存一套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2.4.1.2(11) 取回申请。申请人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要求取回申请材料的,相应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但应当留存一套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2.4.1.2(12) 终止受理。在申请与受理过程中,因申请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依法终止或其他原因,致使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行政许可受理决定没有必要作出的,相应监督检查部门应自证实该等信息并报经越秀区金融办领导批准后,在OA系统和本部门工作台账中予以记载并作出终止受理的决定。
2.4.1.3 审查
2.4.1.3(1) 监督检查部门作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后,应当安排监管人员重点围绕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等进行审查。
2.4.1.3(2) 书面说明解释。
2.4.1.3(2)(a) 由越秀区金融办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可以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意见,向申请人发出说明解释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说明解释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提交书面说明解释材料,并告知书面说明解释期限不计算在法定审查期限之内。监督检查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经金融办领导签发后,第二次向申请人发出说明解释通知书。
2.4.1.3(2)(b) 申请人可以通过当面递交和邮寄的方式提交书面说明解释材料,也可在经相应监督检查部门同意后,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书面说明解释材料由相应监督检查部门直接接收,并注明接收日期。
2.4.1.3(2)(c) 申请人未能在二个月内提交书面说明解释材料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书面说明解释,监督检查部门应根据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和申请人已经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4.1.3(3) 当面说明解释。由越秀区金融办直接实施或初审的行政许可申请,监督检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作出当面说明解释的,可以通知申请人与越秀区金融办监管人员会谈,通知方式由监督检查部门自行确定。会谈应在越秀区金融办办公场所进行,参加会谈的监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会谈应形成书面记录,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
2.4.1.3(4) 实地核查。由越秀区金融办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可进行核查。参加核查的监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做好笔录,收集相关证明材料。核查前或核查时是否通知申请人、通知方式由监督检查部门自行确定。
2.4.1.3(5) 举报核查。由越秀区金融办直接实施或初审的行政许可申请,监督检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有关举报材料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核查并形成书面核查意见。监督检查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核查所需时间,向申请人发出举报核查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核查所需时间,并向其明确核查所需时间将不计算在法定审查期限之内。
2.4.1.3(6) 专家评审。由越秀区金融办直接实施的疑难、复杂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应向金融办领导提出进行专家评审的建议。其中,建议由越秀区金融办直接组织专家评审的,还应同时提出评审方案。在越秀区金融办做出进行专家评审的决定后,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2.4.1.3(6)(a)由越秀区金融办直接组织评审的,由相应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向申请人发出组织专家评审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并明确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审查期限之内,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2.4.1.3(6)(b)由申请人组织评审的,由相应监督检查部门向申请人发出组织专家评审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通知明确的时间内提交经专家签署的书面评审意见,并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时间将不计算在法定审查期限之内。申请人提交的书面评审意见由办公室统一接收。办公室应于接收书面评审意见的当日或次日在OA系统中做好收文登记,并将电子和纸质材料一并送转相应监督检查部门办理。交接纸质文件时,监督检查部门应配合办公室做好签收手续,注明签收人和签收日期,文件签收材料是判断文件保管职责的直接证据。
2.4.1.3(7) 征求意见。
2.4.1.3(8) 查询信息库。由越秀区金融办初审和直接实施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监督检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均应按照规定,查询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库的信息。
2.4.1.3(9) 终止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因申请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依法终止或其他原因,致使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行政许可决定没有必要的,相应监督检查部门应自证实该等信息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在OA系统和本部门工作台账中予以记载并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2.4.1.3(10) 撤回申请。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提交终止审查的书面申请。办公室负责接收终止审查的书面申请,并按照2.4.1.2(2)核实申请人身份后,于当日或次日在OA系统中做好收文登记后将电子和纸质材料一并送转相应监督检查部门办理。交接纸质文件时,监督检查部门应配合办公室做好签收手续,注明签收人和签收日期,文件签收材料是判断文件保管职责的直接证据。监督检查部门收到办公室送转的撤回申请后,应当在OA系统和本部门工作台账中予以记载并报经金融办领导批准后终止审查。申请人要求取回申请材料的,相应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但应当留存一套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2.4.1.3(11) 行政许可类文书的格式。说明解释通知书、举报核查告知书、组织专家评审通知书均一式二联,第一联送达申请人或被征求意见的单位,第二联随申请材料一并流转、归档。
2.4.1.3(12) 材料流转和归档。审查过程中所接收或形成的说明解释材料、会谈记录、实地核查笔录和相关证明材料、举报材料核查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征求意见回复函、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库查询记录等材料均应随申请材料一并流转、归档。
2.4.1.4 决定
2.4.1.4(1) 办文要求。由越秀区金融办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部门应在相应的法定办理期限届满前至少五日,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按照越秀区金融办行政许可类文书格式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4.1.4(2) 文件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按照越秀区金融办的要求,由区金融办领导签发。
2.4.1.4(3) 初审转报。由越秀区金融办初审后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起草初审意见报告。
2.4.1.5 送达
2.4.1.5(1) 送达方式。申请人按照越秀区金融办要求,对送达方式作出统一明确的,应当采取已确定的送达方式。申请人未对送达方式作出统一明确的,应当采取合适的方式送达。
2.4.1.5(2) 送达职责分工。采取邮寄送达的,监督检查部门应配合办公室办理“双挂号”邮寄手续,办公室统一邮寄后应负责向邮政部门索取申请人签收的回执,并及时将双挂号回单送转相应监督检查部门。采取直接送达或其他送达方式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具体落实送达事宜。
2.4.1.5(3) 办文期限。《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的送达,应在2.4.1.2(5)、2.4.1.2(6)、2.4.1.2(7)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说明解释通知书、举报核查告知书、组织专家评审通知书、征求意见函的送达,由监督检查部门根据具体申请内容在相应的法定办理期限内完成,具体期限由监督检查部门视情况自行确定。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送达,应自越秀区金融办领导签发之日起十日内完成。
2.4.1.5(4) 送达要求。送达行政许可类文书应制作《送达回证》,监督检查部门应负责及时将申请人签署的《送达回证》附入申请材料,一并归档。但是,邮寄送达除《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外的其余行政许可类文书时,可不制作《送达回证》。
2.4.1.6 公示
2.4.1.6(1) 许可决定公开。越秀区金融办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要求查阅的,办公室应当准予查阅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2.4.1.6(2) 公示材料修订。越秀区金融办规范性文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编写越秀区金融办行政许可公示资料,并根据行政许可管理的变化情况,对公示资料的内容及时进行调整。
公示资料应在越秀区金融办办公场所公布,以方便申请人查阅。公示的资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越秀区金融办履行行政许可职能的相关科室的具体分工;越秀区金融办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一般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材料、程序、期限;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相应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4.2 行政许可事项表
类别 | 准入事项 | 准入依据 | 准入方式 | 操作时限要求 |
机构准入 |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 |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 审批制 | 越秀区金融办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资料上报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资料报省金融办。 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
机构准入 |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 |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 审批制 | 越秀区金融办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资料上报市金融办。 广州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资料报省金融办。 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完成有关法定手续后1个月内向越秀区金融办报告。 |
机构变更 | 区内变更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修改公司章程;调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 审批制 | 越秀区金融办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意见并上报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自受理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自许可决定之日起3 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越秀区金融办报告。 每个审批事项的批复文件要同时抄送省金融办,各市应于每半年汇总填写《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审批情况登记表》连同半年审批工作情况一并报省金融办。 |
机构变更 | 跨区变更营业场所;变更组织形式;分立、合并;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涉及境外投资者投资入股的 |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 审批制 | 越秀区金融办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做出审查意见并上报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小额贷款公司公司应自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越秀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办报告。 每个审批事项的批复文件要同时抄送省金融办,各市应于每半年汇总填写《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审批情况登记表》连同半年审批工作情况一并报省金融办。 |
机构终止 | 解散、破产前审批 |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 审批制 | 越秀区金融办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资料上报市金融办。 广州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资料报省金融办。 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完成有关法定手续后1个月内向越秀区金融办和省金融办报告。 |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 审批制 | 越秀区金融办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资料上报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每个审批事项的批复文件要同时抄送省金融办,各市应于每半年汇总填写《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审批情况登记表》连同半年审批工作情况一并报省金融办。 |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总经理助理 |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 核准制 | 越秀区金融办受理和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拟任人应自许可决定之日起3 个月内正式到任,并向越秀区金融办报告。 |
2.4.3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应同时向越秀区金融办报送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
2.4.3.1 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报送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的基本信息及附件。格式
使用越秀区金融办所要求的统一格式。基本信息依照预设的内容填写,附件报送以下内容:
1.业务类行政许可事项附件包括申请书,其他申请材料目录的电子文档;
2.高管类行政许可事项附件包括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目录(身份证、护照、职称、毕业证等证书类材料除外)的电子文档。
2.4.3.2 纸质材料
纸质材料应符合以下格式:
1.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二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
2.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 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3.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书写,且字体不小于五号。
4.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
5.申请书抬头根据行政许可实施权限表明“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6.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及其合法证件复印件、联系电话、手机、传真、机构(通讯)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等。
3. 非现场监管
3.1 本章说明
本章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的基本原理、监管信息收集及处理流程、日常监管分析、监管行动和后续监管。非现场监管原理主要介绍监管的目的、作用、原则以及整个流程概要(附流程图);信息收集则简要地介绍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平台和广州民间金融街风险监测系统,目前这两个系统是区金融办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信息获取渠道。监管的具体操作则依据在上述系统和非系统渠道中所获信息,进行以下几部操作:日常监管分析、现场检查立项、监管行动、后续监管以及信息反馈等几个阶段,形成一个完整的具有正反馈功能的整体监管框架,体现了非现场监管人员按照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全面、持续地收集、监测和分析被监管机构的风险信息,针对被监管机构的主要风险隐患进行预警、走访甚至采取各项行政处理措施,并结合被监管机构风险水平的高低和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一系列分类监管措施的周而复始的过程。具体操作要求,立足于前述非现场监管几大工作阶段依次展开,提示了各环节操作要点,明确了操作规范。
3.2 非现场监管基本原理
非现场监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所报送的各种管理制度和财务数据、报表和报告,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就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状况、风险管理状况和合规情况进行分析,以发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非现场检查监管者应具有在单一和并表的基础上收集、检查、分析和评估各类报表的能力。
