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金融办 时间:2013-09-22 |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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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广州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政策及条件. 1
1.关于印发《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
2.在各区、县级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条件. 26
3.在广州民间金融街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条件. 29
二、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申报设立材料. 32
1.区、县级市文件. 32
2.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材料(完整版). 33
3.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材料(简化版). 39
4.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材料范本. 40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材料封面(示范). 40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材料书脊(示范). 41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材料扉页(示范). 42
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43
XX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8
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书. 82
5.其他事项. 83
(1)自然人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和财产性收入证明格式. 83
(2)入股资金来源和财产性收入证明注意事项. 84
(3)关于审计报告的注意事项. 85
(4)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惩戒名单. 86
(5)外籍高管人员认证无犯罪记录和无不良信用记录材料. 87
三、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申报设立流程. 88
1. 在各区、县级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流程. 88
2.在广州民间金融街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流程. 90
四、联系方式. 92
广州市金融办 020-83171677. 92
12个区、县级市金融工作部门. 92
五、办理时间. 92
工作日8:30-17:30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解决我省农村和欠发达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对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小型企业的金融产品供给不足、金融服务水平不高、竞争不充分的问题,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09〕5号)精神,特制定《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迳向省金融办反映。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金融 管理办法 通知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国税局。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在广东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
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1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全部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缴足。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人民币。健康运营1年以上,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注入。
(三)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45%,其中每一个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
第十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一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二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该项投资符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经试点县(市、区)政府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向拟设地所在县(市、区)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即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和副总经理/副总裁,下同)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三)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活动。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五)股东基本情况。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各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法人股东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七)各股东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可在机构准入审查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二)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
(十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试点县(市、区)政府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报所在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下同),内容包括:
(一)背景情况介绍。包括县(市、区)经济金融及“三农”和小企业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应明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初审、日常监管、服务测评、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明确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六条 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审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报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下同)。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 省金融办设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
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由省金融办有关人员、省直有关部门人员和所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的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进行表决,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意见,作为省金融办向申请人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 经核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文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包括国有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应向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发生《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十九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经验及能力,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三)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其中应清楚地界定拟任人拟任职务的名称、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
(二)任职资格申请书(见附表);
(三)小额贷款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决议;
(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和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
(六)拟任人关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书面申明,以及履职后将守法尽责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人(公司)关于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其中应具体说明对每一类任职资格条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获得的证据和结论;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一)、(七)应由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公章,(四)应加盖申请人(公司)人事部门章,(五)、(六)应由拟任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受理和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总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由投资人或发起人制定和修改,报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审查并核准。
第二十五条 经省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其他经批准业务。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二)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小型企业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
(二)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在上下限内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的经营活动: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
