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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合力”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

来源:市金融办  时间:2013-01-14 分享到:

  日前,四部门下发《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量激增、债务规模出现几何式增长、融资渠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下,如何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同时确保其发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正向作用?面对这一难题,政府、金融机构、监管部门需发挥“合力”作用,把政府融资行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公共服务领域资金投入不足问题,促进了中央及地方拉动经济增长措施的有效落实。但这种模式也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蕴藏着风险。融资状况不透明、借款主体还贷能力不足、政府信用风险、资金来源单一等诸多问题在地方政府融资规模急剧扩张下日益凸显。

  融资平台作为政府贷款的载体,部分需依托项目自身收益偿还贷款,但有些项目属于《通知》中所提及的公益性项目,这些项目虽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普遍缺少经济效益,有的项目在经营期限内产生的资金流甚至不能覆盖贷款本息。天津某商业银行负责人曾向记者表示,对于项目及平台公司,商业银行往往无法完全掌握融资情况,对其负债与担保状况存在监测盲区。个别政府诚信意识不强、地方区划变动以及土地财政出让收入减少,无法按承诺保证代偿,增加了政府平台贷款不良的可能。

  针对上述情况,地方政府应建立相对严格的融资行为自我约束机制,杜绝“软约束”现象。可引入会计、律师、评级等第三方、市场化的参与机构,及时披露具有公信力的平台公司负债情况、各项融资资金运用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避免平台公司“暗箱操作”,进一步提高政府融资行为的透明度。此外,地方政府还应及时公布财政承诺还款安排,以便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资金出借方了解平台公司对某一项目的偿债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是助推地方债务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只有通过完善问责机制,抑制政府盲目投资行为,树立理性投资意识,才能从根本上降低地方政府融资风险发生的概率。

  考虑到银行贷款始终是地方政府融资的首选途径,因此规范政府融资行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也需要承担重任。2012年内蒙古财政厅等对该地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余额进行核查时就发现,平台债务绝大部分是银行贷款,而这一情况在全国具有普遍性。这就要求银行机构应通过调整信贷结构、完善信贷风险预警机制等手段引导政府融资行为。

  为降低金融风险,2012年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各家商业银行应按这一《意见》的要求建立融资平台信贷分类制度。根据“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的信贷分类,实施不同的信贷政策,确保新增贷款投向“支持类”客户,将处置存量风险与控制新增贷款相结合,将加强分类管理与防控降低风险相结合,严格执行监管规定。

  对金融机构来说,通过满足地方政府融资需要,可显著实现业务扩大规模效果。同时在国家稳增长的经济发展基调下,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也容易成为金融机构青睐的盈利渠道。为避免政府融资平台违规“吸金”情况发生,金融机构就必须认清融资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记者了解到,目前部分银行机构已制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月度跟踪报告”制度,加强对政府平台贷款的跟踪监测。

  金融监管部门应承担起政府与金融机构的双向沟通反馈职责,切实保护金融机构的权益。例如,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就专门针对本地区融资平台风险搭建起国内首个电子化监测平台——重点客户系统,以科技手段为依托,为商业银行、平台公司以及政府部门开辟了一条互动渠道,也为他们指引了一条正确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途径。记者了解到,即便是作为被监测对象的平台公司,也认为通过这一系统,可以增强银行对平台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使银行愿意将资金投向平台公司。

  有专家建议,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还应完善地方债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依靠政府、金融、司法等多方“合力”实现规范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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