3.2.1 非现场监管的目的和作用
通过非现场监管,能够及时和连续地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实现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的持续监控和动态分析。非现场监管在进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估、风险预警以及指导现场检查中都有重要作用。
3.2.2 非现场监管的原则
加强非现场监管将重点把握五个原则:
第一,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适当分离原则。要强化非现场监管专业分析监测,合理配置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的人力资源,二者要相互配合,尽量降低现场监管的频率。
第二,加强风险监管和控制的原则。要对收集信息中的风险性指标进行严密的监管和控制,通过完善各种指标体系形成一套监管制衡机制。
第三,统一监管法规和统计标准的原则。非现场监管的法规要与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合规指标和风险指标也要在区金融办的权限下保持统一的统计口径。
第四,加强依法监管的原则。非现场监管要遵照国家的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法律以及各级政府所制订的法规进行。
第五,提高监管效能的原则。理顺非现场监管人员责权关系,明确监管责任,实行监管问责制度。
3.2.3 非现场监管的依据
越秀区金融办对广州民间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非现场监管的依据是:一是上级主管部门广东省和广州市金融办的授权;二是大量小额贷款公司在广州民间金融街形成了产业集聚,需要一个有序的监督和管理部门进行非现场监管;三是已经具备了进行一整套非现场监管的技术条件,有两个现代化信息化的系统监管平台: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系统和广州民间金融街风险监测系统。
3.2.4 非现场监管的内容
非现场监管包括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两方面内容。合规性非现场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信贷规模、资产负债比例的执行情况等。风险性非现场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盈利状况、市场风险等。监管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管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完善的非现场监管系统是非现场监管的重要工具。
3.2.5程序流程图
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办非现场监管流程图 | |||||||||||||||||||||
监管步骤 | 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职责分工 | 阶段 | |||||||||||||||||||
非现场监管部门或人员 | 现场监管部门或人员 | 共享信息 共享信息,协 商共同执行 | |||||||||||||||||||
后续监管 下发监管意见,进行非审慎性会谈,联席会议 现场检查立项 收集监管信息,审核报表并跟踪数据异常变化情况 日常监管分析,撰写《日常监管分析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接收和发送信息 | 提交《现场立项检查建议书》,现场检查部门反馈意见 共享信息 共享信息,协商共同执行 |
D1
D2
D3
D4
D5
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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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监管信息收集与处理流程
监管信息收集是非现场监管人员从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系统、广州民间金融街风险监测系统以及社会公众媒体等渠道收集被监管机构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等监管信息的持续过程,是进行日常监管分析、实施监管行动和后续监管的基础,贯穿于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通过全面、持续的信息收集,保证非现场监管人员清晰连续地了解和掌握银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情况及风险状况,进而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非现场监管人员应与其他监管人员加强信息共享和信息沟通,形成全面、规范和及时的非现场监管信息采集体系。
3.3.1 监管信息的收集
3.3.1.1 向被监管机构收集信息
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定期收集小额贷款的非现场监管报表,并按监管需要进行加工处理。除非现场监管报表外,非现场监管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小额贷款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收集相关业务经营和风险状况书面信息资料,内容一般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风险评估方法、风险管理报告、财务报告、业务结构和利润分析报告、产品发展策略和风险评估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外部审计报告、案件报告、信息系统发展报告、现场检查整改情况报告、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等内容。
3.3.1.2 从监管系统收集信息
主要依托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系统和广州民间金融街风险监测系统,收集各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管理信息和风险管理信息。合规管理信息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对象、利率、信贷规模、资产负债比例的执行情况等,通过这些信息了解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合规经营。风险管理信息则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盈利状况、市场风险等,通过这些信息可以了解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
一、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系统监管平台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系统是为了满足监管发展的需求,帮助小额贷款公司提高工作效率并有效防范相关风险而设计的,是联接监管部门和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化监管平台,它包括了监管端和企业端两个部分。在企业端,小额贷款公司主动把相关的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上报系统,供监管部门监督;在监管端,监管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动态及时地获取大量监管信息与业务信息,并满足了全省的集中分级管理。这个系统具有以下一系列的功能:
1)预警。这个功能主要是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经济指标是否符合规定。若上报数据符合规定,则绿灯亮,当出现贷款逾期时就会出现黄色警示灯,当出现“超出资本金”、“超出利率限定”、“累计超出限定”时就会出现红色警示灯。
2)查阅。如果要了解小额贷款公司的明细信息就点击“一览表”,在一览表中会找到贷款公司清单、贷款汇总表、贷款明细以及借款人清单。“统计报表”设置了四个报表:贷款情况月度统计表、贷款业务结构表、月度统计表、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计提情况表。“业务分析”提供了担保分析、到期分析、额度分析、利率分析以及投向分析。“风险分析”中包括了多头贷款情况、风险指标以及质量分析。“财务报表”则只是简单地列出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另外如果要查询各小额贷款公司一定时期内所上报的业务数据和指标数据,则可进入“数据检查”界面,点击重新统计则可。
3)信息。该系统的第三个功能是信息的发布和接受功能,省金融办通过该功能发布和接收信息。若省金融办非现场监管平台需要将信息同时发送到小额贷款公司,或市金融办需要将信息上传到省金融办,都可以通过“信息发布”下面的标有“收件地区” 栏来发布、接收信息。
二、广州民间金融街风险监测系统
广州民间金融街风险监测系统通过智能化技术手段实现对民间金融街及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的实时监管、定向分析及监测预警。一是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所报备的业务数据及时测算出广州民间金融街的利率、费率等“广州价格”指数,并定期发布,提升民间金融街在国内的影响力。二是通过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报表数据进行分析,综合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并为监管者与决策者提供参考。三是搭建信用数据平台,收集小额贷款的借贷信息和借款人、贷款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建立区域性信用数据库,以供监管部门和小额贷款公司实时查询信用报告,及时掌握信用信息,降低业务风险和交易成本,引导民间金融走向健康化、阳光化。
广州民间金融街风险监测系统,主要包括四个平台,即基础信息平台、信息报备平台、风险预警平台、征信数据平台。
1)基础信息平台
基础信息平台主要录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静态信息,由基本信息、人员信息、资本信息三部分组成。具体包括以下基本信息:入驻机构的名称、地址、场地、营业资质、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入驻机构的发起人信息、股东构成、高管及从业人员的详细数据以及入驻机构的资本构成等信息。
2)信息报备平台
信息报备平台主要录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动态信息,信息报备是非现场监管信息的主要来源,主要由入驻机构及时、如实录入。信息报备平台主要由业务信息、管理制度、财务报表、风险指标构成。其核心是业务信息的报备,涵盖小额贷款公司每笔贷款合同的详细信息,包括:借款人的身份信息,每笔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行业投向等基本信息点,以及每笔贷款合同的还款和展期等详细信息(包含利息),与担保方式相关的保证、抵押、质押等相关合同的详细信息等。
3)风险预警平台
风险预警平台是风险监测平台的核心。第一,该平台提供了所有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基础统计分析功能针对贷款总额、贷款余额、贷款交易数量、逾期贷款四部分,分别从贷款方式、区域投向、行业投向、贷款用途、期限划分、利率区间、贷款规模、贷款类型等八个方面按照自定义复合条件实现了32个统计分析结果,并且从对比分析、比例构成、走势分析三个角度生成96个相关的统计图表。第二,风险预警平台通过引入不同的非现场监管理论,以相关风险分析数学模型为基础,分别从主题分析(包括盈利状况、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资本充足等)、指标分析、数据分析(同质同类分析、时间序列分析)、异常变化分析等方面进行风险分析,形成高层次的分析数据,实现非现场监管。第三,金融指数分析模块以贷款金额为权重,实现民间金融街利率、费率的实时计算,并推送到民间金融街门户网站以实时对外发布,逐步形成有广泛影响力的广州价格;同时,该模块可以对历史利率进行不同复合条件的统计、查询,生成利率、费率的历史走势,供决策部门参考。第四,违规提示及预警模块可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所有业务数据进行实施监测,一旦发现有关违规操作(如:单笔贷款超500万,贷款集中度过高、关联方贷款、逾期贷款等)即及时提示、预警;同时提示小额贷款公司对相关的违规部分做出处理,并记录、保存相关处理结果。
4)征信数据平台
该平台从小额信贷业务相关方出发,分别建立借款人(包括自然人和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及其从业人员的相关信用档案,并生成信用报告。针对每一个主体,信用信息不仅包含借贷信息,还包括工商、质监、食药监、公安、法院、卫生等部门的信用信息,搭建能够综合反映各信用主体的综合信用信息库。
3.3.1.3 从媒体、第三方机构采集信息
主要包括社会公众媒体的新闻报道和评价,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专业分析人员的分析报告等。
3.3.1.4 其他
除上述信息以外,非现场监管人员可以进行针对性的实地走访,以深入掌握被监管机构风险状况,或要求被监管机构报送已报送信息的补充报告和情况说明。
3.3.2 监管信息的处理流程
监管信息的处理流程一般包括:质量审核、情况记录、信息变更监管分析报告等四个组成部分。
3.3.2.1 质量审核
质量审核是信息处理流程的核心环节,是信息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的重要保证。非现场监管人员应按照要求对数据和信息的质量进行审核。质量审核的主要内容和方法一般包括:
1、对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平台系统、广州民间金融街风险监测系统所获得的信息进行比对;
2、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报表完整性审核、逻辑关系审核、异常变动审核、实地走访或现场检查;
3、非现场监管人员应通过各种手段对其他信息的质量进行审核和控制。
3.3.2.2 情况记录
非现场监管人员在完成信息的质量控制工作后,应对收集的信息及时进行整理,并按监管流程进行信息传递或报告,作为后续监管工作的基础。同时,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对信息收集过程中的信息报送情况、异常分析情况等进行及时记录,并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和归档。
3.3.2.3 信息变更
在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其他信息报送截止日期后,如果区金融办发现数据存在问题,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出信息变更申请。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在对小额贷款公司报告进行审查基础上,及时通知和协商统计及信息部门,根据重要性原则审慎处置有关的信息变更要求,并将处置方案报送主管领导审批。如属于实质性调整,即信息变更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判断产生重大的实质性的影响,则应重新进行信息收集和审核,并对全部有关监管结论和报告意见进行调整;如不属于实质性调整,可不进行调整。
3.3.2.4 监管信息简报
非现场监管人员在完成信息变更工作后,应对收集的信息及时进行整理,撰写《监管信息简报》。《监管信息简报》的文字应尽量精简,突出主要问题,着重就异常变动、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指标和重大问题进行说明,不求面面俱到。主要包括被监管机构经营情况的变化和重大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监管机构提出的监管措施和整改意见等。在主管领导审阅《监管信息简报》后可按监管流程进行信息传递或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4 日常监管分析
非现场监管人员通过收集非现场监管信息,运用多种分析方法进行监管分析,撰写监管分析报告,可以识别、度量、分析、判断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与建议,为撰写监管分析报告奠定基础。非现场监管人员还可以根据需要,撰写专题分析报告。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收集掌握信息、实施监管分析、撰写监管分析报告三个环节。
3.4.1 收集掌握信息
非现场监管人员除定期收集非现场监管报表信息外,应结合不定期收集来的其他非现场信息及现场检查信息,了解省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系统、广州民间金融街风险监测系统出现预警的原因及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的情况、业务领域和各种管理制度,掌握被监管机构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的相关信息。在此阶段,非现场监管人员可根据预警、违规、违法三个层次对收集到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信息进行分类整理,以便接下来进行监管分析和撰写监管分析报告。
3.4.2 实施监管分析
非现场监管人员运用异常变动分析、合规分析、比例分析、结构分析、趋势分析和同质同类分析等多种方法分析收集来的被监管机构的信息,得出被监管机构基本财务状况、主要预警信息、异常变动情况、潜在风险或问题的初步评价结论。例如:可采用杠杆资本率(总资产/权益资本)、逾期贷款率(逾期贷款/贷款总额)、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资产总额)、流动性比率(流动资产/总资产)等指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以便掌握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风险问题。非现场监管人员可结合省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平台系统、广州民间金融街风险监测系统提供的相关预警信息,并参考日常监管分析要点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违规违法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判断。编制《监管信息矩阵表》,《监管信息矩阵表》是日常监管结果的高度概括,其中重要的评价都应包含在《监管评估报告》中。
财务信息矩阵表举例:
| 杠杆资本率 | 逾期贷款率 | 资产收益率 | 流动性比率 |
A公司 | ?%(正常) | ?%(预警) | ?%(正常) | ?%(正常) |
B公司 | ?%(预警) | ?%(正常) | ?%(正常) | ?%(预警) |
C公司 | ?%(正常) | ?%(预警) | ?%(预警) | ?%(正常) |
监管信息矩阵表举例:
| 原因分析 | 整改措施 | 整体情况 | 趋势分析 |
预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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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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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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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撰写监管分析报告
非现场监管人员在进行监管分析后,撰写日常监管分析报告。非现场监管人员可根据需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策略风险等进行风险水平评价。非现场监管人员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使用主要监管指标和辅助监管指标的当期数据、变动情况和同组水平等,对可以量化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采用文字表述与图表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分析评价;对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策略风险等,则通过对已经掌握并核实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信息,如损失事件发生率、法律诉讼情况、客户投诉处理、经营策略重大调整等,采用文字形式进行分析评价。