(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四)跨县域经营业务;
(五)经营未经批准和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业务。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增强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贷款质量。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进行支付清算、征信管理等。
(一)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二)可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使用的票据凭证比照村镇银行管理;
(三)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四)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防止洗钱行为。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由投资人或发起人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须报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以及所在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县级政府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以下报表和资料,抄送银监会在当地的派出机构,并对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和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等相关会计财务管理信息资料;
(二)按规定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统计信息资料,其中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
(三)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查询有关客户资信状况;
(四)开业前报备反洗钱政策法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按反洗钱要求及时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资料;
(五)按照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
(六)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八条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第三十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四十条 省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全省小额贷款行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对各市金融办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等事项进行资格审核;
(三)核准各市金融办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
(四)统一制定信贷等内控指引;
(五)定期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六)督促、指导市、县(市、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并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意见。
第四十一条 市金融办的主要职责为:
(一)筛选试点县(市、区)并报市政府决定;
(二)对县(市、区)政府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等事项进行资格复审,并提出是否同意拟设立的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核决定;
(三)对县(市、区)政府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进行复审,并提出是否同意拟增资扩股的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核决定;
(四)审核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省金融办备案;
(五)加强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和现场监管(以非现场监管为主);
(六)督促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
(七)定期向省金融办报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统计信息,按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省金融办。
第四十二条 开展试点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筛选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二)初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三)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初审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
(五)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
(六)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的责任;
(七)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不辖县(市、区)的地级市由地级市金融办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政府工作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参照银行监督管理的内容及方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必要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用指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临时特殊审计。
第四十四条 县级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损失准备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视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00%,且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
(二)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75%-100%(含75%),或不良贷款率在5%-15%(含5%)以上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
(三)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75%(含50%),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含15%)的,适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采取责令其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
(四)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以下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
第四十五条 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资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资产质量进行审计,对其贷款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情况追加补充资本,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
第四十六条 县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定期统计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并及时向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报告;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金融、工商、银监、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八条 未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营业部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进行处理。对擅自越权审批的机关予以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或个人除公开曝光外,同时终生禁入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95号)等有关规定负责查处取缔,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省金融办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股权;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住所;
(五)变更组织形式;
(六)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初审,市金融办核准其任职资格,同时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五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示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和注销。
第五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五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破产而终止的,应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四条 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小额贷款公司中兼任职务或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