非现场监管人员应结合风险评价表和监管评级定量分析结果,采用文字表述与表格相结合的形式,描述小额贷款公司的重大风险薄弱点和内控薄弱环节等。
非现场监管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具体问题,采用简练、准确的文字表述形式,揭示其反映的风险管理缺陷和内部控制不足。
日常监管分析报告的文字应尽量精简,突出主要风险及问题,着重就异常变动、不符合审慎监管要求的指标和重大风险情况进行说明,不求面面俱到。一般情况下,月度报告比季度报告更简要,季度报告比年度报告更简要。当半年度和年度终了,非现场监管人员应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情况、风险状况等进行分析评价,并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监管措施和要求而形成综合性报告。主要包括报告期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和重大事项;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评价;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区金融办提出的监管措施和要求等。
3.5 现场检查立项
非现场监管人员在完成非现场综合分析评价后,可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立项。现场检查立项是实现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有机结合的重要保证。其目的主要是以非现场综合分析评价结果为基础,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根据风险高低合理配置现场检查资源,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5.1 现场检查立项的内容
现场检查立项的主要依据是监管流程各阶段形成的监管成果,包括日常监管分析结果、上一次现场检查报告及内外部审计报告等,重点检查其中不确定的问题、疑点和风险薄弱点。
3.5.2 《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
非现场监管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立项时,应当形成书面的《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
3.5.3 现场检查立项程序
现场检查立项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的成果,并征求现场检查部门的意见,保证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之间的协调配合。
3.5.3(1)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依据日常监管分析报告、上一次现场检查报告、内外部审计报告等资料,初步确定现场检查的范围和重点,并结合监管计划的有关要求及现场检查人力资源情况,起草《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遇复杂情况或重大问题,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应参与现场检查立项起草的讨论研究。
3.5.3(2)经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将所起草的《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送交现场检查人员,并附上有关现场检查范围和重点的立项理由,向其征求意见。现场检查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非现场监管人员反馈对于《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的意见,包括修改事项及理由。
3.5.3(3)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吸收现场检查人员的合理意见,对 《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进行修改完善。
3.5.3(4)《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修改完善后,经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应当报区金融办主管领导审定,必要时需报市金融办领导审定。
3.5.3(5)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及时将经审定的《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送交现场检查人员,供其据以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3.6 监管行动
3.6.1 监管意见
非现场监管人员综合《监管分析报告》中的各类问题,起草《监管意见书》,向区金融办通报有关存在的风险及主要问题并作出监管评价,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非现场监管人员可以不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具体风险和问题,提出专项监管意见。如A小额贷款公司多次向疑似关联方发放贷款,暴露出该公司营运部内部沟通、报告和预警等机制存在缺陷,非现场监管人员针对A公司营运操作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问题,下发监管意见。
3.6.1(1) 主要内容
3.6.1(1)(a)风险评价及问题揭示
非现场监管人员对被监管机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策略风险等进行风险水平评价。 非现场监管人员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使用主要监管指标和辅助监管指标的当期数据、变动情况和同组水平等,对可以量化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采用文字表述与图表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分析评价;对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策略风险等,则通过对监管周期内收集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信息,如损失事件发生率、法律诉讼情况、客户投诉处理、经营策略重
大调整等,采用文字形式进行分析评价。
非现场监管人员应结合风险评价表和监管评级定量分析结果,采用文字表述与表格相结合的形式,描述被监管机构重大风险薄弱点和内控薄弱环节等。
非现场监管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具体问题,采用简练、准确的文字表述形式,揭示其反映的风险管理缺陷和内部控制不足。
3.6.1(1)(b)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非现场监管人员针对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薄弱点和内控薄弱环节等,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向小额贷款公司强调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完善,以及整改措施的可行性。非现场监管人员可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对具体风险和问题进行自查和制定整改方案,并定期报送整改落实结果。如:在上述案例中,非现场监管人员要求A 小额贷款公司调查产生问题的原因,改进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对营运操作管理等方面进行自查的基础上,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3.6.1(2)整改意见的跟进
整改意见的跟进旨在确保监管意见落到实处,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推动审慎稳健经营。
非现场监管人员应根据《监管意见书》等提出的整改意见、时间要求和被监管机构报送的整改方案跟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落实情况,包括整改措施、整改进度(分阶段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等,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定期报告整改情况。
非现场监管人员对整改意见落实报告中不明确、有疑问的,可以采取约谈高管、走访和调查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核实。
非现场监管人员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整改不力的,应列入下一次现场检查立项,并将情况反馈给区金融办。
3.6.2 风险提示
非现场监管人员在发现同类及其他小额贷款公司频频暴露风险薄弱环节时,或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出现较大变动可能或已经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产生影响,起草《风险提示》,向小额贷款公司揭示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监管要求。
非现场监管人员可以不定期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暴露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风险提示。另外,非现场监管人员可以根据政策法规出台和运行初期,被监管机构执行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向小额贷款公司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如在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颁布实施《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粤金[2012]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95号)等规章制度后,非现场监管人员对涉及的新业务、新产品宣传、推介、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环节可能造成合规、法律和声誉等方面的风险,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提示。
风险提示是一种窗口指导性监管措施,旨在提示小额贷款公司在及时防范个体风险的同时,关注系统性风险;提示小额贷款公司关注经济周期变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以及国际市场波动等对单家机构和小额信贷机构整体的影响。例如,非现场监管人员采用文字表述的形式,简明扼要地描述案例暴露出来的风险环节,或政策的关注重点。非现场监管人员针对风险案例中的风险薄弱点,或政策执行上的重点环节,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监管要求,特别是在制度制定和执行方面。
3.6.3 监管会议
3.6.3(1)约见会谈
非现场监管人员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未达到监管的要求,应视情况约见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级管理层会谈,了解具体情况,并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如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突发事件;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违规现象,但尚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等。
3.6.3(2)联席会议
非现场监管人员在遇到小额贷款公司出现违规违法经营的情况下,如果通过上述监管措施无法实现监管目的和要求,可向区金融办建议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联席会议旨在研究解决日常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使参加联席会议的各方达成共识并组织实施。
联席会议由区金融办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区金融办、区工商、区法院、区公安等职能部门。区金融办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成人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通过季度例会、年度例会或临时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联席会议建立简报制度,及时汇报、通报日常监管协调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
每次联席会议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中心议题。中心议题可涵盖的以下方面内容: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问题的处理意见;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等。负责中心议题的成员单位对需要研究协商的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形成书面材料,并负责传递给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收到中心议题后,应认真审查,如无特殊情况,及时作出是否召开联席会议的决定,并告知各成员单位。
会议召集人在会议开始前,发出《联席会议通知书》,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中心议题并准备相关资料和报告。
联席会议对有关议题达成共识的,由会议召集单位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达成的处理意见或建议在执行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反映,区金融办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监督与反馈。
3.6.4 监管措施
3.6.4(1) 责令小额贷款公司对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监管机构依据《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等规定,责令小额贷款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3.6.4(2) 监管强制措施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经营规则的,区金融办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小额贷款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债权人及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未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营业部的,对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或个人除公开曝光外,同时终生禁入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95号)等有关规定负责查处取缔,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3.7 后续监管
后续监管包括后续跟踪和监管后评估。后续跟踪是区金融办推动小额贷款公司整改并对小额贷款公司整改效果进行评估核实的一种后续监督和评价机制。监管后评估是区金融办对照预期监管目标,对一定时期内实施的监管方案和措施的效果进行客观评价,总结监管经验教训,改进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监管法规建设等工作,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提供依据。
3.7.1 后续跟踪
后续跟踪旨在确保监管和审计意见落到实处,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加强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推动审慎稳健经营。后续跟踪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自我跟踪和区金融办外部跟踪。
小额贷款公司自我跟踪是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对现场检查意见书、《监管意见书》、内部审计意见、外部审计意见的内部整改机制,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对公司内部各部门的整改进程跟踪、监督,并对各部门整改结果是否达到区金融办和小额贷款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整改要求做出客观评价和判断。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区金融办报送整改后续跟踪报告,并附详细整改证明材料供非现场监管人员评价认可。小额贷款公司自我跟踪旨在提高被监管机构风险管理水平,加强作为风险管理第一责任人意识。
区金融办外部跟踪是非现场监管人员根据监管和审计意见等提出的整改意见、时间要求和被监管机构报送的整改方案跟进小额贷款公司落实情况,包括整改措施、整改进度(分阶段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等,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定期报告整改完成情况。非现场监管人员还应该对定期整改落实报告进行评价认可。
非现场监管人员对整改落实报告中不明确、有疑问的,可以采取措施进一步了解核实。非现场监管人员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整改不力的,应列入下一次现场检查立项,在风险评价和监管评级中予以反映,并将情况反馈给区金融办负责人。
3.7.2 监管后评估
监管后评估是根据有关监管标准与制度办法,对照预期监管目标,对一定时期内实施的监管方案和措施的效果进行客观评价,从而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监管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及建议,为改进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监管法规建设等工作,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提供依据。
监管后评估可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度结束后5 个月内完成。为做好监管后评估工作,建立评估小组工作制,整个评估工作由工作组统筹安排。工作组组长可由区金融办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非现场监管人员、现场检查人员等。
监管后评估原则上应按监管对象的不同分别进行。一般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现场检查的效果;二是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三是新实施的监管政策的有效性。
监管后评估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从监管实际出发,采取过程评价与效果评价相结合、对比分析与成因分析相结合等综合手段,使评价结论、问题与建议具有可信度和使用价值。评价结论分为可接受、基本可接受和不可接受三个等级。
监管后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将《监管后评价操作简表》报经有关监管部门领导同意,抄送市金融办。监管后评价的实施细则报经区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同意后执行。
4.现场检查
4.1模块说明
本模块包括现场检查程序流程图和现场检查具体操作要求两部分。
现场检查程序流程图,简要介绍现场检查所涉及各个阶段的主要流程和要求,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等五个阶段。
1)检查准备阶段:
主要阐述如何进行项目立项、成立检查组、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收集检查材料、审核分析收集的相关材料、形成现场检查方案等;
2)检查实施阶段:
主要阐述现场检查的内容、现场检查的实施方法步骤以及如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评价定性等;
3)检查报告阶段:
主要说明如何撰写《检查事实与评价》及与被查公司交换检查意见并形成《现场检查报告》的过程;
4)检查处理阶段:
主要介绍了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
5)检查档案整理阶段:
主要介绍了建立检查档案的详细步骤。
具体操作要求部分,是对现场检查程序流程图进行的详细说明。也进一步明确现场监管的职责、权限、内容及使用的文本格式。
4.2现场检查程序流程图
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办现场检查流程图—检查准备阶段 | |||||||||||||||||||
监管步骤 | 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职责分工 | 阶段 | |||||||||||||||||
现场检查部门或人员 | 主监管人员或部门 | 协商讨论 共享信息,协商讨论 | |||||||||||||||||
共享信息,协商讨论 审核分析收集材料 收集现场检查有关资料 形成现场检查方案 发出现场检查 通知书 成立现场检查组 发出检查前问卷 | 现场检查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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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办现场检查流程图—检查实施阶段 | |||||||||||||||||||
监管步骤 | 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职责分工 | 阶段 | |||||||||||||||||
现场监管部门或人员 | 主监管人员或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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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定性 实施检查 结束现场检查 进点会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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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办现场检查流程图—检查报告阶段 | |||||||||||||||||||||||||||||||||
监管步骤 | 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职责分工 | 阶段 | |||||||||||||||||||||||||||||||
现场检查部门或人员 | 主监管人员或部门 | 运用现场检查软件等技术辅助检查的,可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 |||||||||||||||||||||||||||||||
/span> | 研究吸纳合理意见 被查机构无异议,被查机构负责人在检查事实与评价上签字盖章 形成现场检查报告定稿 报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 起草现场检查报告 被查机构有异议,在检查与评价上签字盖章并提交书面反馈意见 进行检查总结与会谈 撰写检查事实与评价 检查组讨论 形成初稿
向被查机构提交检查事实与评价 | 移送主(专职)监管员 主(专职)监管员共同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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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办现场检查流程图—检查处理阶段 | |||||||||||||||||||||||||||||||||
监管步骤 | 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职责分工 | 阶段 | |||||||||||||||||||||||||||||||
现场监管部门或人员 | 主监管人员或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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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涉及行政处罚,按行政处罚有关程序进行 被查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方案 违规是否涉及行政处罚 报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 下发被查单位意见 撰写现场检查意见 | 将整改情况反映到风险评价、年度监管报告等,研究制定下一步监管措施 主(专职)监管员及时跟进被查机构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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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办现场监管流程图—检查档案整理阶段 | |||||||||||||||||||||||||
监管步骤 | 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职责分工 | 阶段 | |||||||||||||||||||||||
现场监管部门或人员 | 主监管人员或部门 | 协助监管部门或人员 | |||||||||||||||||||||||
档案管理员将档案编号后登记在册、统一管理 检查档案移交给科室档案管理员 建立电子版现场检查档案 检查资料按序装订、编号 编写档案目录 整理、销毁无需归档材料 检查资料及时整理 收集、整理检查资料 按要求整理、补正卷内材料 封面按规定格式填列 | 需移交办公室管理的,由办公室统一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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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现场检查操作的具体要求
4.3.1 概述
4.3.1.1现场检查及其类别
4.3.1.1.1现场检查
本文所指的现场检查,是指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办及其委托单位对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其经营、管理场所,通过采取查阅、复制、核对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其设立、经营等情况所进行的一种监督检查行为。
4.3.1.1.2现场检查的类别
1)按照内容和范围的不同,现场检查可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现场检查的内容涉及被查小额贷款公司所有业务活动的一种检查。这种检查的检查频率,依据对被监管对象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作出评价确定。
专项检查是根据区金融办的统一部署或者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某些问题或风险状况,专门针对被监管对象某一特定问题或现象进行的检查。
2)按检查周期的不同,现场检查可分为定期检查和非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区金融办每年7月份和1月份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上半年和上一年全年的检查。
非定期检查是区金融办根据监管需要所作出的临时性检查。
4.3.1.2 现场检查程序及其执行
现场检查程序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在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根据被查小额贷款公司的规模、业务范围及其复杂程度,选择相应的检查程序。
检查组到达被查小额贷款公司时应出具合法证件和《现场检查通知书》。
现场检查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依法开展工作,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在现场检查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检查工作应遵循公正和效率原则。
4.3.1.3 现场检查的内容
4.3.1.3.1 机构情况。
重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等事项是否经过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完整。
4.3.1.3.2 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情况。
重点检查股东、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层的权责及其分工协作关系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否经过审批。
4.3.1.3.3 业务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经营行为:
1)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
2)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3)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4)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或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
5)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或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6)在核准的地域范围外经营业务;
7)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余额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的情况。
8)300万以上大额贷款未上报区金融办备案;
9)经营其他未经批准和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业务。
4.3.1.3(4) 账户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1)银行账户是否超过5个;
2)日常结算(缴费、日常开支等)资金与贷款资金是否通过不同账户分开出账;
3)新开设账户是否在7个工作日内向区金融办申报统计;
4)是否按月度向区金融办提交开设账户的资金往来明细统计资料。
4.3.1.3(5) 社会监督情况。
重点检查以下行为:
1)是否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照;
2)是否设置举报栏,是否在举报栏公布市金融办和区金融办的监督举报电话。
4.3.1.3(6) 其他方面情况。
包括资本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不良贷款、拨备提取、相关经营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会计内控制度及执行、年度审计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检查的情况。
4.3.1.4 外部中介机构的聘用
区金融办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根据现场检查项目的复杂程度,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辖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审计并出具监管意见。
被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所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会计事务所),必须有过小额贷款公司或银行类金融企业业务的审计案例,且拥有审计小额贷款公司或银行类金融企业业务经验的持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审计人员。
2)全面检查所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最好符合以下条件:
上年度业务总收入为1200万元以上,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注册会计师在30人以上,其中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25人,上述30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
3)专项检查所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最好符合以下条件:
上年度业务总收入为600万元以上,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注册会计师20人以上,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0人。
4)该中介机构在近5年内,未因审计业务受到其上级主管机构的处罚。
4.3.2 检查准备阶段
4.3.2.1 检查立项
区金融办对区内每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分别确定1名正式工作人员作为此公司的主监管员。主监管员是其监管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的直接监管责任人。
主监管员根据对被监管机构风险监测情况、风险评级结果,及以往现场检查报告,在与现场检查人员充分商讨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或监管周期现场检查计划;进行现场检查的立项;与现场检查人员一起进行立项的审议,确定现场检查的时间和检查重点项目。
4.3.2.2 成立检查组
4.3.2.2(1) 确定检查组人员
检查组人员由主监管人员或部门与现场检查部门协商后报区金融办批准确定。检查组人数视检查项目内容和被查公司的情况而定。根据现场检查程序要求,现场检查人数不得少于两人,以保证各项检查内容均有适当形式的复核和监督。
4.3.2.2(2) 检查组人员主要职责
检查组组长要根据检查组人员的知识水平、工作经历和检查任务进行合理分工。检查组全体人员应严格按照现场检查规程和检查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1)检查组组长负责对检查组的领导,协调重大事项,指导现场检查严格依照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实施、控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审核检查员提交需要进一步审核的重大问题工作底稿及事实确认书、审核《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等其他相关监管文件,对现场检查纪律负总责。
2) 检查员应服从、完成检查组组长分配的各项任务,严格按照现场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认真拟写《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分项目检查情况报告等检查文本,做好取证工作。并组织撰写《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等相关监管文件。
4.3.2.3 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
4.3.2.3.1《现场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1)被查公司名称。
2)检查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检查起止时间。
3)检查组组长和其他检查人员名单。
4)对被查公司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
5)其他事项。
4.3.2.3.2《现场检查通知书》递交
《现场检查通知书》一般应提前三天下发被查小额贷款公司,特殊情况也可进点时递交。《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当加盖区金融办印章。现场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出示合法、有效证件,如区金融办的工作证或外聘中介机构的工作证。
对群众来信举报、领导批示件或其他突发事件实施的临时性检查,可进点时递交《现场检查通知书》。
4.3.2.4 发出检查前问卷及收集检查有关资料
4.3.2.4.1 发出《检查前问卷》。
根据检查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是否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前问卷》。如确定发出,则应明确回收《检查前问卷》的时间和报送要求。
4.3.2.4.2 进点前应收集的主要材料:
(1)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
(2)有关部门掌握的被查单位的情况。
(3)被查单位以往报送的有关材料。
(4)监督检查部门历次的现场检查报告及处理情况。
(5)监督检查部门掌握的非现场监管资料。
(6)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的检查及处理情况。
(7)被查单位的内外部审计报告。
(8)被查单位对内外部检查和审计的整改情况。
(9)群众举报材料。
(10)媒体及互联网的有关报道。
(11)其他资料。
4.3.2.5 审核和分析所收集的材料
4.3.2.5.1 审核反馈的问卷材料
收到被查公司报送的《检查前问卷》反馈材料后,检查组应对反馈材料的报送质量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完整性、真实性,并作为评价被查公司管理水平的一个方面。
1)审核问卷的完整性。
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前问卷》的目录清单,逐项审核每项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可列出被查单位需要重报或补报的资料清单,要求被查单位在进点前补报,或在检查组进点后向其索取。
2)初步审核问卷材料的真实性。
被查公司报送的资料明显存在出入或差错,应视为对其管理水平进行评价的一个方面,如事后查明存在虚假和隐瞒不报的问题,应依法追究被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3.2.5.2对问卷材料和其他材料进行综合分析。
在被查单位反馈的资料和其他应收集的资料基本齐备以后,检查组组长应召集检查组成员对掌握的所有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对被查单位管理状况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可能存在的问题。综合分析可以使用计算机等辅助技术。
分析结果应作为制定检查方案的重要依据。
4.3.2.6 形成现场检查方案
根据立项、发出《检查前问卷》、收集审核资料等环节,在全面深入分析被查公司资料的基础上,与监管员充分商讨后,订立清晰明确的检查方案,包括具体的检查目标、检查任务、检查重点等。
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考核检查质量的重要依据。
4.3.2.6.1现场检查方案的主要内容。
1)制定检查方案的依据。
2)检查的目的、对象、范围、方式、内容和时间安排、纪律要求等。
3)需要提交的检查报告、附表、格式要求等。
4)检查组人员分工。
5)本次检查依据的法规清单。
4.3.2.6.2现场检查方案由检查组组长指定的检查员组织撰写。现场检查方案经检查组组长主持召开的检查组人员讨论会充分讨论通过后,经检查组组长审定,报区金融办主管人员批准。
4.3.2.6.3实施检查过程中,如需调整检查方案,在获得区金融办主管人员同意后,检查组组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检查方案作出调整。
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检查质量的重要依据。
4.3.2.7检查前培训
根据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如检查项目的风险程度、风险识别的难度等确定是否进行检查前培训。检查前培训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学习、讨论《现场检查方案》。
2)讲解、讨论现场检查操作表格。
3)学习与检查项目有关的政策法规依据,金融、财会、法律等业务知识,检查方法和技巧等。
4.介绍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历次检查情况。