第五十五条 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五十六条 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监管时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中的“关联方”参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doc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姓 名 (中国公民按身份证,外国公民按护照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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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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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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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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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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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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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中国公民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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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寸免冠彩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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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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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的党派、团体 (外国公民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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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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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金融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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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相关经济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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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学历及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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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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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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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机构 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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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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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职机构 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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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验、技能、专业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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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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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及培训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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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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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 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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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 |
关系 |
姓名 |
年龄 |
任职机构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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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阅知了有关任职资格条件规定,如实填写了任职资格申请表中的上述信息,并郑重声明本人不存在规定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任何情形。若本人存在规定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任何情形,将接受监管机构不予核准本人任职资格的决定。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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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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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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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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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不高于5亿元。
三、主发起企业应为连续经营三年以上、注册地在广州的企业,在工商、税务和公安等部门没有违规记录,诚信记录良好,财务指标(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应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可临时增资)不低于本次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出资额;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权益性投资(含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出资)比例不超过净资产的50%。
四、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在工商、税务和公安等部门没有违规记录,诚信记录良好,财务指标(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应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可临时增资)不低于本次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出资额;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权益性投资(含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出资)比例不超过净资产的50%。境外机构作为投资人,应诚信记录良好,财务指标(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具有覆盖出资额的收入证明及房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资产证明。
六、单一主发起企业持股比例不低于20%,单一主发起企业及其关联方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30%,其他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1%,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
七、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按照公司法,若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设立董事会(至少5位董事,含1位董事长)、监事会(至少3位监事,含1位监事长或监事会主席),若为有限公司的,可只设1名执行董事,1名监事,也可设立董事会(至少3位董事,含1位董事长),监事会(至少3位监事,含1位监事长或监事会主席);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经验及能力,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金融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须为全职,在任职资格申请表中“拟免职务”栏不得空缺(现无职业者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1人从事过银行信贷或有关管理岗位,现任或曾在担保公司任职的,请担保公司出具合规经营证明。
八、小额贷款公司应确定市场定位,明确主要的服务行业和对象,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实行特色化经营。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不高于5亿元。
三、主发起企业应为连续经营三年以上、注册地在广州的企业,在工商、税务和公安等部门没有违规记录,诚信记录良好,财务指标(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应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可临时增资)不低于6000万元,且不低于本次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出资额;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500万元人民币;权益性投资(含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出资)比例不超过净资产的50%。