5.其他情况。
4.3.3 检查实施阶段
4.3.3.1 进点会谈
检查组进驻被查公司,首先要与其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举行会谈。会谈的主谈人为检查组组长,主谈人要控制会谈内容和时间,确保会谈不偏离检查的中心内容;要指定一名检查组成员对会谈作记录,形成《现场检查进点会谈记录》。
4.3.3.1.1进点会谈的程序
检查组应当在进点会谈前明确会谈目的,拟定会谈提纲,并在《现场检查通知书》中确定的日期进入被查公司。会谈提纲也可根据检查工作实际需要,在向被查公司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时一并送达。进点会谈应明确专人记录,形成《现场检查会谈记录》,并作为检查资料保存。
4.3.3.1.2 进点会谈的主要参加人员
包括检查组全体人员、被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4.3.3.1.3 进点会谈的内容
1)介绍检查组人员;向被查公司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及被查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等;向被查公司宣读区金融办制定的现场检查纪律。
2)听取被查公司相关汇报。
3)就汇报情况及检查准备阶段掌握的重要情况和疑问向被查公司进行了解和质询,了解高级管理层对本公司业务、经营状况熟悉程度,风险掌握程度等,并将其作为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检查基础与评价的一部分。
4)提出要求被查公司配合的事项,确定双方具体联络员。
4.3.3.2 实施检查
根据检查组制定的《现场检查方案》,灵活运用各种检查技术和方法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中认定的事实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核对,比较分析,相互印证,确定查证的问题,并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现场检查工作底稿》是现场检查工作中完成的各项检查程序所得出结论的文字记载,主要为现场检查报告提供事实依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反映了信息来源、工作范围和工作成果等。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要求包括:
1)检查人员对所编制的《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对检查人员编制的每份《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必须进行复核,检查小组组长要对《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内容质量负责,如,工作底稿记录的内容和程序是否充分,是否足以支持检查结论。
2)《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可按一事一稿进行记录,也可视检查项目合并处理。记录内容应涵盖:
一是检查基本情况,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及情况、页次等。
二是检查发现的问题概述或事实记录,包括检查认定的事项,认定过程中对有关凭证、报表等资料进行计算、分析、比较的内容及其结果,认定依据等。
三是评价和意见。检查人员对检查情况应作出明确的评价,涉及违规的要写明违规条款及问题定性。
四是与问题或事实有关的取证材料等附件。
3)《现场检查工作底稿》所表述的观点必须清楚明确,查实问题所附取证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能支持观点。工作底稿应简洁、清晰,符合文档规范。
4)《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应由检查人和复核人签字,所有工作底稿的形成与复核工作必须在现场检查中根据工作进度同步完成(特殊情况除外),并将不同时段完成的工作底稿及时交检查组组长审阅。
4.3.3.3 评价定性
根据检查依据,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查出的问题或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定性,作出检查结论。凡是检查中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的问题,不作结论性评价。
4.3.3.4 结束现场检查
检查组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退出被查公司,现场检查的时间一般不应更改,如确属检查需要,可考虑适当调整检查人员和检查时间,
并知会被查公司。
4.3.3.5现场检查方法
1)总体查阅。
从总体上对被查单位的账账之间、账表之间、账实之间的一致性进行现场审核,并查阅被查单位的外部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报告,了解和掌握被查单位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的基本情况。检查组应对被查单位账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现场初步审查,其目的是确保检查组一开始便能真实、完整掌握被查单位资产负债总体状况,避免有问题的账表数据误导检查人员。
2)现场审查。
根据检查方案,按各项检查内容采取相应检查方法对被查单位的有关业务和财务资料进行审查,对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
A)检查方法包括核对、审阅、计算、比较分析、账户分析、绘制流程图、实地观察、询问调查等,并可运用计算机等辅助技术。
B)检查方式包括普查和抽查。普查要求对检查内容所涉及的全部业务、财务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抽查要求根据抽样比例和抽样原则对检查内容所涉及的业务、财务资料进行有选择的审查。抽样比例根据现场检查方案的要求确定,抽样原则一般采取判断抽样,或者根据已经掌握的检查线索确定需要检查的范围、业务环节。
C)对被查单位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一般采取现场观察和写实记录的方式。
3)调查取证。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证明材料。
A)检查组可视检查需要,调阅有关资料,查询被查单位的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数据,并进行数据导出、转存、打印、复印等处理。
B)对需要调查取证的问题,要取得充分的证据。
C)证明材料包括:调查询问笔录、凭证、报表、账册(账页)、问卷、说明材料、被查单位文件、合同、会议记录、外调复函、实物照片等。上述证明材料如属复印件,必要时应要求被查单位负责人(负责人不在时由经办人)签字,或加盖部门公章确认,确有特殊情况未能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主查人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D)在检查证据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情况下,检查组要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并按照《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有关证据材料先封后查,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措施。
E)检查结束前,检查组要统一汇总检查证据材料,编制调查取证材料清单,并编印页码,由检查组集中统一管理。
4.3.3.6质量控制
在整个现场检查期间,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要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分阶段听取各检查小组的汇报,及时了解检查各阶段的工作情况,控制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查找检查差错和遗漏,解决检查工作中的各种疑难问题,根据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检查力量,确保检查工作满足检查目的和要求。
4.4 检查报告阶段
4.4.1 形成《检查事实与评价》
《检查事实与评价》是检查组对被查机构作出的初步结论和基本评价。《检查事实与评价》所列的每一项事实,都必须有详细、充分的数据或文字资料支持。
4.4.1.1 形成《检查事实与评价》的步骤
4.4.1.1(1)检查人员(检查小组)根据检查分工将检查中发现和掌握的事实与问题,根据已反馈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对照《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后,将发现的问题和定性以电子版形式提交主查员。如大型项目,则由分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事实与评价。检查事实与评价并应在现场检查撤离后尽快完成。
4.4.1.1(2)主查员对检查人员(检查小组)提交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项目事实确认与评价),根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进行综合分析、归纳,形成汇总的《检查事实与评价》。《检查事实与评价》应在现场检查撤离后尽快完成。
4.4.1.1(3)检查组组长根据主查员已形成的《检查事实与评价》召集检查组全体人员进行讨论修改后,由检查组组长审核定稿。
4.4.1.1(4)发出《检查事实与评价》。《检查事实与评价》代表检查组意见,由主查员签字、检查组组长对外签发。《检查事实与评价》发送对象为被检查对象。
4.4.1.2 《检查事实与评价》的内容
一般由总体评价与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两部分组成。
4.4.1.2(1)总体评价。根据检查的性质和范围对被查机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中好的方面作出肯定,欠缺或不足的方面予以概括描述。总体评价时,应用归纳性语言,简洁明了,但必须注意评价的准确与客观,特别是要和事实与存在的问题相一致,不要前后矛盾。
4.4.1.2(2) 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拟写者根据检查情况掌握,如,合规性检查主要就查实的问题作事实描述并指出其违反的法规条款。以风险为主的全面检查,对存在的事实与问题往往需要包含分析评价内容,如,对资产质量优劣的原因分析、损失准备金充足程度的衡量、损益真实性的分析及资本充足率的评价等。
4.4.2 与被查单位交换意见
4.4.2.1 检查总结会谈与递交《检查事实与评价》
4.4.2.1(1)与被查单位的检查总结会谈必须在《检查事实与评价》形成后尽快完成,并应提前通知被查机构。
4.4.2.1(2)总结会谈由检查组组长主持,参加对象为检查组全体人员、主监管员(监管员)、被查机构参加进点会谈时的有关人员。
4.4.2.1(3)总结会谈。主要由检查组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查机构,由主查员宣读、递交《检查事实与评价》;请被查机构就《检查事实与评价》提出的有关问题和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评价结论提出意见,必要时就有关问题交换意见。
4.4.2.1(4) 若因特殊原因无法举行总结会谈,检查组可将《检查事实与评价》书面印发被查机构。被查机构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检查事实与评价》后三至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检查组,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异议。
4.4.2.2 对存在较大分歧问题进行研究
在总结会谈中,被查机构对总体评价及检查事实和问题存在较大分歧的,会谈结束后,检查组应就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充分吸纳被查机构的合理意见。
4.4.2.3 形成现场检查总结会谈记录
检查组组长(主查员)应指定一至二名记录员将会谈内容详细记录在案,并整理成《现场检查总结会谈记录》。
4.4.3 形成现场检查报告
总结会谈结束或收到被查机构对《检查事实与评价》反馈书面意见后,检查组应在《检查事实与评价》、总结会谈的讨论、被查机构对《检查事实与评价》的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拟写《现场检查报告》。
4.4.3.1 专项检查报告
专项检查报告由主查员拟写,全面检查报告由主查员组织拟写,主查员可安排检查组人员分块拟写,由主查员汇总。
4.4.3.2 《现场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应当以《检查事实与评价》为基础,格式和内容根据被查机构的类别(中资/外资、法人/非法人)以及检查的种类(全面/专项)而不同,一般应包含以下方面:
4.4.3.2(1)实施检查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查内容、范围、检查期、工作时间、方案执行情况。
4.4.3.2(2)被查机构的基本情况,即对涉及检查内容的被查机构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精炼描述。
4.4.3.2(3)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检查组作出的评价。
4.4.3.2(4)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以及拟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监管要求等。
4.4.3.3 省、市金融办组织项目有特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的,按照特定要求拟写;自行组织项目有特别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的,按照特别要求拟写。
4.4.3.4 检查组组长审核《现场检查报告》后,根据项目性质(省、市金融办组织项目、自行组织项目)逐级上报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
4.4.3.5 省、市金融办组织项目,应按照要求时间上报检查报告;自行组织项目,应在被查单位《检查事实与评价》反馈后尽快完成《现场检查报告》,需要上报市金融办的,应在分管领导签发后及时上报。
4.4.3.6 形成的现场检查报告副本应送主监管员(监管员)并抄送监察(内审)部门。
4.5 检查处理阶段
4.5.1 检查处理的主要方式
4.5.1.1 不涉及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的出具《现场检查意见》。
4.5.1.2 涉及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的,在出具《现场检查意见》的同时,还应依法按照有关程序与规定进行处理。
4.5.2 下达《现场检查意见》的程序
4.5.2.1 形成《现场检查意见》
《现场检查意见》是监管机构对被查机构通报检查事实、作出检查评价、提出整改和其他处理意见的专门文件。《现场检查意见》应在区金融办主管领导批准签发后按法定程序送达。
4.5.2.1(1)《现场检查意见》由主查员主写。
4.5.2.1(2)《现场检查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评价。
二是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整改时间要求,即要求被查单位在收到《现场检查意见》的一定期限内将整改方案书面报告越秀区金融办,并视执行整改方案的进度情况分阶段或一次性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越秀区金融办。
4.5.2.1(3)《现场检查意见》由区金融办领导签发。
4.5.2.2 下发《现场检查意见》
4.5.2.2(1)《现场检查意见》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时间为被查机构签收的时间。被查机构应在收到《现场检查意见》后,根据意见书规定的时间,将执行《现场检查意见》的情况书面报告越秀区金融办。
4.5.2.2(2)检查组在下发被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的同时,应将现场检查意见》的副本及时送交主监管员(监管员)。
4.5.2.3 主监管员后续工作
主监管员(监管员)依据《现场检查意见》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要求,及时跟进处理。
4.5.2.3(1)催收整改报告(将收到的整改报告正本及时交主查员归档)。
4.5.2.3(2)跟进被查单位的具体整改情况,包括整改措施、整改进度和整改效果等。
4.5.2.3(3)将整改情况反映到非现场监管的风险评级、评价和年度监管报告等内容中,同时研究确定下一步的监管方案,必要时提出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的建议。
4.6 检查档案整理阶段
4.6.1 建立《现场检查档案》
档案的收集工作实际贯穿于整个检查过程,在进入现场后主查员应要求每个检查人员按分工将检查过程中反映的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各类文件、数据、资料(如,形成的现场检查工作底稿、检查事实确认书、书面说明、复印的证据等材料)按分工、按检查内容归类妥善保管。检查档案一般应在撤离现场后以及全部检查书面文件形成后及时完成。检查档案的建立应由主查员组织完成。
4.6.1.1 收集、整理检查档案的主要步骤
4.6.1.1(1)主查员确定检查档案建立的时间及其人员。
4.6.1.1(2)检查组全体人员将本人在现场检查中形成的检查档案按要求整理后送交负责检查档案建立的有关人员;负责检查档案建立的人员按照要求整理检查档案。
4.6.1.2检查档案的主要内容参见《现场检查档案主要内容和归档次序》。
4.6.2 编写《现场检查档案目录》
对归入检查档案的资料要编写案卷目录,《现场检查档案主要内容和归档次序》应按照检查工作流程、环节、内容及检查资料的主次关系、主从关系等进行编写。
4.6.2.1 卷内材料目录、案卷目录一律用 A4 纸、仿宋体 4 号字体打印。
4.6.2.2 案卷文件资料目录应放在首卷。
4.6.3 制作《现场检查档案》封面和档案管理
检查档案整理完毕后应装订成册,制作《现场检查档案》封皮应统一格式。
4.6.3.1 案卷封面按照格式要求填列。
4.6.3.2 卷内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应进行托裱;字迹已模糊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
4.6.3.3 无须归档的材料,应进行整理、登记,经主查员和检查组组长批准后销毁。
4.6.3.4 档案的保管时间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越秀区金融办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4.6.4 建立电子版现场检查档案
形成的电子版资料主要包括:
4.6.4.1 《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
4.6.4.2 《现场检查通知书》。
4.6.4.3 《现场检查前问卷》。
4.6.4.4 现场检查方案。
4.6.4.5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4.6.4.6 分项目检查情况报告。
4.6.4.7 《检查事实与评价》及被查机构的反馈材料。
4.6.4.8 现场检查报告。
4.6.4.9 现场检查意见书。
4.6.4.10 其他已形成电子版的文件资料。
4.6.5 现场检查档案的移交
4.6.5.1 负责检查档案建立的人员将装订成册的全套现场检查档案移交给处室或科室档案管理员。
4.6.5.2 档案管理员将装订成册的档案编号后登记在册,统一保管。
4.6.5.3 档案管理员根据越秀区金融办档案管理规定需要移交办公室管理的,应按规定及时移交。
4.6.6 其他
使用计算机辅助软件完成的现场检查项目,电子档案由主查员统一上传区金融办相关部门,一般情况下不再形成纸质文件。
5. 行政处理措施
5.1 本章说明
本章包括行政处理程序流程图和具体操作要求两部分。
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通过描述小额贷款公司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及其核心要求,集中体现了区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集体审议制度以及通过联席会议制度使相关部门在行政处罚工作方面进行分工协作与互动的原则。其中,区金融办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第一直接监管人,负责对违法违规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谈话、质询、责令整改。
省、市金融办作为区金融办的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区金融办对违法违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责令停办业务、取消试点资格等行政处罚并由省金融办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处罚工作的查处取缔、吊销营业执照内部监督。