四、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在工商、税务和公安等部门没有违规记录,诚信记录良好,财务指标(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应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可临时增资)不低于本次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出资额;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权益性投资(含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出资)比例不超过净资产的50%。境外机构作为投资人,应诚信记录良好,财务指标(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具有覆盖出资额的收入证明及房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资产证明。
六、单一主发起企业持股比例不低于20%,单一主发起企业及其关联方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30%,其他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1%,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
七、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按照公司法,若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设立董事会(至少5位董事,含1位董事长)、监事会(至少3位监事,含1位监事长或监事会主席),若为有限公司的,可只设1名执行董事,1名监事,也可设立董事会(至少3位董事,含1位董事长),监事会(至少3位监事,含1位监事长或监事会主席);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经验及能力,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金融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须为全职,在任职资格申请表中“拟免职务”栏不得空缺(现无职业者除外),须从事过银行业或相关金融业工作,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1人从事过银行信贷或有关管理岗位,现任或曾在担保公司任职的,请担保公司出具合规经营证明。
八、小额贷款公司应确定市场定位,明确主要的服务行业和对象,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实行特色化经营。
注:1.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在各区、县级市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所在区、县级市经营业务,在广州民间金融街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市经营业务。
2.在广州民间金融街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条件适用于金融街二期(已完成),后续在金融街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条件可能有调整。
根据省金融办要求,申报材料清单(包括区、县级市的文件、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材料完整版和设立申报材料简化版)如下:
政府文件:各试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函。内容应包括:背景情况介绍;主发起人的资格条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上报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规范,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时提出初审意见。
子附件:1.各试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试点工作方案;
2.各试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书;
3.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材料。
金融工作部门文件:出具关于拟任人任职的请示,以各拟任人的任职资格申请表作附件,加盖部门骑缝章。
以上文件均报送至市金融办。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由主发起人向区、县级市政府或金融工作部门申请,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方案(设立步骤、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落款为全体股东,自然人股东签名,企业股东盖章,法人代表签名)
(一)小额贷款公司章程(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要符合公司法,可设1名执行董事,且关于董监高的设置与整本材料对应,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特点)
(二)业务管理制度(主要是信贷方面)
(三)财务管理制度(主要是资产负债利润等方面)
(四)风险监控制度(主要是信贷风险管理控制等方面)
(五)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向监管部门、股东等披露业务经营情况等方面)
三、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活动。落款为自然人股东签名,企业股东盖章,法人代表签名,附日期)
四、关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如为特色类小额贷款公司,在可行性报告后应增加一章“特色经营分析报告”作为第五部分,后续“股东基本情况”改为第六部分,依次类推。)
五、股东基本情况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出资协议书(载明注册资本,各股东出资金额、比例,全体股东签名盖章,企业股东法人代表签名)
(二)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承诺书(承诺相互之间无关联关系,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有关联但符合规定的,写明关联情况,承诺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三)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载明注册资本,各股东出资金额、比例)
(四)各股东情况介绍及有关证明材料
1.法人股东情况介绍及有关证明材料
(1)法人股东情况介绍(300字左右)
(2)法人股东的股东会决议(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包括出资金额、比例)
(3)法人营业执照(附上工商年检记录)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代码证、贷款卡(复印件如不清晰,用扫描件)
(4)法人股东诚信材料: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人民银行版的信用报告,如曾经有逾期,到相应的商业银行出具证明,曾经因…原因逾期,目前已全部结清,当前逾期金额为0),工商局出具的无违规经营的证明,国税、地税局出具无欠税证明(可由区、县级市国地税局出具暂未发现…企业违反税务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欠税记录)
(5)最近2年(主发起企业提供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及附注复印件,最近一年纳税记录复印件(缴纳国税、地税的近一年分月度税单)(审计报告请附上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名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根据省金融办的要求,鉴于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审计报告的数据转换存在换算及取舍等,易导致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上数据核查不相符,请所涉审计报告一律到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备)
(6)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授权所在区、县级市金融工作部门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本人(本企业)信用状况,落款签名盖章,附日期)
(7)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人民银行版的个人信用报告,如曾经有逾期,到相应的商业银行出具证明,曾经因…原因逾期,目前已全部结清,当前逾期金额为0)复印件
2.自然人股东情况介绍及有关证明材料
(1)情况介绍(200字左右)
(2)简历、身份证、入股资金来源、个人财产性收入证明材料复印件(由所在企业载明收入状况,附上房产证、车产证,股票等其他投资证明,在企业有股份的,附上该企业盖章的近2年财务报表及该企业出具的占股证明)
(3)诚信状况材料:公安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报告(须为人民银行打印出来(非银行版)的个人信用报告,如曾经有逾期,到相应的商业银行出具证明,曾经因…原因逾期,目前已全部结清,当前逾期金额为0)
(4)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授权所在区、县级市金融工作部门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查询本人(企业)信用状况,落款签名盖章,附日期)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载明名称、股东出资情况,且在保留期内)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过会审核前提供,包含进账单和银行询证函)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由主发起企业或小额贷款公司法人代表与业主签订,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办公用途;附产权证,产权证上的业主与租赁合同出租方一致,如不同,或无产权证,由第三方出具有使用权及出租的证明)
九、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一)公安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设施合格证明(由派出所或者公安局出具,经检查…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符合要求(或合格))
(二)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经检查…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消防设施合格或者符合要求)
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材料
(一)小额贷款公司任职资格申请书(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向区、县级市金融工作部门申请,内容包括拟任人拟任职务的名称、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
(二)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会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定代表人拟任职决议(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三)拟任人任职资格考察报告(由主发起企业考察,盖章,法人代表签名,具体说明对每一类任职资格条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获得的证据和结论)
(四)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高管至少要有2名人员,至少要有1人从事过银行业信贷岗位。拟任人的任职资格申请表中的工作时间、学习、工作经历、家庭成员等表格各项按要求填写完整,不要有空缺。金融工作经历特指银行证券保险小额贷款担保等,金融工作从业时间为离职年份(工作至今的年份为当年年份)减去入职年份,单位年。相关经济工作时间计算方法一样(包含金融工作从业时间)。)
(五)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结合拟任职务写,拟任人要个人签名)
(六)承诺书(拟任人关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书面申明,以及履职后将守法尽责的书面承诺,拟任人要个人签名)
(七)拟任人无犯罪记录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人民银行版的个人信用报告,如曾经有逾期,到相应的商业银行出具证明,曾经因…原因逾期,目前已全部结清,当前逾期金额为0)
(八)拟任人相关证书(身份证、大专或以上的毕业证、专业技术职务证明等)
十一、申请人联系人资料(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方案要点,其中包括:设立步骤、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三、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四、主发起人情况介绍(500字以内)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材料
(一)拟任人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拟任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个人信用报告
(三)任职资格考察报告
附件5: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附件6: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书.doc
《自然人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和财产性收入证明》应由股东本人进行填写并签名,由所任职公司盖章予以确认。
《自然人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和财产性收入证明》应包括三部分:
一、股东基本情况说明。应简要列举股东个人信息、履职、经商等经历等。
二、出资的主要来源情况说明。应包括如下内容:
1.个人资产情况:个人资产共计__万元,其中,银行存款__万元、在实业公司的股权投资__万元、物业(房屋、商铺等)__万元,其他__万元。
2.个人收入情况:近几年(如近2年或3年)收入共计__万元,其中,__年股权分红__万元,物业出租收入__万元,投资收益__万元,其他__万元等,计__万元(逐年列举)。
三、股东出资承诺。应说明“本次出资__万元设立__小额贷款公司,占股__%。入股资金为本人自有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本人承诺对以上说明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签名确认。(法人股东出资也需出具相应承诺书)
《自然人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和财产性收入证明》后应附相关附件,如:结婚证书。有投资公司的,附公司营业执照、代码证、企业机读档案信息及经审计上年度报表;有物业的,附物业权证;有存款的,附近期(1-3个月)的存款流水;有股权分红的,附分红凭证;有出租收入的,附物业租约;有投资股票的,附有关股票市值流水;有作个体买卖或销售的,附订单合同、付款凭证等。
第一,所有自然人股东打印近一至三个月的银行账户流水,有存款的,要有时点性证明。
第二,有工资、分红等收入的要提供所在企业(可不经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表。
第三,有物业的要有产权证明,有物业出租收入的要提供租赁合同。
第四,有投资收益的要出具股票或证券公司开具的证明材料或其他相关证明。
第五,个人资产情况及个人收入情况要分门别类填写,数目既要充足(相对入股金额)又要合理。
第六,所有证明由本人签字,所在企业盖章。
第七,已婚的要附结婚证。
第八,数据要有凭证大体支撑,资产等尽量充足提供。
一、凡涉及法人股东审计报告的(主发起企业连续3年,其他股东连续2年),请自行登陆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在右方的防伪报备查询系统,用报备号核对审计报告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4个数据,务必验证相符。如显示验证不相符,请会计师与注协沟通,找出能显示验证相符的数据,并就显示验证相符的数据与审计报告中的数据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做出合理的解释说明,相关说明置于申报材料中审计报告的后方。
二、凡列入省注协惩戒名单及工作中发现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请谨慎选用。
2012年
序号 |
事务所名称 |
受惩戒 类型 |
注册会计师姓名 |
惩戒类型 |
惩戒时间 |
1 |
广州名博(原广州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公开谴责 |
杨华军 |
公开谴责 |
2012-12-29 |
张弼贤 |
公开谴责 |
2012-12-29 |
|||
2 |
广州天河逸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公开谴责 |
洪鹰 |
公开谴责 |
2012-12-29 |
蔡志婉 |
公开谴责 |
2012-12-29 |
|||
3 |
广州振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公开谴责 |
银斐 |
公开谴责 |
2012-12-29 |
杨则文 |
公开谴责 |
2012-12-29 |
|||
4 |
广州皇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公开谴责 |
胡晓阳 |
公开谴责 |
2012-12-29 |
朱益华 |
公开谴责 |
2012-12-29 |
|||
5 |
广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通报批评 |
兰永良 |
通报批评 |
2012-12-28 |
6 |
广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
通报批评 |
孟惕民 |
通报批评 |
2012-12-29 |
7 |
广州中庆会计师事务所 |
通报批评 |
鲁苇波 |
通报批评 |
2012-12-29 |
杨士华 |
通报批评 |
2012-12-29 |
|||
8 |
中山市维德会计师事务所 |
通报批评 |
李林 |
通报批评 |
2012-12-29 |
刘东亮 |
通报批评 |
2012-12-29 |
|||
9 |
广州市开虹会计师事务所 |
通报批评 |
李毅军 |
通报批评 |
2012-12-29 |
黄飞显 |
通报批评 |
2012-12-29 |
2011年
序号 |
事务所名称 |
受惩戒 类型 |
注册会计师姓名 |
受惩戒类型 |
惩戒时间 |
1 |
广州恒德会计师事务所 |
公开谴责 |
吴皓方 |
公开谴责 |
2011-12-21 |
2 |
广州安勤会计师事务所 |
通报批评 |
伏成魁 |
通报批评 |
2011-12-20 |
3 |
湛江正和会计师事务所 |
通报批评 |
邓其辉 |
通报批评 |
2011-12-20 |
陈合 |
通报批评 |
2011-12-20 |
|||
4 |
江门市新会德华会计师事务所 |
通报批评 |
梁东乐 |
通报批评 |
2011-12-21 |
廖良成 |
通报批评 |
2011-12-21 |
2010年
序号 |
事务所名称 |
受惩戒 类型 |
注册会计师姓名 |
受惩戒类型 |
惩戒时间 |
1 |
广州沛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公开谴责 |
吕旭明 |
公开谴责 |
2011-3-14 |
张柏崑 |
公开谴责 |
2011-3-14 |
|||
2 |
中山市维德会计师事务所 |
行业内通报批评 |
王中文 |
行业内通报批评 |
2010-12-31 |
刘东亮 |
2011-1-11 |
||||
3 |
广州流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行业内通报批评 |
黄源伟 |
行业内通报批评 |
2010-12-31 |
武凤媚 |
2009-11-6 |
||||
4 |
广东诚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行业内通报批评 |
张炳文 |
行业内通报批评 |
2010-12-31 |
工作中发现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海正、开虹、红日、华拓、皓程会计师事务所
现参照银监部门的做法,各区、县级市金融工作部门在审核外籍人士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时,可要求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所在国驻华大使馆出具的拟任人无犯罪和不良信用情况意见书。
如为港澳台人士,可提供其本人签署的无不良记录陈述书(并加盖拟任人所在小额贷款公司单位公章,如小额贷款公司在筹备设立中,则由主发起人单位代章);
二、提供拟任人在华期间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拟任人从未在华居住,不用提供该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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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资质的主发起企业牵头找齐符合资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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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会议,明确公司名称、注册资本、高管人员以
及租赁办公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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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市、区(县级市)金融工作部门要求准备申报
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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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申报至区(县级市)金融工作部
门,区(县级市)金融工作部门初步审查合格后,由
区(县级市)政府申报至广州市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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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金融办复审后,将根据申报资料要求申请人提
供相应的补充材料,补齐材料并审查合格后,市金融
办将申报材料报送省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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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金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修改
完善后,再次报送省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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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在省金融办通知的期限内进行验资。省金
融办将验资后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交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
准入审核委员会审核。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审核委员会委员通过投票方式
确定通过审核的小额贷款公司,并印发核准设立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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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凭批复文件、验资报告、办公场地租赁合同等
到相关机构办理四证:1.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2.到质监
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3.到国、地税局办理国、地税证;4.