具体操作要求,立足于行政处罚的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谈话、质询、责令整改、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查处取缔、取消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十一大处罚措施,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依据及操作规范。
5.2行政处理程序流程图
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办行政处理措施流程图 | ||||||||||||||||||||||||||||||||||||||||||
监管部门 | 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程度 | 部门 协调 | ||||||||||||||||||||||||||||||||||||||||
情节较轻 | 情节较严重 | 情节严重 | ||||||||||||||||||||||||||||||||||||||||
质询 风险提示 警告 | 备案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约见会谈 公示 |
吊销营业执照 查处取缔 |
独立 协调 协助
协调 协助
上报 备案
提请 协助 取证
|
5.3 具体操作要求
具体操作要求,立足于行政处罚的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谈话、质询、责令整改、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查处取缔、取消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十一条处罚措施,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依据及操作规范。其中,区金融办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第一直接监管人,负责对违法违规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谈话、质询、责令整改。
省、市金融办作为区金融办的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区金融办对违法违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责令停办业务、取消试点资格等行政处罚并由省金融办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处罚工作的查处取缔、吊销营业执照内部监督。
5.3.1 警告
警告指的是,区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节较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警示性的处罚措施。
小额贷款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区金融办应根据需要对其进行警告。
5.3.1.1 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报送信息,报送虚假信息;
5.3.1.2小额贷款公司未在非现场监管系统中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贷款、融资等相关经营数据;
5.3.1.3小额贷款公司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自律承诺内容、区主管部门监督电话等;
5.3.1.4区金融办认为需要警告的其他情形。
区金融办应视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警告采取口头和书面的形式。口头形式可以通过电话或派专人(2人以上)赴现场进行警告,一般在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完。书面警告可以由区金融办向违法违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寄送《警告通知书》。需要被警告人配合,一般三个工作日处理完。
5.3.2公示
公示指的是,区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公告,以接受行业及社会监督性的处罚措施。
小额贷款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区金融办根据需要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示性的行政处理。
5.3.2.1小额贷款公司未按警告要求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
5.3.2.2小额贷款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风险事件和重大事项;
5.3.2.3小额贷款公司未按要求进行风险管理以及相应的信息披露;
5.3.2.4小额贷款公司未按要求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年检;
5.3.2.5区金融办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情形。
区金融办应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的事实和原因,由监管负责人先口头通知违法违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将会受到公示处罚,允许违规的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异议。同时以书面的形式在相关报刊、杂志以及网站上公布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的《公示书》。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
5.3.3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指的是,区金融办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中,通过分析与评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和经营状况时,对小额贷款公司已经存在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或经营管理过程中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问题给予风险提示的行政处理措施。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区金融办应根据需要进行风险提示:
5.3.3.1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业务相关的设备出现安全隐患;
5.3.3.2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出现重大变化,包括股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组织架构重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损失、重大诉讼案件等;
5.3.3.3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其他未经批准的各项小额贷款业务;
5.3.3.4不良贷款率超过5%以及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低于100%时;
5.3.3.5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过于集中,向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贷款余额超过500万时;
5.3.3.6区金融办认为需要风险提示的其他情形。
区金融办在日常监管中若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或可能出现风险隐患时,应该及时对其进行监管处理,并由监管责任人向其发布《风险提示书》揭示存在的风险。一般在3个工作日处理完,并由小额贷款公司根据《风险提示书》涉及的问题进行合规整改。
此外,当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出现较大变动可能或已经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产生影响,也要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书》向其揭示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监管要求。可以不定期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暴露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风险提示。另外,可以根据政策法规出台和运行初期,小额贷款公司执行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向其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
5.3.4约见会谈
约见会谈指的是,区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节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约见谈话,以解决存在的问题的行政处理措施。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区金融办可以根据需要约见高级管理人员:
5.3.4.1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严重的问题或风险;
5.3.4.2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
5.3.4.3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
5.3.4.4区金融办认为需要约见的其他情形。
区金融办可以口头电话形式,派专人(2人以上)赴现场与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或以书面形式向小额贷款公司寄送《约见谈话通知书》约见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此外,除日常监管需要约见高级管理人员,区金融办每年度还应与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会谈,讨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纠正问题与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5.3.5质询
质询指的是,区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节轻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质疑或询问并要求答复的行政处理措施。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区金融办可以根据需要向其提出质询:
5.3.5.1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报表及相关资料存在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问题;
5.3.5.2小额贷款公司账户资金往来明细统计资料存在异常、重大嫌疑的问题;
5.3.5.3小额贷款公司被新闻媒体、独立评级机构等社会监督机构发布存在违法违规的经营问题;
5.3.5.4小额贷款公司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重大变化事项;
5.3.5.5区金融办认为需要质询的其他情形。
质询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向违法违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出质询函。区金融办决定组织质询的,应及时组成质询工作组,确定相关参加人员,并作好相关质询准备工作。质询工作组由两到三名质询人员组成,质询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5.3.6责令整改
责令整改指的是,区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小额贷款公司提出限期整顿改造的行政处罚措施。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市金融办协调各区金融办可对其采取责令整改措施。
5.3.6.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5.3.6.2未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报表及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或相关资料;
5.3.6.3账户开立超过5个或未备案的;
5.3.6.4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75%-100%(含75%),或不良贷款率在5%-15%(含5%)以上的;
5.3.6.5未按规定充分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5.3.6.6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5.3.6.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区金融办对违法违规的小额贷款公司作出责令整改决定的,需上报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整改进行督促。同时要向违法违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此外,区金融办还需配合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报》或相关报纸上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作出责令整改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5.3.7 责令停办业务
责令停办业务指的是,区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小额贷款公司提出责令停办业务的行政处罚措施。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市金融办协调各区金融办可对其采取责令停办业务的处罚措施。
5.3.7.1违反国家和省的利率政策的;
5.3.7.2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5.3.7.3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5.3.7.4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外经营业务;
5.3.7.5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75%(含50%),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含15%);
5.3.7.6经营其他未经批准和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业务。
区金融办对违法违规的小额贷款公司作出责令停办业务决定的,需上报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责令停办业务的处罚。同时要向违法违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出《责令停办业务通知书》。
此外,区金融办还需配合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报》或相关报纸上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作出责令停办业务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5.3.8取消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指的是,区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节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措施。
对存在以下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市金融办协调区金融办可采取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的措施。
5.3.8.1未经核准擅自更换法人代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3.8.2拒绝或者阻碍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检查的;
5.3.8.3未认真落实市金融办、各区(县级市)工作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
5.3.8.4不符合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任职条件(具体见省办第十九条)
5.3.8.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对作出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区金融办应该将这一决定意见上报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批准决定,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此外,区金融办应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广东银监局关于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库的管理要求,及时录入相关处罚信息,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广州市银行同业公会,以便同业公会及时将相关被处罚人纳入银行业从业人员黑名单。
5.3.9查处取缔
查处取缔指的是,区金融办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业务进行查处取缔的行政处罚措施。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情形,区金融办应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公司法》或《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5.3.9.1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5.3.9.2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5.3.9.3擅自开展新业务或跨区域经营;
5.3.9.4存在洗钱行为
5.3.9.5其他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金融办提请工商管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应该向工商部门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的详细证据,并配合工商行政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等工作。
5.3.10取消试点资格
取消试点资格指的是,区金融办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取消试点资格的行政处罚措施。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情形,区金融办上报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取消试点资格的处罚:
5.3.10.1使用暴力手段收贷;
5.3.10.2存在账外经营,包括办理贷款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其他方式的账外经营行为。
5.3.10.3违反规定融入及运用资金;
5.3.10.4违法提供或出售信息;
5.3.10.5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以下;