到人民银行办理开户许可证并开通公司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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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地装修并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安全和消防验收、
购买办公设备、招聘相关工作人员、安装广东省小额贷款
公司非现场监管系统及人民银行报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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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步骤完成后,向区(县级市)金融工作部门申请开业验收,
区(县级市)金融工作部门验收后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
验收合格并印发开业通知书后,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开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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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验收重点:
l 各项证照是否齐备;
l 办公设施是否完善;
l 办公场地消防及安全是否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l 工作人员是否基本到位;
l 资本金是否有抽逃;
l 是否安装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系统;
l 是否设置举报栏公布市金融办和区(县级市)金融工
作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符合资质的主发起企业牵头找齐符合资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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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会议,明确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以及高管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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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市、越秀区金融办要求准备申报小额贷款公司相关
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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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申报至越秀区金融办,越秀区金融办初
步审查合格后,由越秀区政府申报至广州市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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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金融办审查后,将根据申报资料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
的补充材料,补齐材料并审查合格后,市金融办将申报材料
提交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审核委员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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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审核委员会委员通过投票或打分
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要求在限定时间内
验资,并提交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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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办将审核通过且已验资的申报材料报至省金融办进行
报备,省金融办备案通过后下发备案通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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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设立资格后,在广州民间金融街选定并租
赁办公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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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凭批复文件、验资报告、办公场地租赁合同等
到相关机构办理四证:1.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2.到质监
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3.到国、地税局办理国、地税证;4.
到人民银行办理开户许可证并开通公司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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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地装修并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安全、消防验收,
购买办公设备、招聘相关工作人员、安装广东省小额贷款
公司非现场监管系统及人民银行报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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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步骤完成后,向越秀区金融办申请开业验收,越秀区
金融办验收后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验收合格并印发开业
通知书后,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开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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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验收重点:
l 各项证照是否齐备;
l 办公设施是否完善;
l 办公场地消防及安全是否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l 工作人员是否基本到位;
l 资本金是否有抽逃;
l 是否安装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系统;
l 是否设置举报栏公布市金融办和越秀区金融办监督举报
电话。
部门 |
办公电话 |
地址 |
小额贷款机构监管处 |
83171677 |
广州市广仁路1号广仁大厦3楼 |
部 门 |
办公电话 |
地 址 |
越秀区金融办 |
83342693 |
越秀区靖海路1号4楼 |
海珠区金融办 |
34378690 |
海珠区泰沙路555号9楼 |
荔湾区金融办 |
81379543 |
荔湾区逢源路127号 |
天河区金融办 |
38622412 |
天河区员村天府路1号 |
白云区金融办 |
86361291 |
广园中路238号白云区政府楼六楼 |
黄埔区经贸局 |
82378553 |
黄埔区大沙地东333号 |
番禺区金融办 |
84641358 |
番禺区市桥清河东路口岸大街11号四楼 |
花都区发改局 |
86883129 |
花都区新都大道 |
南沙区经贸局 |
39078081 |
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 |
萝岗区金融办 |
82114423 |
萝岗区香雪三路3号凯通楼5楼 |
从化市金融办 |
37931010 |
从化市街口街河滨北路32号 |
增城市金融办 |
82756812 |
增城市荔城街挂绿路23号 |
五、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7:30
指南下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设立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