5.3.10.6其他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金融办应依据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的事实,做出取消试点资格的意见,向市金融办报送并由市金融办批准决定,最后由省金融办进行备案。涉嫌犯罪的,还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3.11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指的是,区金融办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措施。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情形,区金融办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5.3.11.1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及以各种形式抽逃注册资本;
5.3.11.2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
5.3.11.3无正当理由连续歇业6个月以上;
5.3.11.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5.3.11.5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5.3.11.6其他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工商管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的,区金融办需为协助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同时要配合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报》或报纸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被处罚机构的名称、住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工商管理部门应督促被处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缴回经营许可证。
此外,区金融办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一些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时,要及时依法依规进行甄别,能够处理的要立即进行处理,并协助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取证,需相关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按程序提出意见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协调。难以处理或不在处理的权限内的要根据案件性质通报相关部门,同时报告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紧急会议。
6. 文书体例
6.2 机构准入文书体例
6.2.1机构准入—机构筹建审核表
申报机构 | |||
行政许可受理情况 | 收文日期 | ||
受理情况和日期 | 受理通知书 |
| |
补正通知书 |
| ||
不予受理通知书 |
| ||
补充说明 | |||
申报材料 | 机构筹建申报材料 | 审核 | |
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的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 |
| ||
同意设立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 |
| ||
申请公司关于筹建(XX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申请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包括最近一年案件情况等。 |
| ||
申请公司最近一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表现及与设立时预测数据的对比分析(差异超过30%的科目予以解释说明)。 |
| ||
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
| ||
申请行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
| ||
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
| ||
审核记录 | 监管员意见: |
| |
科长(复核)意见: |
| ||
主任意见: |
|
6.2.2机构准入—机构开业验收及审核表
申请公司名称 |
| 机 构 筹 建 | 筹建机构名称 | 机构负责人姓名: | 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是 ) (否 ) | |||||||
拟开业分支机构 |
| 机 构 审 批 | 审批机构 | |||||||||
拟开业分支机构的内定规格 | | 审批日期
| 不良信息库查询况: 是否有不良记录 (是、否) 如有请注明 | |||||||||
文号 | ||||||||||||
业务范围 | 申请的业务范围: | 拟批准的业务范围: | ||||||||||
报 送 材 料 | 1.申请书 ( ) 2.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 ) 3.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 ) 4.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 ) 5.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 ) 6.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 )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 ) 8.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 ) | |||||||||||
拟开业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 | ||||||||||||
地址: | 筹建地址: | 营业面积 | M² | |||||||||
根据已经验资的申请行营运资金,申请机构是否具备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是□,否□) | ||||||||||||
验收内容 —— 公告性 | 是 | 否 | ||||||||||
1.是否已将人民币贷款利率告示牌悬挂在明显(客户可见)位置? |
|
| ||||||||||
验收内容 — — 安全性 | 是 | 否 | ||||||||||
1.装修工程(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是否已获得消防、公安部门的认可? |
|
| ||||||||||
2.安装的报警装置是否已与公安110报警中心联网? |
|
| ||||||||||
3.是否有足够的隔离设施确保非授权人员无法进入内部现金区域? |
|
| ||||||||||
4.内部重要部门(如交易室、电报房等)是否与其他部门实现了充分隔离? |
|
| ||||||||||
6.2.3机构准入—审核表
更名、迁址类
申报机构 迁址( ) 更名( ) | ||||
行政许可受理情况 | 收文日期 | |||
受理情况和日期 | 受理通知书 |
| ||
补正通知书 |
| |||
不予受理通知书 |
| |||
补充说明 | ||||
申报材料 | 机构迁址申报材料 | 审核 | ||
申请书。 |
| |||
上级机构同意迁址的有效书面文件。 |
| |||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机构市场前景的分析、拟设机构未来业务的发展规划、拟设机构的组织管理架构等内容。 |
| |||
新址所有权或使有权的证明文件。如为租赁方式,应提交租 赁意向书,并在完成迁址后补交租房合同。 |
| |||
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
| |||
营业执照复印件(A4规格)。 |
| |||
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
| |||
机构更名申报材料 | 审核 | |||
申请书。 |
| |||
有权上级行同意其变更名称的批文。 |
| |||
因行政区划变动的,需要提供行政区划变动文件。 |
| |||
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
| |||
营业执照复印件(A4规格)。 |
| |||
审核记录 | 监管员意见: | |||
科长(复核)意见: | ||||
主任意见: | ||||
6.2.4机构准入—审核表
机构临时停业
申报机构 机构停业( ) 临时停业( ) | |||
行政许可受理情况 | 收文日期 | ||
受理情况和日期 | 受理通知书 |
| |
补正通知书 |
| ||
不予受理通知书 |
| ||
补充说明 |
| ||
申报材料 | 机构停业、临时停业申请材料 | 审核 | |
申请书。机构停业、临时停业申请材料(需说明机构停业、临时停业原因和理由) |
| ||
授权机构的批准文件。 |
| ||
停业、临时停业期间该机构业务处理方案: 1.停业、临时停业该机构可能对所在区域金融服务产生的负面影响; 2.停业、临时停业机构现有业务的移交、结清、人员安置等; 3.现有客户的引导疏散措施,并具体说明复业的时间安排。 |
| ||
停业、临时停业公告样式。 |
| ||
营业执照复印件(A4规格)。 |
| ||
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
| ||
审核记录 | 监管员意见: | ||
科长(复核)意见: | |||
主任意见: |
6.2.5机构准入—机构终止审核表
申报机构 | |||
行政许可受理情况 | 收文日期 | ||
受理情况和日期 | 受理通知书 |
| |
补正通知书 |
| ||
不予受理通知书 |
| ||
补充说明 |
| ||
申 报 材 料 | 机构撤并、终止营业申请材料 | 审核 | |
申请书(需说明撤并、终止该机构理由,及可能对所在区域金融服务产生的负面影响) |
| ||
董事会或授权管理机构的有效批准文件 |
| ||
拟终止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拟终止机构基本业务、业务发展 |
| ||
规模、服务区域、主要服务对象 |
| ||
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对拟撤并机构的审计报告 |
| ||
拟撤并该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1.负责市场退出的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简历; 2.拟终止机构现有业务的移交、结清、人员安置等; 3.现有客户的引导疏散措施; 4.拟终止机构营业场所的清理进度、对外公告的时间安排等。 |
| ||
拟终止营业机构停止吸收存款公告样本。 |
| ||
营业执照旧证复印件(A4规格)。 |
| ||
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
| ||
区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
| ||
审 核 记 录 | 监管员意见: | ||
科长(复核)意见: | |||
主任意见: |
6.2.6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类)审核表
申请公司: | 拟任人: | |||
拟任职务: | ||||
收文日期: | 任职资格谈话时间: | |||
行政许可事项受理情况 | 签发受理文书类别 | 签发时间 | ||
补正通知书 |
| |||
受理通知书 |
| |||
不予受理通知书 |
| |||
申 报 材 料 | 拟任人任职资格的申请文件; |
| ||
任职资格申请表; |
| |||
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 |
| |||
对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
| |||
个人承诺书(或诚信声明); |
| |||
外籍拟任人签署的保密协议; |
| |||
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拟任人原未高管时提供)。 |
| |||
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 和联系地址(邮编); |
| |||
监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
| |||
审核情况 | 学历要求: 符合( ) 不符合( ) 工作年限要求: 符合( ) 不符合( ) | |||
监管员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主任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6.2.7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告类)审核表
申请机构: | 拟任人: | ||
原任职务: | |||
拟任职务: | |||
收文日期: | 材料完整日期: | ||
审查内容 | 审查意见 | ||
报告材料 | 拟任人任职资格的报告文件; |
| |
任职资格申请表; |
| ||
离任稽核报告; |
| ||
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
| ||
监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
| ||
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 未在拟任人任职前提交任职审计报告或离任审计报告,也未提前向监管机构作出说明; |
| |
任职审计报告或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或显示拟任人不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条件的; |
| ||
原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的意见显示,该拟任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 |
| ||
连续中断任职 1年以上。 |
| ||
监管员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主任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6.2.8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承诺书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码: | ||||
护照号码: | ||||
原任职务: | ||||
拟任职务: | ||||
问 卷 部 分 | 是 | 否 | ||
1.你是否有故意犯罪记录。 |
|
| ||
2.你是否因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 |
|
| ||
3.你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
|
| ||
4.你是否曾被监管机构取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
| ||
5.你是否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
|
| ||
6.你是否有与拟任职务相关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情况。 |
|
| ||
7.你是否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 |
|
| ||
8.你或你的配偶是否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 |
|
| ||
9.你是否正在从事明显超过家庭财产承受能力的高风险投资。 |
|
| ||
10.你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注:上述问卷答案中如你选择“是”,请另外附详细说明。 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内部纪律处分、内部经济处罚和党纪处分等。 如有请作详细说明。
| ||||
个人负债金额: | ||||
本人谨在此郑重承诺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和说明均为真实,如有虚假或隐瞒之处,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时,本人承诺在工作中以诚信和公正的工作态度履行相应职责。
签 名: 年 月 日 | ||||
请简单叙述你对今后所要管理的机构的工作设想: (如涉及董事或其他兼职人员,请在此栏作出能够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相应职责的承诺) | ||||
6.2.9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审批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 日期:
序号 | 公司名称 | 变更事项 | 变更内容 | 受理时间 | 批准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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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合计 宗。 |
6.3 非现场监管文书体例
6.3.1场检查立项建议书
机密
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办
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
编号:XXX
被查单位:XXXXXX
检查目的:
【陈述此次现场检查的目的】
检查范围和重点:
资产质量检查:
【概述资产质量检查(包括风险分类的准确性和准备金计提的充足性)应当关注的重点业务以及相应的检查方法和检查覆盖率】
6.3.2 监管报告的格式与体例
6.3.2.1报送内部领导版本
一、经营情况的变化
主要表述资产、负债、表外业务、损益等情况当期数据和变动趋势。可以简表形式表示。所选数据应体现被监管机构的业务特点或占比较高或增减变化最大。
二、重大事项
主要表述被监管机构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和发展战略发生的重大变化,判断标准为重大变化对被监管机构的影响程度。
三、风险状况的评价
主要从定量和定性两个角度进行的分析评价
(一)定量分析。主要围绕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资本充足性风险,分析主要监管指标和辅助监管指标的当期数据、变动情况和同行业水平。
风险种类 | 内在风险 | 风险管理质量 | 整体风险状况 | 风险变化趋势 |
信用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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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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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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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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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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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誉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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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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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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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可以在此处对个风险指标予以说明。
(二)定性分析。主要分析被监管机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定性分析应与风险评价表的分析结果相衔接。
监管信息矩阵表:
| 原因分析 | 整改措施 | 整体情况 | 趋势分析 |
预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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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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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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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描述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重大风险薄弱点、高风险问题、内控薄弱环节和案件等。
五、监管措施和要求
对应第四部分列出的问题,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措施,监管员应强调被监管机构风险管理政策的完善与政策执行的有效性。
6.3.2.2报送广州市金融办版本
一、经营情况的变化
主要表述资产、负债、表外业务、损益等情况当期数据和变动趋势。可以简表形式表示。所选数据应体现被监管机构的业务特点或占比较高或增减变化最大。
二、重大事项
主要表述被监管机构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和发展战略发生的重大变化,判断标准为重大变化对被监管机构的影响程度。
三、风险状况的评价
主要从定量和定性两个角度进行的分析评价
(一)定量分析。主要围绕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资本充足性风险,分析主要监管指标和辅助监管指标的当期数据、变动情况和同行业水平。
(二)定性分析。撰写人应结合风险评价表并根据被监管机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以简练、准确的文字表述为主。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描述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重大风险薄弱点、高风险问题、内控薄弱环节和案件等。撰写人在描述违规问题、违规金额、高风险问题时,应注意与检查范围、问题产生的原因相结合。
五、监管措施和要求
对应第四部分列出的问题,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措施、改善要求以及政策建议。撰写人应注意措施和要求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对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指导作用。
六、监管部门所做的主要工作。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要重点突出,简明扼要。
6.3.3监管意见书的格式和体例
监管意见书是监管员综合监管周期发现各类问题,向被监管结构发出的通报风险、问题、监管评价,并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的报告。一般在完成监管报告后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风险状况的评价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1.风险状况评价。主要从定量的角度,对被监管机构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资本充足性风险等四类风险水平评价,监管员依据被监管机构四类风险的大小,有选择分析使用主要监管指标和辅助监管指标的当期数据、变动情况和同行业水平。采用文字表述与图表相结合的格式。
2.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定性分析的角度,监管员应结合风险评价表及定量分析的结果,描述被监管机构重大风险薄弱点、高风险问题、内控薄弱环节和案件等。采用文字表述与表格相结合的格式,做到文字简练,表述准确。
二、监管意见和要求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薄弱环节提出具体的监管措施,监管人员应强调被监管机构风险管理政策的完善与政策执行的有效性。
6.3.4 非现场监管约见会谈纪要
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办
非现场监管约见会谈纪要
纪要编号:XXX
会议时间:XXXXX
会议地点:XXXXX
会议人员:XXXXX
XXX公司:XXXXXXXX
金融办:XXXXX
会议要点:XXXXXXX
会议内容:XXXXXX
记录人员:XX
日 期:XX
XXX公司负责人签名: 主监管员签名:
日期: 日期:
6.3.5 联席会议纪要
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办
联席会议纪要
纪要编号:XXX
会议时间:XXXXX
会议地点:XXXXX
会议单位:XXXXX
会议人员:XXXXXX
会议要点:XXXXXXX
会议内容:XXXXXX
记录人员:XX
日 期:XX
参会人员签名:
6.3.6 关于年度机构回访的通知
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办公室
穗金融办便函[XXXX]XXX号
关于201X年度机构回访的通知
XXXXXXXX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落实整改要求。根据我办本年度监管计划,拟与今日对你公司进行回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回访对象:XXXXXXX
二、回访内容:XXXXXXXX
三、回访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种或几种:
(一)实地走访;
(二)座谈了解;
(三)公司员工即时问卷调查等。
四、回访时间:XXXXXXXXXX
请你XX就以上内容做好相应准备。在回访完成后递交有关书面材料。
特此通知
6.4现场检查文书体例(将区金融办日常用表格影印)
6.4.1 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
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
立项编号: 年 月 日
被查单位 |
| ||
检查目的:
| |||
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 |||
所需的检查人员要求及时间:
| |||
备注: | |||
拟稿人: |
| 审核人: |
|
批准人: |
| 批准日期: |
|
6.4.2现场检查通知书
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现场检查通知书
被查单位 |
| ||||
检查依据:
| |||||
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 |||||
检查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检查组人员名单 | |||||
组长: |
| 组员: |
| ||
主查员: |
| 组员: |
| ||
组员: |
| 组员: |
| ||
备注: |
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办 (印) 年 月 日 | ||||
6.4.3现场检查前问卷
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办现场检查前问卷
年 月 日 编号:
被查单位名称:
| |
一、 填报的主要内容: 1、 2、 3、 ……
| |
二、填报要求: 1、 2、 3、 ……
| |
发出问卷时间: |
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办 (盖印) |
问卷上报时间: | |
检查部门联系人: | |
检查部门联系电话: |
6.4.4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
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办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
被查单位:
序号 | 调阅资 料名称 | 数量 | 资料 日期 | 调阅 日期 | 调阅人签名 | 归还日期 | 收回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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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检查组留存,一份被查单位留存。
6.4.5现场检查进点会谈纪要
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办现场检查进点会谈纪要
年 月 日 编号:
被查单位 |
| 会谈地点 |
| |
被查单位 参加人员 |
| |||
检查组 参加人员 |
| |||
会
谈
内
容
|
| |||
被查公司: 负责人签名: | 检查组组长签名: | |||
6.4.6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办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年 月 日 编号:
被查单位 |
| 项目名称 |
|
检查人 |
| 复核人 |
|
检查内容:
| |||
发现的问题:
| |||
评价和意见:
|
注:工作底稿主要记录现场检查中工作内容及情况,发现的问题和事实(包括认定的事实和认定的依据),与问题或事实有关的附件材料应当附列于工作底稿之后,工作底稿应按检查内容分类并注明索引。
6.4.7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办现场检查确认书
年 月 日 编号:
被查单位:
| ||
检查项目名称:
| ||
检查事实:
| ||
被查单位意见:
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检查人 签字: | 复核人 签字: | 检查组 组长签字: |
注:被查单位对“现场检查事实描述”的确认必须有明确的意见。意见分三种,一是“承认事实”,而是“否认事实及其理由”,三是“承认部分事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6.4.8 检查事实与评价
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检查事实与评价
××小额贷款公司:
提示:本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系我办依法对你单位实施现场检查后形成的,并向你单位下发。除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外,未经我办同意,你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披露本文件的任何内容。同时,我办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本文件内容保密。
根据广州市金融管理办公室关于《关于开展×××××专项(全面)检查的通知》(穗金办通〔200×〕×××号)要求,我办检查组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公司××××年××月××日至××××年××月××日的××××××××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反馈如下,请你公司对相关事实予以确认。你公司如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材料无异议,请你公司负责人在《检查事实与评价》上签署无异议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异议,请你公司于年 月 日前书面回复我办,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无异议。
一、总体评价
略
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问题
拟写要求:1、检查事实评价结论(根据检查事实与违规条款作出客观定性评价)
2、主要事实(时间、单位、事实过程等)
3、违规条款
(二)××××××××问题
1、略
2、略
3、略
处室负责人签名: 签字日期:
检查组组长签名: 签字日期:
主查员签名: 签字日期:
6.4.9 现场检查总结会谈记录
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现场检查总结会谈记录
检查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编号:
被查单位 (部门) |
| 会谈 地点 |
| ||
被查单位(部门) 参加人员 |
| ||||
检查组 参加人员 |
| ||||
会
谈
内
容 | 主要记载内容: 一、被查机构负责人对《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的意见 二、存在不同意见的问题 三、双方讨论的情况 四、达成一致、基本一致、存在重大分歧的内容记载 五、对《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的签署情况(当场签署、反馈后签署、不同意签署)。
| ||||
被查单位 (部门) |
| 检查组组长签名 |
| ||
负责人 签名 |
| 主查员 签名 |
| ||
记录员签名:
6.4.10 现场检查档案
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现场检查档案
项目名称
检查部门
检查时间
保管期限
|
6.4.11 现场检查档案主要内容和归档次序
准备阶段
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
现场检查通知书
检查前问卷、内控问卷及反馈材料
现场检查方案
收集的资料等(根据具体收集内容拟写)
实施阶段
进点会谈记录(附件进点会谈提纲)
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及所调阅的资料
被检查机构自查报告及工作计划等
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及取证材料等附件
检查事实确认书及附件
被检查机构对检查事实确认书的反馈意见
需要印证的调阅资料的复印件
需要留存的其他资料
报告阶段
分项目检查情况报告
检查总结会谈记录
检查事实与评价
被查机构对检查事实与评价的反馈意见
现场检查报告
处理阶段
现场检查意见
被查机构上报的整改报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其他资料
6.4.12 现场检查档案目录
××××××××现场检查档案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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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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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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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行政处理措施文书体例
6.5.1 警告通知书
警告通知书
XXX小额贷款公司:
根据调查,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过程中存在XXX经营行为,
情况严重,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市场秩序。根据省、市金融办的监管办法,区金融办决定对你公司进行书面警告处理,望你公司能:
本警告书一式两份,发出警告单位和被警告单位各执一份
部门领导(盖章):
年 月 日
被警告公司确认:
本公司已收到XXX监管部门的书面警告通知书,并将在日后工作中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越秀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6.5.2 公示文书
关于对XXX小额贷款公司违规处罚的公示
经XXX区金融办决定,根据省、市、区金融办及相关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办法的规定,现对XXX小额贷款公司违规处罚公示如下:
1进行公示的原因;
2.违规的基本情况。
3公示的起始及截止日(以工作日记),意见反馈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
越秀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盖章)
年 月 日
6.5.3风险提示书
风险提示书
编号:
XXX小额贷款公司:
根据我办非现场风险监控(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业务(客户)存在下述(重大)风险隐患:
一、
二、
三、
……
请对上述问题进行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在 ( )日内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越秀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盖章)
年 月 日
6.5.4约见谈话通知书
约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通知书
XXX小额贷款公司: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拟约见你公司×××于 年 月 日 时 分到 就 等问题进行谈话。
请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附件:
越秀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盖章)
年 月 日
6.5.5 质询函
XXX金融办文件
XXXX办字[]号 签发:XXX
质询函
XXX小额贷款公司:
我办根据省、市、区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办法,对你公司现存经营管理活动提出以下质询意见:
1
2
3
……
望你公司在收到本函后,烦请查明上述质询,及时复函。在此
我办保留追究你公司工作人员给我办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法律后果的权利。复函具体事宜请与我办指定授权委托人XX联系,联系电话:××。
特此函告
越秀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盖章)
年 月 日
6.5.6责令整改通知书
责令整改通知书
XXX小额贷款公司:
你公司在XXXX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
2.
3.
现责令你公司就以上行为进行整改,现你公司在XXX之内完成整改。
特此通知
越秀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6.5.7责令停办业务通知书
责令停办业务通知书
( )办限停字[ ]第 号
XXX小额贷款公司:
你公司未按照《 》第 条的规定 ,依据
责令 年 月 日前停办相关业务。
越秀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盖章)
年 月 日
6.5.8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决定书适用于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查处取缔、取消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XXX金融办处罚决定书
XXX办罚字[ ]第 号
被处罚人(单位) :
住址(地址) :
处罚时间:
处罚地点: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将依据相关行政处罚办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越秀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盖章)
年 月 日
XXX工商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书
XXX部门罚字[ ]第 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被处罚个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及号码、 职务 、地址 )
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将依据相关行政处罚办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XXX工商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